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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推进科技创新开放合作机制建设,参照《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结合贵州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贵州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省国合基地”)是指经由贵州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按程序认定,具有较好国际合作基础、较强国际合作能力,在参与“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推进国际技术转移、承担国际科技合作任务、促进贵州省国际科技合作水平提升、引才引智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依托省内科技园区、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和新型研发机构等建设的国际科技创新平台第三条省国合基地采用“分类认定、统一管理”的原则,根据国际科技合作内容和形式,按照国际创新园、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海外离岸孵化基地和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五种不同类型进行认定,并由省科技厅统一进行管理第二章组织管理地、“一带一路”国际联合实验室等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平台申报贵州省科技计划项目时优先支持立项第二十六条对首次认定为省国合基地的机构给予经费支持其中,国际创新园、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海外离岸孵化基地给予不超过万元经费支持,示范型国际科技20合作基地给予不超过万元经费支持100第二十七条省国合基地建设所需经费以自筹为主,鼓励省国合基地所在市(州)财政予以支持、依托单位建立多元化投入渠道和机制第二十八条对定期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省国合基地,按照基地认定类型持续给予不同的经费支持认定类型为国际创新园、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海外离岸孵化基地的持续给予万元的经费支持,认定类型为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200的持续给予万元的经费支持100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与港澳台地区开展科技合作的基地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委省政府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一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H2023X X第四条省科技厅是省国合基地的认定和管理部门,负责基地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制定基地建设布局规划、管理制度和支持发展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指导基地的建设和规范运行,组织基地的申报、评审、认定、考核评估与监督检查等工作第五条各市(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省属本科院校、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省属企业及中央驻黔单位等作为省国合基地的推荐单位,负责本行业或本地区基地申报推荐和监督检查工作,协调解决所推荐省国合基地发展中遇到的问题第六条省国合基地依托单位是基地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建立有利于基地发展的管理和运行机制,为基地建设提供人、财、物等相应的条件保障,配合做好基地的考核、评估等工作,并承担省科技厅委托的其他相关任务第三章申报条件第七条申报省国合基地的单位原则上为依法在贵州省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设有负责国际合作工作的内部机构,管理制度健全,并配备业务素质良好的专职人员和资金来源,拥有相对稳定、一定数量的国际科技合作队伍
(二)具有良好的国际科技合作渠道和明确的国际科技合作目标,所取得的国际科技合作成效明显
(三)具有较强研发实力,拥有与省国合基地合作方向紧密相关的省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平台或省级及以上人才团队如拥有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并具有国际化发展布局和能力的,在同等条件下,可获得优先认定
(四)近三年未发生环保、安全事故、科技伦理等责任事故,未出现科研诚信、科技泄密等问题第八条国际创新园是为提升区域技术创新能力,推进国际产学研合作,依托科技园区、产业基地等建立的集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企业孵化功能为一体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国际创新园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贵州省科技创新资源聚集的重要平台,具有技术研发、智力引进、技术转移、技术产业化等多种功能和条件;
(二)与国外政府、知名企业、研发机构、国际组织等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所开展的国际科技合作符合贵州省产业政策和重点研发方向,并具有较好的引领和辐射作用;
(三)拥有一定数量的高新技术企业及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并拥有技术创新(创业)中心等省级创新平台;
(四)能有效推进国际产学研合作,提高区域技术创新能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第九条国际联合研究中心是面向国际科技前沿,为促进与国外一流科研机构开展长期合作,依托具有高水平科研能力的机构建立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国际科技合作基础良好,拥有较为固定并在世界上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国外合作单位,与国外科研院所、高校和高技术企业建立长期合作伙伴关系;
(二)有承担过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经历,所申报领域科技成果获得国家知识产权授权或者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
