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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制度第一章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素质,减轻职业危害,防范伤亡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级单位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G106淮阳至项城段改建工程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及所属各协作队伍第三条项目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负责项目部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第四条项目部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教育或经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第五条人力资源部是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并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实施指导监督管理安全环保监督部是项目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并在业务范围内协助人力资源部门开展有关工作第二章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六条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第七条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基本知识
(三)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以及危险源管理、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现场救援组织知识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八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健康等专业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九条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第十条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依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大纲由公司组织实施第十一条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第三章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十二条项目部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公司、项目部、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项目部根据工作性质对施工项目管理、技术、特种作业、一般作业人员和协作队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第十三条公司级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
(五)有关事故案例第十项目部级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包
(六)其它需要培训的内容括:
(一)本项目部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二)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三)作业现场安全标准化
(四)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以及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五)现场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
(六)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七)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八)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九)有关事故案例
(十)其它需要培训的内容第十五条班组级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包
(一)班组安全生产的组织管理
(二)岗位危险有害因素及安全操作规程
(三)岗位自检、互检和交接检查的重点、方法及程序
(四)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健康事项
(五)作业条件与环境改善
(六)危险源和隐患辨识
(七)有关事故案例
(八)其它需要培训的内容第十六条新上岗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班组长每年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班组其他员工每年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第十七条从业人员在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项目部和班组级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十八条项目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十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一)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在期满前60日内,申请人应当到培训机构参加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由培训机构统一向市培训考试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
(二)复审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第二十条必须保证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后,方可安排上岗作业第二十一条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继续再教育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每个注册周期内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8学时第四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第二十二条项目部安全环保监督部会同人力资源部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并且应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第二十三条项目部应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所需资金每年应制定安全培训工作计划第二十四条项目部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第二十五条项目部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违反安全规定接受处罚后的强制培训除外)第二十六条从业人员应主动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培训时限满足有关规定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项目主要负责人是指项目部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安全总监、项目部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项目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等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