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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大学校内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XXXX第一条为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原则,保障校内大型活动健康、安全、有序地开展,根据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大型活动”系指在校园内举行的,校内部门组织的、参加人员在人以上,或校外单位组织的、200参加人员在人以上的各种集会、报告会、讲座、培训、面100授、考试、参观、展览、庆典、文化、文艺、体育、商贸、人才交流等活动第三条在校内举办的大型活动必须有利于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教学、科研等工作的开展,有利于师生身心健康,有利于学校的安定团结禁止举办违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和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校纪校规,以及各种不文明、不健康、不安全的活动第四条举办大型活动必须经过本部门领导批准,根据大型活动的性质、内容、规模,主办单位应填写《校内大型活动申报表》,酌情向相关职能部门、分管院领导逐级请示,获准后方可举行活动第五条主办单位应在举办活动前三天将《校内大型活动申报表》报保卫处(各校区保卫科)备案第六条大型活动应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原则,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应对活动的安全工作负责应将安全工作作为活动策划和组织工作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明确安全工作负责人,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向参加活动的人员宣传安全注意事项,组织人员维持秩序、看管物品、设施,管理电源、火源,做到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交通事故、防意外突发事件第七条保卫处应对主办单位、承办单位的安全保卫措施和方案进行审核、检查和指导,提出整改意见保卫处根据现场的环境和安全措施,必要时可派出人员协助工作对于未经批准的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措施不力或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现场秩序严重混乱已出现事故苗头的活动,保卫处有权责令取消或中止活动全校性大型活动或重要来宾来访,安全工作由保卫处统一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协助第八条各大型公共场所(报告厅、广场、文体馆、体育场、教室等)管理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管理,确保现场设施、器材、场地的完好和正常运转,消除安全隐患各大型公共场所管理部门不得擅自向未经批准的部门和单位提供公共场所其他相关部门应主动配合大型活动的组织和开展,为主办单位提供方便良好的服务,保证活动顺利进行第九条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讲究文明礼貌,自觉遵守公共道德,遵守主办单位和活动场所的管理规定,配合工作人员服从管理;严禁拥挤、起哄、吵闹、滋事、斗殴等扰乱场内外秩序的行为,严禁携带危险品进入活动场所,违者由保卫处依据学校和国家相关治安法规处理第十条对违反上述规定或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办单位负责人责任第十一条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