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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安全事故事件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惩安全生产违纪、违规行为,严肃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责任,依据国家及主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上级单位相关文件精神和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淮阳至项城段改建工程项目经理G106部(以下简称“项目”)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结案报告和公司内部事故调查报告为依据第四条项目对各协作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分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第五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章诫勉谈话与通报批评第六条安全生产问题较多且整改不力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安全监督部)负责人对责任单位主管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项目分管负责人(安全总监、副经理)对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一)安全隐患长期得不到治理、安全技术无保障的
(二)其他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事故事件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
(三)被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点名通报的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项目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书记)对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公司担责部门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一)存在安全责任不落实、长期不按要求设置安全机构、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安全生产费用不到位的
(二)年内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发生未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情况的
(四)其他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事故事件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五)被国家主管部门通报或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第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其中之一的,均在全项目内通报批评第三章行政处分与经济处罚第十条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按项目干部管理权限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给予的处分不得低于国家、地方人民政府或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第十一条存在下列行为之一,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
(一)对重大事故隐患检查、督促、整改不力,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二)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致使违章作业的
(四)制造、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
(五)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经营,拒不执行有关部门整改指令的第十二条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有关负责人降级处分;给予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一)未按照国家、上级和公司规定履行职责,安全生产监督不到位,导致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担责的分管负责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二)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存在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资质的
(三)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安全生产设施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接到安全生产监察机关的指令后逾期不改正,导致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
(五)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督促、整改不力,导致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第十三条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主管负责人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主要负责人警告或记过处分.
(一)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第十四条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事故单位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
(一)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的
(二)组织或者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
(三)已发现隐患或有生产事故发生预兆,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导致较大责任事故发生的
(四)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后,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导致事故再次发生的
(五)对及时报告事故信息,真实反映事故情况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第十五条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事故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及负有责任的主管负责人降级或撤职处分;负有主要责任的,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系统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一)年内连续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期间擅离职守的第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责任人员逃匿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十七条发生一起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项目,取消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负责人当年参加任何先进的评选资格第十八条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罚按照《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淮阳至项城段改建工程项目经理部安全管理G106奖惩制度》执行第十九条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员,各单位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第二十本规定由项目安全监督部制订、修订,第四章附则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