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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业遗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工业遗产管理,弘扬工业精神,发展工业文化,提升北京工业软实力和文化影响力,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北京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北京市十四五”时期城市更新规划)》《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推进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开展北京工业遗产认定、保护管理、利用发展、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北京工业遗产,是指在北京工业长期发展进程中形成的,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科技价值、社会价值和艺术价值,经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认定的工业遗存北京工业遗产核心物项是指代表北京工业遗产主要特征的物质遗存和非物质遗存物质遗存包括厂房、车间、作坊、矿区等生产储运设施,与工业相关的管理和科研场所、其他生活服务设施及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生产工具、办公用具、产品、档案等;非物质遗存包括生产工艺、规章制度、企业文化、工业精神等第四条开展北京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管理工作,应当发挥遗产所有权人的主体作用,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动态传承、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第五条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北京工业遗产认定等管理工作,指导各区和遗产所有权人开展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各区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北京工业遗产的申报、推荐工作,协助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北京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科研、科普、教育、捐赠、公益活动、设立基金等多种方式参与北京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第七条鼓励和支持大运河文化带、长城文化带、西山永定河文化带和老工业区通过北京文化公园、工业遗址公园、爰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和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系统性参与北京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第二章认定程序第八条申请北京工业遗产,需工业特色鲜明、遗产价值突出、保存状况良好、)管理水平较高、满足北京工业遗产评价指标(附件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1(-)产权明晰;
(二)已制定工业遗产保护利用规划、管理制度和工作措施第九条由遗产所有权人提出申请,通过核心物项所在区工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遗产项目涉及多个所有权人的,应协商一致后联合提出申请第十条北京工业遗产申报遵循自愿原则,由遗产所有权人填报申请书(附件)、提交书面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2北京工业遗产的核心物项原则上不做调减调增的由遗产所有权人填写北京)工业遗产核心物项增补备案表(附件通过区工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3,第十一条北京工业遗产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和现场核查,经审查合格并公示后,公布北京工业遗产名单并授牌第十二条已获得国家工业遗产认定的,可通过提交书面资料的形式,经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审核通过后获得北京工业遗产认定第三章保护管理第十三条北京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在遗产区域内醒目位置设立标志,内容包括遗产的名称、标识、认定机构名称、认定时间和相关说明北京工业遗产标识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第十四条北京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在遗产区域内设立相应的展陈设施,宣传遗产重要价值、保护理念、历史人文、科技工艺、景观风貌和品牌内涵等第十五条鼓励各区工业主管部门将北京工业遗产的保护利用工作纳入相关规划,支持工业遗产保护专题研究和活化利用项目实施鼓励各区工业主管部门对北京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或补助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优先推荐先进单位参与工业文化建设相关试点示范项目第十六条北京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设置专职部门或由专人监测遗产的保存状况,划定保护范围,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保持遗产格局、结构、样式和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