(三)双方依托单位需具备相应科研能力及条件,联合研究中心应配备稳定的学术带头人、高水平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具备规范的运行管理机制,能够为共建联合研究中心相关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及实验设施等支持第十条国际技术转移中心是为推进国际技术转移和科技创新合作中介服务,依托企业、科技服务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建立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国外技术转移机构、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二)具有专业化的国际技术转移服务团队,有能力提供技术、人才等创新资源的寻访、引入、推荐、测评等中介服务;
(三)具有举办国际技术转移活动的能力,且有对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或引进国外转移技术的成功经历第十一条海外离岸孵化基地是指依托省内各类机构在海外设立的,以吸引和服务海外高层次人才、促进产学研合作、带动贵州经济社会发展的智库型、孵化器型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海外离岸孵化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联系海外科技团体、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等资源的稳定渠道,具有自主建设或合作的海外协同创新机构;
(二)具备离岸孵化基地管理、创新服务、国际技术转移服务经验的孵化服务专业团队;
(三)拥有离岸孵化与招商引资、招才引智相结合,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升级的发展,面向国外成功引进人才和创新项目的经历第十二条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是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并取得显著合作成效及示范影响力,依托省内各类机构建立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广泛且相对稳定的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渠道、合作队伍和资金来源;
(二)承担过一定数量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研发方向符合贵州省产业政策和重点研发方向;
(三)在所申报行业领域已取得明显国际科技合作成效,合作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人才引进成效明显,对本地区、本领域或本行业国际科技合作的发展具有引导和示范作用第四章认定程序第十三条省国合基地申报单位向推荐单位提交申报材料,推荐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上报省科技厅第十四条省科技厅受理申报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第十五条省科技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统筹省国合基地布局,确定拟认定省国合基地名单,并报厅长办公会审定后,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个工作日5第十六条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省科技厅邀请有关专家、行业代表进行复议,并按规定及时公开反馈复议流程及结论第十七条根据公示和复议结果,省科技厅发文认定“贵州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并予以授牌省国合基地统一悬挂“贵州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标牌,英文表述为“Guizhou InternationalScienceTechnology CooperationBase”第十八条在有效期内的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不再重复认定,统一纳入省国合基地管理第五章运行管理和考核评估第十九条省国合基地所依托的法人单位是省国合基地建设的责任主体,依托单位应优先保障省国合基地建设发展所需的人、财、物等条件第二十条省国合基地实行基地主任负责制,具体负责省国合基地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基地主任对其法人单位负责第二十一条省国合基地实行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制度年度考核以当年度工作报告为重要依据,每年月底前向省科技厅12提交经依托单位签章审核并签署意见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定期评估每年进行一次,优胜劣汰评估指标体系主要包括科技创3新合作成果、队伍建设、人才培养与引进、国际影响力、开放合作与运行管理等
(一)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二)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省国合基地,给予一年整改期整改期后再次进行评估,结果为“合格”的继续给予支持,结果为“不合格的,撤销其省国合基地资格,并按照《贵州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处理
(三)年度报告情况作为定期评估的重要参考指标
(四)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当年度接受国家评估的,可不再参加省级评估,省科技厅可直接采用科技部评估结果
(五)对主动放弃省国合基地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第二十二条考核评估工作由省科技厅负责组织,与省国合基地组织推荐部门、评估专家组共同实施第二十三条省国合基地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省国合基地依托单位发生并购、重组、经营业务变化、基地负责人变化等重大事项,应及时提出重大事项调整申请报告,并由推荐单位审查核实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根据申请调整事项内容直接批复或组织专家进行评议后批复第二十四条省科技厅对省国合基地实施动态管理,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地,不再纳入省国合基地序列
(一)被发现在申请认定或评估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评估不合格,并且整改后再次评估仍不合格的
(四)有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隐瞒重大事项变化或调整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提交年度报告的、不参加或中途退出考核评估的
(七)存在其他不宜继续作为省国合基地的情形第六章支持措施第二十五条对于合作成效显著、具有突出示范作用的省国合基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国家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和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等相关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