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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局总裁管理制度第一百二十五条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局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裁、副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裁、副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第一百二十六条具有《公司法》第
57、58条规定的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裁第一百二十七条总裁每届任期三年,总裁可以连聘连任第一百二十八条总裁对董事局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局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局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局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A)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局临时会议;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局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二十九条非董事总裁可列席董事局会议,但在董事局会议上没有表决权第一百三十条总裁应当根据董事局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局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裁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第一百三十一条总裁有权决定下列内容的投资
(一)占不足公司净资产总额3%比例的对外投资;
(二)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占不足公司净资产总额3%比例的财产;
(三)收购、出售资产达到以下标准的
1、被收购、出售资产的价款总额不足公司净资产总额的10%;
2、公司收购、出售资产时,其应付、应收价款总额不足公司净资产总额的10%o
(四)关联交易涉及的金额达到以下情形之一的
1、公司与关联法人签署一次协议,所涉及的价款金额占公司净资产总额的1%以下;
2、公司与同一关联法人在12个月内签署的不同协议,所涉及的价款总金额占公司净资产总额的1%以下;
3、公司向有关联的自然人一次性支付的现金或资产达到10万元以下;
4、公司向同一有关联的自然人在连续12个月内支付的现金或资产累计达10万元以下第一百三十二条总裁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人力和法律部门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三条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则,报董事局批准后实施第一百三十四条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裁办公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裁、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局、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局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总裁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第一百三十六条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