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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绍兴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地方性法规规章设定)第一行业事项号事项名称违反法律条款处罚法律条款责任备注层级领域编码《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对使用高架线路桥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使用设区的下空间时危害城市高架线路桥下空间时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道《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因公共市、县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安全,或者未为高架线路设施日常检查、检测和养通利益需要对高架线路桥下空间进行使用的,不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市、1或未为高架线路设护维修预留条件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者交新增轨建设、运营安全,并应当为高架线路设施日常检查、检测和养护维区)交通施日常检查、检测和通运输部门责令相关责任人和单位限期改正、消除交修预留条件运输部养护维修预留条件影响;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门的处罚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运营单位应当提供下列信息服务
(一)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列车运营时间、城市轨道交《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设区的通线网示意图、进出站指示、换乘指示、列车运行状况提示、票价道条第
(二)项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市、县通对运营单位未按照信息;通运输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市、2要求向乘客提供信,提供列车到达时间、间隔时间、安全提示、无障碍通行新增轨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区)交通息服务的处罚交以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防御指南等信息;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之运输部
(三)提供问询、查询、失物招领服务;一,未按照要求向乘客提供信息服务的门
(四)及时发布运营计划调整等信息运营单位应当推进数字化运用,为乘客提供信息查询、移动支付、网络充值、投诉处理等服务道对运营单位未建立《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设区的《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市交通运输部门通投诉处理制度,或者条第
(三)项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市、县3和运营单位应当分别建立投诉处理制度接到乘客投诉后,应当及时新增轨未及时处理并将处通运输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市、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交理结果告知乘客的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区)交通序行业事项第一事项名称违反法律条款处罚法律条款备注号责任领域编码层级处罚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未建立运输部投诉处理制度,或者未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门乘客的《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设区的对运营单位采取限第
(三)项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道市、县流、甩站、封站、暂停《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运营单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通(市、4运营措施未及时告位采取限流、甩站、封站、暂停运营措施应当及时告知公众,其中封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新增轨区)交通知公众,或者未履行站、暂停运营措施还应当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报告罚款交运输部报告义务的处罚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未11及时告知公众,或者未履行报告义务的《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禁止下列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拦截列车或者阻断列车运行;
(二)强行上下车;
(三)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四)妨碍或者破坏车门、站台门;《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
(五)擅自进入控制室、车辆驾驶室、轨道、桥梁、隧道、通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行为设区的道对实施危害城市轨风亭等禁入区域;之一,实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或者设施设备安市、县通道交通运营或者设
(六)攀爬、翻越隔离围墙、护栏、护网、闸机、列车等城市全的行为的,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市、5新增轨施设备安全的行为轨道交通设施;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尚未构成违区)交通交的处罚
(七)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五米范围内停放车辆、乱设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可运输部摊点等,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以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门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八)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五十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蚀性等物品;
(九)在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冷却塔周边躺卧、留宿、堆放和晾晒物品;
(十)在地面线路或者高架线路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航空模型、无人机等空飘物和低空飞行器;
(十一)在轨道上放置、丢弃物品,向列车、工程车、轨道、序行业事项第一事项名称违反法律条款处罚法律条款备注号责任领域编码层级通风亭、接触网等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投掷物品;
(十二)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两侧修建影响行车视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有碍行车视线的植物;
(十三)在车站、列车、通风亭等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吸烟、用火;
(十四)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
(十五)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第三十五条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安全的行为
(一)损坏隧道、轨道、路基、高架、车站、通风亭、冷却塔、变电所、管线、护栏、护网、隔离围墙等设施;
(二)损坏车辆、机电、电缆、自动售检票等设备,干扰通信、信号、监控等系统的正常运行;
(三)擅自在高架桥梁及其附属结构上钻孔打眼,搭设电线或者其他承力绳索,设置附着物;
(四)损坏、移动、遮盖安全标志、监测设施及安全防护设备;
(五)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安全的行为《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城市道路的修建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设区的《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市、县(绍兴)对擅自挖掘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公路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以及大修的城市道(市、6城市道路(公路)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路竣工后,五年内不得挖掘;因公共建设工程施工等特殊情况确需区)交通行政处罚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挖掘的,建设单位应当征询各管线产权单位意见,制订施工方案,运输部万元以下的罚款明确范围、时限等要求,经市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门社会公告(绍兴)对城市道路《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城市道路养护《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三设区的养护维修责任单位维修责任单位和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巡查制度,加强对道款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市、县公路7和管线产权单位未路、管线以及附属设施的管理或者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市、管理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区)交通护措施的行政处罚路面出现坑凹、隆起、碎裂等损毁情况,影响车辆、行运输部序行业事项第一事项名称违反法律条款处罚法律条款备注号责任领域编码层级人安全和正常通行,按照有关技术规范需要修复的,养护、维修责门任单位应当在发现或者接报后七日内修复因天气、损毁严重无法按期修复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修复期限管线以及客井盖等附属设施缺损的,产权单位或者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在发现或者接报后立即补缺、修复;无法立即补缺、修复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补缺、修复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设区的(绍兴)对机动车所《绍兴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二款旅游客《绍兴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十条第四市、县有人、管理人伪造、车、公路营运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道路(市、8篡改、删除车辆动态引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车辆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发现车辆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由交通运运输区)交通监控数据的行政处行驶记录仪运行异常等情况,应当及时修复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运输部罚当督促上述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落实动态监控责任款门《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工地车辆出入口未设置车辆冲洗和沉淀、排水设施,建筑工程设区的《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通施工工地车辆出入口处和主要道路未进行硬化处市、县(绍兴)对施工单位工地车辆出入口应当使用车辆冲洗和沉淀、排水设施建筑工程施程理,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施工工地未安装扬(市、9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工工地车辆出入口处和主要道路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建筑面积一万交尘视频监控系统或者未与监管部门联网的,由住房区)交通尘措施的行政处罚平方米以上的施工工地应当安装扬尘视频监控系统并与监管部门联工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运输部网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门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