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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国家及我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了提高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派遣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给用工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维护用工单位、派遣员工和派遣公司三方利益,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派遣公司应首先审定用工单位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和企业机构代码证等有关资质,并到企业考察员工的工作条件、生活条件、企业效益、安全保障、社会保险缴纳等基本条件符合派遣条件然后确定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与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派遣员工第四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派遣员工应遵守派遣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第五条处理违纪派遣员工,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积极疏导”原则,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处理
二、招聘方式第六条劳务派遣人员录用条件年龄周岁至周岁;技校、中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有县级以上医院查体证明;思想品德端正,无不良行为记录第七条一般情况下,用工单位自行负责招聘及面试,确定符合条件派遣员工后,向派遣公司提交派遣员工名单,由派遣公司办理派遣员工招工录用及劳动合同签订、缴纳社保等相关手续第八条如用工单位需要,可书面委托派遣公司进行招聘,原则上用工单位须派人参加面试,面试合格,由用工单位确定录用派遣员工名单,派遣公司办理派遣员工招工录用及劳动合同签订、缴纳社保等相关手续第九条如用工单位全权委托派遣公司进行派遣员工招聘,将参照第七条的办法执行,并另外支付相应的招聘服务费用
三、培训考核第十条用工单位根据各岗位的需要,需对派遣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相关业务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第十一条用工单位应根据被派遣员工在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第十二条经用工单位与派遣公司、派遣员工三方协商一致,用工单位为派遣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与派遣员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有关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按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执行第十三条经用工单位与派遣公司、派遣员工三方协商一致,用工单位可与负有竞业限制或保密义务的派遣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有关竞业限制内容、赔偿、违约责任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协议约定条款执行
四、劳动合同第十四条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派遣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进行劳动备案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应由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双方平等协商约定,不得由用工单位一方强行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年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同一用人单位和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第十五条签订或续订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开具《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于5个工作日内到派遣公司办理签订手续第十六条用工单位与派遣公司、派遣员工协商三方一致,可以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变更第十七条变更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与派遣公司、派遣员工三方协商一致,用工单位应通知派遣员工,派遣员工于5个工作日内直接到派遣公司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
(一)用工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继承其权利和义务的用工单位继续履行
(二)分立或合并后的用工单位可依据实际情况与原用工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定劳动合同第十八条经用工单位与派遣公司、派遣员工三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派遣员工与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执行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派遣员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派遣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用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派遣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派遣员工权益的;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派遣员工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派遣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工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派遣员工劳动的,或者用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派遣员工人身安全的,派遣员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工单位
三、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派遣员工同时与其他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派遣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派遣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派遣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派遣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工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六《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工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工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应当向派遣员工支付经济补偿1派遣员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工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派遣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派遣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工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4用工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5除用工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派遣员工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6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A经济补偿按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派遣员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派遣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派遣员工月工资高于用工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派遣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九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派遣员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工单位应当继续履行;派遣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工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五、劳动报酬第二十条劳务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社会保险和公积金需按派遣员工工资足额缴纳被派遣员工工资由本公司按照用工单位提供的业绩考核情况登记表或工资表为被派遣员工支付,也可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第二十一条派遣员工工资的支付办法用工单位按月考核派遣员工工作,确定派遣员工应发放的工资总额,派遣公司扣除代缴的派遣员工本人应交的各类社保、住房公积金后,确定实发金额,并于当月月末发给派遣员工本人派遣员工如果对所发工资有异议,可当面或电话,向派遣公司查询,派遣公司必须及时答复如有错误,经与用工单位核实后,在次月工资造表时给予纠正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二十二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的工作期间,按照标准工时执行,即用工单位实行派遣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对实行计件工作的派遣员工,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用工单位由于经营生产需要,经与工会和派遣员工协商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每日不得超过三个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第二十三条用工单位需要实行特殊工时的,需报批人社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在上岗前通知派遣员工第二十四条派遣员工无工作期间,派遣公司应该按照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当年的最低标准发放工资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派遣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安排派遣员工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派遣员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派遣员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第二十六条派遣员工休息休假包括婚假、产假、病假、年休假,按照国家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享有带薪休假和其它法定假期的休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按照相关待遇规定进行补偿
七、社会保险第二十七条依法按时、足额为劳务派遣工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五种社会保险费用,社会保险保费用按时缴纳第二十八条派遣员工如有生育、工伤和医疗等情况发生,应及时通知并提供相关材料给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统一转交派遣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享受待遇派遣员工如在派遣单位工作期间出工伤,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一)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二)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五)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七)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八)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第二十九条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派遣员工与派遣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派遣公司按国家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的减员手续第三十条社会保险的费率如有变动,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十一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工作,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如果员工患职业病,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职业病防治规定以及法律文书所载明的由单位承担部分由用工单位承担,及时发放给派遣员工
八、日常管理和劳动纪律第三十二条派遣员工被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应认真阅读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忠实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三十三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法法律法规规定及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第三十四条用工单位负责派遣员工上岗前培训和入职安全教育培训,经用工单位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资格后正式上岗第三十五条派遣员工参加用工单位的党、团、工会、妇委会等组织和活动第三十六条用工单位应依法保障派遣员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并向派遣员工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保护派遣员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并定期为派遣员工进行健康检查第三十七条派遣员工享有用工单位按国家规定的福利、学习、休息休假等待遇和民主政治的评先评优等权利第三十八条派遣员工在社会上出现刑事案件,所有责任由派遣员工自行承担,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第三十九条其他未尽事宜,与相关的法律法规发生冲突的按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第四十条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第四十一条本管理制度由派遣公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