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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煤矿隐患挂牌暂行规定为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排查煤矿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隐患挂牌暂行规定
一、停止作业范围公司2023年1号文要求)
1.采掘工作面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作业的
2.采掘工作面作业地点情况发生变化,未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的
3.在松软的煤、岩层中及地质破碎带掘进巷道时,未采取超前支护或其他安全措施的
4.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及超前支护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5.采掘工作面存在空顶作业的
6.巷道掘进或巷修时,控顶距超过作业规程(措施)规定的
7.炮采工作面使用的悬移支架或液压单体支护失效超过工作面总数的3%的
8.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时,未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
9.巷道顶板离层量超过临界值不进行处理的
10.采煤工作面悬顶面积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不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失效的
11.施工地点锚杆、锚索预紧力连续3根以上未达到规定的;
12.巷道掘进、修护时,安全退路不畅通的
13.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nl前、炮掘巷道在相距20m前,未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并做好调整通风系统准备工作的;巷道贯通没有编制贯通安全技术措施的
14.开凿或延深斜井、下山时,未在斜井或下山设置防跑车装置的
15.上山施工,坡度超过25°(含25°)时,未采取防止肝石、物料滚落伤人措施的
16.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超过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17.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超过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18.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19.采掘工作面瓦斯经常处于临界状态的
20.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21.石门揭穿突出煤层,未严格执行“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
22.瓦斯抽采未达标进行采掘作业的
23.出现煤与瓦斯突出、煤层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24.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遇构造煤层不连续,再次进入煤层作业未执行石门揭煤有关规定的O
25.石门揭煤工作面通风系统违反国投新集〔2011〕134号文件相关规定的
26.突出煤层掘进避难碉室未按规定施工、投用的
27.高瓦斯区域、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煤巷掘进工作面,使用钢丝绳牵引耙装机的
28.采掘工作面超防突限掘距离的
29.打钻未按规定使用防喷装置的
30.采煤工作面上隅角违反规定使用风障的
31.突出煤层采掘作业未编制防突措施的
32.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未按设计组织生产作业的
33.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掘进工作面供风的
34.工作面风量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局扇循环风的;不合理串联通风的
35.采区专用回风巷安设电气设备的
36.未按规定设置瓦斯、CO等各类传感器的
37.局扇“三专两闭锁”失效的
38.有瓦斯、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设置隔爆设施的
39.未按规定设置洒水灭尘设施或防尘设施不符合要求的
40.掘进工作面将要进入突出危险区或突出危险性未划分区域的
41.突出煤层掘进未按规定施工10m超前地质孔,或地质孔达不到设计要求的
42.采掘工作面瓦斯治理工程达不到设计要求的
43.采掘工作面发现有透水征兆未停止作业的,或擅自进入各类防隔水煤(岩)柱内进行采掘作业的
44.工作面排水系统未满足预计最大涌水量排水要求的
45.采掘工作面接近井田边界、采空区、含水层、导水断层等附近时未编制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或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未落实到位的
46.采掘工作面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未采用钻探、物探等方法查明可能积水的老巷、采空区或者其他可能积水区域,存在顶水作业的
47.巷道过采空区、老巷未按要求编制专项安全措施或不按照专项安全措施施工的
48.未查明和疏放灌浆区内积存浆水,在灌浆区下部进行采掘工作的
49.掘进巷道在揭露采空区前未制定探查采空区安全措施的
50.未使用专用设备探放水的
51.施工高水压(23MPa)钻孔的钻机未按规定要求固定的
52.探放水施工过程中未下置孔口管和孔口管(承压孔)未经过耐压试验或者耐压试验不合格的仍钻进的
53.斜巷运输无“一坡三档”及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的
54.机械设备带病运转、保护不全或电气无保护运行的
55.采煤工作面运转设备未安设急停和启动信号装置的
56.立井提升设备未按规定设置保护装置的
57.斜井人车、串车连接装置不符合规定的
58.乘人装置未按规定检验的
59.钢丝绳未按规定检验或超出规定继续使用的
60.矿井瓦斯泵站20m范围内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或出现电气设备失爆和使用明火的
61.供电保护不齐全、保护不可靠或甩掉保护的
62.违反规定从事井下烧焊、气割等作业的
63.轨道铺设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64.设备不完好,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设备运转环境不符合要求的
65.《作业规程》中未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或未依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的
66.实行爆破作业时,未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的
67.实施爆破作业时,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68.违反规定处理拒爆、残爆的
69.违反规程放炮规定,强行放炮的
70.违反《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规定的;
71.零星工程作业未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采掘工作面无跟班队长的,扶抬棚、拨门作业、矿车掉道无副队长以上人员现场跟班指挥的
72.外委施工队伍未签定安全协议或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73.施工地点作业人数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
74.存在其它较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二、处罚标准按国投新集公司2014年1号文要求处罚
三、整改及验收要求
1.井下作业地点或设备被公司及以上部门挂牌的,由矿长或分管矿领导按照“五定”原则进行落实整改,整改方案上报公司安监局备案整改完毕后,由矿向公司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公司组织相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或使用
2.井下作业地点或设备被矿领导及相关科室人员挂牌的,由驻矿安监处下达挂牌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由分管矿领导组织制定整改措施(方案),整改措施(方案)上报驻矿安监处备案整改完毕后,向驻矿安监处提出书面验收申请驻矿安监处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