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医院退药管理规定为了加强药品的管理,保证药品质量和患者用药安全,针对实际工作中患者要求退药的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凡属下列情况,一律不得退药
1、无原始凭据的;
2、包装受损(如破损、有污渍、输液药品粘有病人姓名等非药品标示或有粘贴痕迹等)、药品质量变更的;
3、药品有特殊保存要求院方无法控制的(如要求冷处保存药品等,避光保存药品裸瓶不得退药);
4、麻醉、精神、毒性等特殊药品(麻醉药品免费回退待销毁除外);
5、不能提供完整最小包装的拆零药品;
6、其他不适宜继续使用的;
7、一般情况下非近3日发出药品不得退药
二、根据临床工作实际情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保障药品质量前提下予以退药
1、患者在用药过程中出现过敏反应或其它不良反应,无法继续使用的;
2、确属处方用药不当(禁忌症、超治疗用量、重复用药等),患者不宜继续使用该药的;
3、患者因病情变化,或门诊转住院,需要调整治疗方案的;
4、病员在院死亡后,未使用完的药品;
5、其他医方责任导致患者不能继续使用的
三、退药程序
1、门诊病人需提供用药原始凭据,住院病人由经治医师、护士核对住院医嘱,确认病人确有使用本院药品;
2、医师填写《临床退药申请单》,门诊病人凭药品原始发票、药品清单、临床退药申请单、及符合退药条件的药品到药房窗口办理退药手续;住院病人凭退药申请单、药品清单、符合退药条件的药品由病人、护士或工友交药房工作人员执行;
3、药房工作人员须认真核对药品品名、规格、厂家、批号是否与药房发出药品完全一致,详细检查所退药品质量,做出同意退药与否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