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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股东公约总则
一、为了进一步明确股东的权利、责任与义务,特制订本《股东公约》(以下称公约),所有股东须共同遵守并维护公约的效力
二、公约为股东须共同遵守并维护的基本规则,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公约的效力大于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等对于股东权利、责任和义务的规定和要求
三、公约的效力自所有股东签字之日起生效,直至项目公司停止运营或股东退出后剩余一人为止
四、公约可依据实际情况,经股东商议后,半数以上通过后的决议可对公约早期内容或未尽事宜进行修正股东的内部分别和基本要求
一、股东根据先后顺序、出资、责任比重等分为发起人、创始股东、股东
1、发起人为项目的初创人,完成初期如选定项目、规划愿景、建立创始团队、分配股权、筹集创业资金等事务股东会核心成员,持股比例原则上为最多,公司高管,视实际情况出任具体职务
2、创始股东为发起人建立创始团队的核心成员,须承担和负责创业项目的部分重要工作,或负责某一板块、某一领域、某一专业范围内的相关管理工作股东会核心成员,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高于其他股东公司高管,视实际情况出任具体职务
3、股东为创始团队成立后根据项目发展需求吸纳的团队成员,通过其自身专业能力或社会资源,为项目发展及公司经营提供业务发展、社会关系协调等工作,根据项目需求分配工作内容或出任某一职务,也可负责某一板块、某一领域、某一专业范围内的相关工作股东会成员,如出任公司高管或管理人员,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5%;如非管理职务或不参与具体工作,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o
二、股东的基本要求
1、具备一定的出资能力,根据股份比例缴纳出资,且能充分认识投资的收益和风险均为正常情况,具有相应的承受能力如需补充出资时,能够继续出资,如不能继续出资则放弃部分或全部股份,或认同增资扩股以及其他可能使原股权比例发生变化的情况
2、品行端正,具备契约精神,能够严格遵守公约及其他承诺和约定,能够充分利用自身资源或其他条件为项目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能够维护股东及项目发展的共同利益,承诺不因一己私利而影响、破坏项目发展或股东的共同利益,否则视为立即放弃股东身份及权益
3、认同公司的发展理念和价值观,遵守并维护公司运营秩序,如未担任具体职务或未参与具体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公司的日常工作,或向员工发出工作指令,如有意见或建议,以书面形式呈报股东会或董事会,也可提议召开股东会
4、严禁利用公司的公共资源处理个人事务的资金或人情往来,包括但不限于过账、空开票、免单、报销个人家庭开支、安插关系户等
5、原则上股东的家属、亲属不得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或担任具体管理职务,如确有才干或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求,无论任何岗位均须经股东会商议通过
6、如某股东不能满足具体的职务或岗位工作要求时,须即时与安排的接替人员交接,不得占位拖延,否则视为放弃股东身份和权益,自行退出,7日内办理离职和退出手续
7、严禁只投资不出力、坐等分红的行为,如半数以上股东均认定某股东有此行为,且该股东无法在业务拓展、创收或与项目发展有关的方面证明自己,则将该股东清退股份认购、股权、股金缴纳
一、根据项目资金需求设立注册资本金,股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购,按照最终认购份额确定占股比例,原则上认购份额不超过各自的限额
二、认购的股份比例,即股权比例,是股东享受的权利、义务和须承担责任比例,包括出资、追加出资、分红、分担经营损失等
三、股东按照设立的资本金额、认购股份比例,核算须认缴的股本金,原则上须一次性缴清,也可根据项目实际用款需求分次缴清,如分次缴清,首次缴纳股本金不少于应缴股本金的50%o
四、按实际出资金额为所有股东开具股本金收据和股东证明书,以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股东的进入与退出
一、发起人首先邀请创始股东加入,组成创始股东团队,原则上不超过5人
二、发起人、创始股东均有引荐新股东的权利,但需征得创始股东团队不少于半数以上的同意,且新股东须认同并遵守股东公约
三、任何对新股东的邀约,无论以何种形式,有效期为30天,超期限即作废,对无论何种原因致使邀约未达成,被邀约人的冻结期为90天,即在邀约作废满90天后,才可向同一被邀约人发出入股邀约
四、股东身份的认定为签署公约且应缴股本金汇转到指定账户后
五、新股东进入时,可与原股东中的一人或多人分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受让股权份额
六、任一股东进入后一年之内均不得退出(如因违反合约而被勒令退出的除外)
七、任一股东退出时,均须将与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债务清偿完毕
八、股东退股,根据财务核算的盈利或亏损结果核算退股结果,退股时须核算应分摊的经营成本和计提准备金分红、补亏、对外融资
一、原则上在确保正常运营的各项费用、须计提的准备金、应缴税金均提留扣减后,每半年核算一次,如有盈余则进行分红,分红所得按持股比例及合约相关约定执行
二、如发生亏损,各股东则按持股比例承担相应比例的亏损金额
三、如需对外融资,须经过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表决同意后方可实施其他说明事项
一、所有股东在本公约上的签字,均代表其真实意思表示,代表其同意自愿遵守公约及补充条约的所有约定和要求
二、未在公约签字同意的股东,视为其股东身份无效
三、本公约未尽事宜,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公约具有同等约束力全体股东签字:时间: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