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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十三师新星市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体检项目和标准第一条身局、体重标准
(一)男性身高一般不低于厘米体重不低于千克17050
(二)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以上者为过于肥胖;25%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以上者为过于瘦弱15%标准体重计算方法标准体重(千克尸身高-(厘米)110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实际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x100%第二条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颅骨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慢性颅内压增高,不能录用第三条有胸、腹腔内重要脏器手术史(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者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者除外),不能录用第四条骨、关节、滑囊、膨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胸廓畸形,不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驼背,慢性腰腿痛,大骨节病指(趾)关节粗大,存在功能障碍者,不能录用第五条两下肢不等长超过厘米,膝内翻股骨内踝间距离2,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厘米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7步态异常,不能录用第六条影响功能及外观的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月并胭,重度破裂症,不能录用第七条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能录用第八条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能录用第九条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重度精索静脉曲张,不能录用第十条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能录用第十一条重度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湿疹,慢性萼麻疹,神经性皮炎,白癫风,银屑,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能录用第十二条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身体裸露部位有明显瘢痕、疤痕、色素疯和身体其它大面积的疤痕挛缩,不能录用第十三条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能录用第十四条纹身者不能录用第十五条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等),心电图异常,不能录用第十六条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能录用收缩压千帕(毫米汞柱);
12.00--
18.6690-140舒张压千帕(毫米汞柱)
8.00--
11.4660--86第十七条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不能录用第十八条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各型肺结核及肺外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能录用第十九条各种原因导致的一叶肺不张者,不能录用第二十条胃、十二指肠溃疡,严重胃下垂(超过器前上喳联线),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腹部包块,不能录用下列情况可以录用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厘米(剑突下不超过厘米),质软,边薄,平滑,无触23痛、扣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五年前患过甲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后再未复发,无症状和体征者
(三)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1良好者;单纯性脾大不超过厘米,无脾功能亢进者3第二十一条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录用
(一)丙氨酸氨基转移酶(、、)酶法检验单位以A LT40上者
(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酶标法检验阳性者HBSAg
(三)确诊为各型慢性肝炎及各种肝病患者第二十二条急、慢性肾炎,单肾,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能录用第二十三条血栓闭塞性各期脉管炎、雷诺氏病,不能录用第二十四条慢性腮腺炎、腮腺混合瘤不能录用第二十五条除单纯缺铁性贫血,且血红蛋白男性高于克9/dl者以外,其他血液病患者不能录用第二十六条各种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结缔组织疾病,不能录用第二十七条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能录用第二十八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痣病史、遗尿症、晕厥史、梦游症及神经官能症(经常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智力低下,不能录用下列情况可以录用
(一)食物或药物中毒所引起的短时精神障碍,治愈后无后遗症
(二)十三周岁后未发生过遗尿第二十九条中枢神经系统及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能录用第三十条口吃,嗓音明显嘶哑者,不能录用第三十一条嗅觉丧失者,不能录用第三十二条双耳失聪者;双侧听力耳语低于米者;一侧听4力正常,另一侧听力耳语低于米者,不能录用3第三十三条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者,不能录用第三十四条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瘦管,耳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能录用第三十五条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耳病,不能录用第三十六条鼻畸形,严重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及其它影响鼻功能的鼻息肉及慢性鼻病,不能录用第三十七条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能录用第三十八条双侧视力低于中心度周围视野,
5.0,30不能录用第三十九条色觉异常,不能录用第四十条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能录用第四十一条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共同性内、外斜视在度以上者,不能录用15第四十二条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能录用第四十三条青光眼,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不能录用第四十四条三度躺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超过两个,不在一起的超过三个;颌关节疾病,重度牙周病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能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