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回收食品登记处理制度
一、目的为规范本市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管理,消除超过保质期食品引发的社会危害,杜绝超过保质期食品上市流通
二、范围所有关于本公司生产的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管理
三、食品保质期的标注公司上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管理食品标签,清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不得标注虚假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更改食品真实的生产日期、保质期
四、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下列期限内的食品属于临近保质期食品1
(一)保质期为年以上的,期满之日前天;145
(二)保质期为半年以上不足年的,期满之日前天;120
(三)保质期为天以上不足半年的,期满之日前天;9015
(四)保质期为天以上不足天的,期满之日前天;309010
(五)保质期为天以上不足天的,期满之日前天;15305
(六)保质期为天以上不足天的,期满之日前天;5152
(七)保质期为天以上不足天的,期满之日前天251保质期不足天的食品,不设置临近保质期2()应当独立存放回收的临近保质期食品,并施加显著区分标识,不2得作为原材料用于食品生产加工,或者以改换包装等其他形式销售()应当做好食品回收或者退货记录,列明食品的名称、规格、生产3批号、生产日期、数量,回收或者退货的日期和地点食品回收记录还应当包括存放场所、负责人、退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回收或者退货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年2
五、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处置()定义超过食品标注的保质期限的属于超过保质期食品1()自行销毁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应当采用染色、毁形等措施销毁食2品及其外包装,并建立销毁记录,列明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者生产日期,以及销毁的时间、地点、销毁方式、承销人、监销人等内容销毁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年2()委托销毁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应当与有资质的收集、运输、处置3单位签订委托处理协议受委托单位收集、运输、处置超过保质期食品,依照本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向受委托的收集、运输、处置单位移交超过保质期食品,应当填4写移交清单,列明食品的名称、条形码、规格、数量、价值、移交时间、接收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移交清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年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