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塑胶公司担保制度第一条经本公司雇的经济管理(财务人员)或认定其职务有必要提供担保时,应于到职一周内办理经济担保手续时(应在招聘会时说明)第二条本公司员工担保人(以下简称担保人)以具有下列资格之一,经本公司认为适当者
(一)团体保资本充实经合法登记的公司或商号(-)个人担保有正当职业固定收入或固定资产的人,且其为本地户口第三条被担保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连带担保人员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一)营利舞弊,或其他不法行为使本公司造成损失者;
(二)侵占挪用公司财产或损坏财物者;
(三)不依本公司规定擅自越权处理业务,致使本公司遭受损害者;
(四)窃取机密技术资料或财物者;
(五)悬欠帐款不清者第四条人事部接到担保书后,或知其他担保人,应及时予以核实,如有不合格者,应及时通知更换担保人第五条被担保人中途换保,应等新担保人签署的担保书给人事部以核实,无误者方得取回原担保书第六条担保人的职业或住址如有变更,应由担保人或被担保人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办理更正第七条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担保人应立即通知全公司更换担保人并应于下列情形发生后天内,另行觅妥连带15担保人(-)担保人死亡或犯案者;
(二)担保人被宣告破产者;
(三)担保人的工厂、商店宣告倒闭或解散者;
(四)担保人的信用、资产有重大变动时,因而无力担保者;
(五)不愿继续担保者第八条被担保人离职时,应将经手办理事项移交完毕,得由本公司发还原担保书,解除担保责任第九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担保人
(一)服务于本公司员工;
(二)本人配偶、直系血亲或与被担保人共同财产之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