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因病丧失劳动鉴定标准因病丧失劳动的鉴定标准如下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2.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3.心功能长期在HI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W50%
4.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5.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
6.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
47.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8.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9.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0.2或视野半径W20度
10.双眼矫正视力<
0.1或视野半径W20度
11.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
12.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3.难治性的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年龄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4.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5.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至4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