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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城市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示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简称本社,下同)行为,保障本社及其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社集体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社名称凤城市XX乡镇(区)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第三条本社住所凤城市XX乡镇(区)XX村XX组第四条本社下设若干小组,共有XX名股东,股东及其股权等具体情况详见《XX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清册》第五条本社拥有可量化资产XX万元经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清产核资,至2017年12月31日止,本社经营性资产总额为XX元,其中货币资金XX元+有价证券XX元+可收回债权XX元+库存物质XX元+林木资产XX元+投资XX元+经营性固定资产XX元本社拥有可量化的未承包到户土地资源XX亩,其中机动地XX亩、四荒地XX亩、果园XX亩、养殖水面XX亩第六条本社经凤城市人民政府授权,凤城市农村经济局批准设立经营范围和经营期限详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第七条本社是经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农(A)选举和撤销监事长;
(九)监事会应行使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九条监事会成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代表大会不得无故罢免其职务监事会成员不能兼任董事会成员和会计、出纳等财务管理人员董事会、监事会的成员直系亲属不能被聘用为本社的会计、出纳等财务管理人员第四十条监事会应有2/3以上监事参加方可举行会计、出纳等财务管理人员应当接受监事会咨询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即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经1/3以上监事提议可以召开监事会第四十一条监事长负责召集、主持监事会,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长指定其他监事代为召集和主持第四十二条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监事会形成的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同意方为有效第四十三条召开监事会,应当提前5天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监事必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第四十四条总经理的设置与否由本社董事会决定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其他管理人员由总经理决定,报董事会备案后使用总经理的职责负责资产经营、产业发展、产品营销等经营管理,按照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定开展业务工作,接受监事会的监督有权决定经营管理的具体事宜,决定工作人员的去留,召开经营管理会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做好本社日常业务工作第四章经营管理与收益分配第四十五条本社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因地制宜探索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依法决定集体资产经营方式,采取独资经营、股份合作或者承包、租赁、兼并等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盘活存量资产,增强集体经济发展活力,促进股东持续增收第四十六条本社经股东代表大会同意,转让资产所有权的,所得资金由董事会负责一次性收回,确有困难的应由受让方制订付款计划交付本社,限期付清转让资产所占用的土地仍属本社集体所有,受让方须向本社缴纳集体土地使用费,具体数额、期限应由书面合同约定第四十七条董事会对本社负有集体资产安全的监管责任,未经董事会讨论同意、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不得将集体资金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用集体资产为其它单位和个人作抵押担保第四十八条董事会在对集体资产承包、租赁、转让时,应当做好资产评估,经股东代表大会同意后,通过公开协商、招标、拍卖等方式,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及时收取所得资金第四十九条本社生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经过董事会讨论决定,对1万元以上的道路桥梁、房屋设施、农田水利、土地整理等项目应在提交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对1万元以上的项目要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公开招投标,并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做到立项有预算、完工有决算、验收有记录第五十条本社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资产清查核实工作,登记造册,并按规定及时办理年检手续第五十一条本社严格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以及省、市、县(市)有关财务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每季度至少公布一次财务收支情况年度财务决算应接受上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审计第五十二条本社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规定足额提取折旧费第五十三条本社所有资产全部纳入账内核算,实行独立核算,年终会计核算结果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第五十四条本社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本社的资产,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五十五条会计年终及时编制下列财务会计报表
(一)资产负债表及补充资料;
(二)财务收支明细表;
(三)收益及收益分配表第五十六条本社每年年终进行一次收益分配决算分配顺序依次为
(一)提取公积金5%—15%;
(二)提取公益金5%—15%;
(三)提取福利费10%—20%;
(四)股东分配50%—70%上述各项分配由董事会拟定方案,确定分配比例第五十七条若收益分配后有结余收益,则应可转入下年度分配第五十八条本社提取的公积金用于发展生产、弥补亏损、转增资本公益金用于本社的公益事业建设,或者弥补福利费不足福利费用于本社的福利、文教、卫生等方面的支出第五十九条本社年终收益分配方案(包括收益分配的股东名单、股份、金额明细表)由董事会拟定,上报乡镇(区)政府审批后,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年终收益分配方案应当按照同股同利的原则,明确成员股、集体股对可分配利润的比例第六十条董事会任期内经营管理成效显著,本社净资产有较大幅度增加的,可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一定的奖励因经营不善,致使本社资产流失、亏损的,应根据董事会成员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具体考核办法由监事会提出,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第六十一条经本社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收益分配方案及目标责任考核结果,须报XX乡镇(区)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审核备案第五章附则第六十二条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则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第六十二条本社制定各项制度不得违反本章程规定,否则无效第六十三条本章程已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区)政府审核备案后执行第六十四条本章程由本社董事会负责解释本社股东代表签名年月日乡镇(区)政府审核意见(盖章)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资产承接改革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资产本社采取法人治理结构,实行独立核算、民主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的收益分配方式第八条本社的基本职能资产经营、资产管理、资产积累和收益分配,保证资产保值增值,追求利益最大化第九条本社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经营管理基本准则,接受乡镇(区)政府和上级农村经营管理等部门指导和审计监督第二章股权与股东第十条根据《凤城市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确认为本社成员凡经本社确认为集体成员的人均享有集体资产股份量化的资格确认基准日以后的新增人口,暂时不能给予其集体资产股份、确认其集体成员身份,应当通过分享家庭内部已有资产股份按本社章程获得资产份额和成员身份第十一条本社股权(即集体总股份)分为成员股、集体股其中成员股不得低于70%,集体股不得高于30%成员股按照人口股、土地股等设置其中,人口股按照本集体成员平均分配,其比例占30%o土地股是成员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规定取得,其比例占70%成员股是成员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依据集体股所得收益用于本社管理费用和偿还债务,并按本章程、财务管理等规定管理使用集体股=成员股总额-70%x30%未o设集体股的,应在收益分配前提取公积金、公益金,用于集体管理费用等第十二条本社按照“量化到人,落实到户”的原则,向股东(农户)颁发《股权证》《股权证》记载本社名称、股权证号、股东(农户)代表基本信息以及成员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股权初始登记、变更及收益分配等情况第十三条持有本社股权的人为本社股东其中持有人口股、土地股两种股权的人为基本股东,否则为特殊股东第十四条股权管理实行“增人不增股,减人不减股工股权允许依法继承、有偿退出但是,股权继承、有偿退出应向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董事会审批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手续办理股权有偿退出不得突破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可在本集体内部转让或者由本集体赎回,其价格应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并形成股权转让书面合同本社每年年终将股权变动情况列表,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乡镇(区)政府审核后,向上级登记机关备案股份变动情况应当登记在股权清册第十五条本社基本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凡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基本股东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监督权、知情权等其他民主权利;
