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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根据《关于推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总体方案(暂行)》《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等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是自治区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科技创新基地,其主要任务是面向区域重大战略任务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求,破解产业、行业关键共性技术难题,产学研协同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产业化,为区域和产业发展提供源头技术供给,为中小企业孵化、培育和发展提供创新服务,为促进产业向中高端迈进、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发挥支撑引领作用第三条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依托科研优势突出的高校、科研院所、骨干企业等建设支持多方共建技术创新中心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区科技厅”)是自治区技术创新中心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层面关于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
2.围绕落实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和自治区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优化布局相关领域的技术创新中心,择优推荐纳入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布局
3.批准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撤销及名称变更等重大事项
4.组织开展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情况年度报告、中期评估和绩效评价,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5.支持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承担、参与国家和自治区科研任务,推动项目、基地、人才一体化部署实施第五条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地(市)科技局和中央企业是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政策,支持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发展
2.结合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和自治区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组织开展技术创新中心的培育和推荐工作
3.对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运行进行监督管理,对技术创新中心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提出意见建议
4.协调落实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基础条件,协调解决建设和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聘任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主任(总经理)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5.协助本部门、本地区推荐的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开展年度报告、中期评估和绩效评价工作第六条依托单位是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1.建立支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发展的工作机制,为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运行和发展提供配套条件、经费及后勤保障
2.组织推荐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主任(总经理)和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
3.组织开展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年度报告工作,配合做好中期评估、绩效评价工作
4.承担落实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的主体责任
5.将技术创新中心重大事项变更书面报主管部门批准第三章建设条件第七条申请建设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托单位为区内高校、科研院所或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2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报领域与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重大任务、重点工作等紧密结合,聚焦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关键技术领域
3.依托单位在申报领域的科技创新优势突出、代表性强、改革创新积极性高人才团队集聚本领域区内外技术带头人,形成稳定的技术团队建设力量集聚整合该领域区内外科研优势突出的高校、科研院所、骨干企业等,形成分工明确、有紧密利益捆绑的协同合作关系,共同开展协同攻关与成果转化
4.技术目标围绕产业链梳理“卡脖子”技术和优势技术,凝练提出明确的技术创新目标和攻关任务,突出需要解决的行业重大关键技术问题,细化建设任务和短期、中期和长期目标
5.依托单位、联合共建单位申报前三年无失信和学术不端行为第四章建设程序第八条区科技厅围绕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重大任务、重点工作,按年度不定期提出优先布局的领域安排第九条依托单位填报《西藏自治区技术创新中心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推荐后报区科技厅第十条区科技厅按照技术创新中心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对符合组建条件的组织专家评审第十一条区科技厅根据评审结果,按照择优、择重、择需的原则开展建设,成熟一个、启动一个区科技厅按程序确定拟建设的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名单,并在科技厅门户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批准建设第十二条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提供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保障因故未能完成建设任务的,在建设期满前3个月由依托单位提出延期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科技厅审批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第十三条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任务完成后,由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科技厅,区科技厅组织验收验收通过的予以批复认定验收未通过的,限期整改,整改时间不超过一年,到期按程序复验,复验通过的予以批复认定;复验未通过的不予认定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第十四条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自治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转建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支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建设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第五章运行管理第十五条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要健全现代化决策治理机制,结合实际积极探索有效的法人模式,构建理事会(董事会)领导下的中心主任(总经理)负责制,形成多方共建共治共享的科学治理架构理事会由依托单位、出资共建单位及主管部门共同组成第十六条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主任(总经理)负责中心的科学研究、人员聘用、人才培养及中心日常管理等工作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主任(总经理)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每年在技术创新中心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任期为五年第十七条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须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研究方向、发展规划、工作目标、年度工作计划、重大学术活动、开放研究课题,提供技术经济咨询等学术委员会成员由7-11名国内外、区内外本领域专家组成,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成员由依托单位聘任,报主管部门和区科技厅备案每届任期为五年,每次换届的调整人数应在三分之一以上第十八条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要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制度,制订包括中心章程以及科研、仪器设备、财务、人才、知识产权、开放基金、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要加强开放交流,加强产学研合作,推广与应用创新方法,开展协同创新,形成创新成果,提供公共科技服务第十九条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应全面落实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相关任务,在运行管理、项目实施、资金投入、人才培养等方面大胆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在构建开放协同的创新网络、创新性落实科研经费管理、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等方面取得一定的突破第二十条支持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充分利用区内外科技创新资源,搭建专业化众创空间和各类孵化服务载体,加强资源开放共享与产学研用合作,打造集大中小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个人创客协同互动的众创平台,带动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第二十一条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自批复认定当年为起始年,每五年为一个建设周期自治区技术创新中心应根据本研究领域的发展趋势,结合自治区党委、政府重点工作制定建设运行方案,明确发展目标、重点任务、管理运行机制、保障措施、工作进度、考核指标等内容第二十二条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更名、研究方向变更应经学术委员会和相关学科专家论证后,由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出具事项变更报告,报区科技厅审批技术创新中心主任(总经理)、学术委员会主任变更应由依托单位提出,经学术委员会论证,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区科技厅备案学术委员会成员由依托单位聘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科技厅备案第二十三条在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专利、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技术创新中心名称依托技术创新中心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还需标注技术创新中心项目编号第二十四条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要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技术创新中心要确保国家财产和国家秘密安全,确保数据安全、信息安全、生物安全等,严防数据资料等外流第六章考核评价第二十五条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自批复认定当年为起始年,每五年为一个考核周期考核周期内实行年度报告、中期评估和绩效评价制度年度报告技术创新中心依托单位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撰写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科技厅(中期评估和绩效评价当年不重复提交年度总结报告)中期评估考核周期第三年进行中期评估,由区科技厅组织开展,主要评估建设运行方案相关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绩效评价考核周期第五年进行绩效评价,由区科技厅或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依据《西藏自治区技术创新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开展,并实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绩效评价采取打分制,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得分290分)、良好(75分W得分V90分)、合格(60分W得分<75分)、不合格(得分<60分)4个等次第二十六条区科技厅对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绩效评价结果予以审核和公布,评价结果作为配置资源和调整布局的重要依据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等次和连续两次考核均排名最后3位的“合格”等次的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给予摘牌处理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无故不参加考核中期评估和绩效评价的,视为自动放弃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资格,给予摘牌处理,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第二十七条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纳入自治区科研诚信管理范畴提供申报材料不真实的单位,三年内不得申请认定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已被认定的给予摘牌处理,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对无故不完成建设任务的,列入科研诚信记录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环保、安全生产、生物安全事故及知识产权、学术不端等不良行为的,给予摘牌处理且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