(二)享有参加本社生产劳动并取得相应劳动报酬的权利;
(三)享有对本社资产经营管理、财务收支、收益分配等知情权;
(四)享有对本社董事会、监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五)享有本社收益分配的权利;
(六)享受本社的福利、服务等;
(七)同等条件下优先承包本社生产项目;
(八)享有购买其他股东转让股份的优先权;
(九)基本股东享有的其他权利第十六条本社基本股东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贯彻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遵守本社章程和制度;
(三)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及董事会的各项决议;
(四)支持董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五)关心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六)以所持股份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
(七)基本股东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十七条特殊股东享有参加本社的集体收益分配权,负有不损害本社名誉、利益的义务第十八条今后因土地征收补偿收入增加,或资产增值,或年终公积金余额占资本金总额50%以上的,按原股东持股比例及时追加股东的量化资产本社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若需增资扩股,应按同股同权的原则,按原股东比例大小同比例增资因本社经济发展需要,可以设置投资经营股,具体事宜应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与投资人签订投资入股合同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九条本社设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其届期与村两委换届选举同步,即每届任期3年(国家如有规定则从其规定)第二十条股东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度股东大会由本社十八周岁以上的基本股东组成股东代表大会由本社全体股东代表组成股东代表应是本社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基本股东,并按照本社《股东代表选举办法》的规定,通过民主选举方式产生股东代表可连选连任第二十一条股东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批准或者修改本社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董事会、监事会的成员;
(三)决定董事会、监事会的成员报酬方式、标准及资产经营责任;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及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发展规划、资产经营方案、投资决策方案;
(六)审议批准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增加或减少可量化资产(包括资源);(A)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二条股东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经本社董事会、监事会、1/10以上的基本股东或者1/3以上的股东代表的提议,应当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应有不少于2/3以上股东代表参加第二十三条股东代表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召集股东代表大会,应当提前15天通知股东或者股东代表,并告知其会议事项第二十四条召开股东代表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第二十五条股东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可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表决,也可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董事会决定股东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须经到会股东代表2/3以上同意方为有效第二十六条股东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必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法律对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及其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七条董事会是股东代表大会的执行权力机构,负责日常事务管理,由5—7名董事组成,董事由股东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均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二十八条董事会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股东代表大会,并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决议,按股东代表大会授权办理重大事项;
(三)拟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报酬方式、标准及资产经营责任的方案;
(四)拟定董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的预算、决算方案;
(五)拟定发展规划、资产经营方案、投资决策方案;
(六)拟定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拟定增加或减少可量化资产(包括资源);(A)拟定本社章程修改方案;
(九)制定本社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十)选举和撤销董事长、副董事长;
(十一)决定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聘用和解除总经理、副总经理和会计、出纳等经营管理人员,并决定他们的职务、职责和报酬;
(十二)董事会应履行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九条董事会成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代表大会不得无故罢免其职务第三十条董事会应有2/3以上董事参加方可举行监事会成员、经营管理人员等可以列席董事会,但无表决资格第三十一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即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第三十二条董事长是本社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三条董事长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主持董事会日常工作;
(二)定期或不定期主持召开董事会、股东代表大会,并制定安排会议内容及会议事项
(三)研究发展规划、资产经营方案、投资决策方案及其实施、管理
(四)抓好本社资产经营管理、发展壮大产业,严格控制经营风险
(五)搞好对外业务洽谈、合同签订和产品销售活动等
(六)抓好本社的内部事务管理、外聘人才管理、财务管理,研究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促进本社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维护经营秩序;
(七)发展壮大农村股份合作经济,使本社平稳运作,健康发展第三十四条董事长负责召集、主持董事会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代为召集和主持第三十五条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董事会形成的决议须经到会董事2/3以上同意方为有效第三十六条召开董事会,应当提前5天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董事必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第三十七条监事会是本社的监督机构,对董事会等行使监督职能,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由股东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监事会成员与董事会成员不可交叉任职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第三十八条监事会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股东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股东审查财务收支情况;
(四)监督年度财务的预算方案执行、决算方案真实和财务公开等情况,并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自己的工作情况;
(五)对董事会、经营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并向其提出意见、建议;
(六)向股东代表大会提出要求罢免不称职董事会成员的建议;向董事会提出要求解除总经理、副总经理和会计、出纳等不称职人员的建议;
(七)列席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