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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外协用工平安生产管理规定(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外协用工平安生产管理,防止和削减外协用工生产平安事故,保障外协工的生命平安和合法权益,依据《平安生产法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其次条【适用范围】工矿商贸企业从事生产、检修、工程建设、服务作业的外协用工平安生产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名词术语】本规定所指外协工,是指干脆与劳务派遣单位或工程项目承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通过劳务派遣或者工程项目承包方式到用工单位、发包单位从事生产、检修、工程建设、服务作业的人员本规定所指外协用工,是指工矿商贸企业通过劳务派遣或者工程项目承包用工方式运用外协工帮助本企业完成生产任务的用工形式第四条【管理责任】接受劳务派遣方式的用工单位应当对外协工平安生产负干脆管理责任,劳务派遣单位负相应的平安生产管理责任接受工程项目承包方式的,发包单位应当对发包的工程项目与外协工的平安生产负协调、监督责任承包单位应当对承包工程项目与外协工的平安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约定,接受发包单位的平安生产监督第五条【合法性规定】用工单位、发包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承包单位生生产平安事故时,承包单位应当立刻组织抢险救援,并按规定报告当地平安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同时通报发包单位发包单位应当依据应急预案要求帮助开展抢险救援工作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劳务派遣外协工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的,用工单位负责协作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劳务派遣单位帮助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程项目承包外协工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的,承包单位负责协作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发包单位帮助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第三十二条【事故责任认定原则】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本规定各方应履行的职责,依据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各方担当相应的责任第三十三条【事故赔偿】外协工发生生产平安事故后,由劳务派遣单位或承包单位负责办理伤亡者工伤保险补偿事宜,用工单位或发包单位应当协作外协工生产平安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第三十四条【事故统计主体】劳务派遣外协工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的,事故统计归属用工单位工程项目承包外协工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的,事故统计归属承包单位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外协用工属地管理规定】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企业外协用工平安生产管理实施综合监彳地方各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外协用工平安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各级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对本辖区内煤矿企业外协用工平安生产进行监察第三十六条【监管责任】平安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协用工的监督管理,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细致履行平安生产义务,落实平安生产主体责任第三十七条【备案】劳务派遣单位和承包单位在注册地以外地区高危行业企业实施劳务派遣和工程项目承包的,应当按规定向用工所在地、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平安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备案第三十八条【外协用工事故属地管理】外协用工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由事发地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进行事故调查处理与事故责任认定,按规定进行事故上报和统计,并通报劳务派遣单位、承包单位注册地平安生产监管监察部门O第三十九条【监督检查】平安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外协用工平安生产监督检查,对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未依法履行平安生产管理义务,未取得相应的证照和资质、有关人员未持证上岗、平安投入和平安防护措施不落实、违章指挥、冒险作业、隐患治理不力、事故报告不与时等状况,各级平安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要依法进行督察和惩处第六章罚则第四十条【对劳务派遣单位的惩处】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造成生产平安事故的,担当连带赔偿责任:
(一)未履行本规定第十二条有关平安生产职责的;
(二)供应的外协工平安生产资格和技能不符合劳务派遣协议中规定条件,弄虚作假的第四十一条【对用工单位的惩处】用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被派遣外协工人身伤亡的,担当事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生产平安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与未取得合法劳务派遣资质的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
(二)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未明确双方平安生产管理权利、义务和职责的,或者约定的双方平安生产管理权利、义务和职责不符合本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未履行本规定第十三条有关平安生产职责的第四十二条【对发包单位的惩处】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承包工程项目停产整顿;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造成重大生产平安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工程项目发包给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
(二)对承包单位提出不符合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要求的;
(三)未依据本规定与承包单位签订平安生产管理协议的,或者签订的平安生产管理协议(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责任和义务违反本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因压缩合同约定工期造成事故隐患的;
(五)未履行本规定其次十条有关平安生产职责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惩处第四十三条【对承包单位的惩处】承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责任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造成重大生产平安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所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分包的;
(二)超越资质范围,假借、转借资质承包工程项目的;
(三)未履行本规定其次十一条有关平安生产职责的;
(四)未履行本规定其次十二条有关规定的第四十四条【未报告事故的】外协工发生生产平安事故,未依据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上报事故的,依照《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进行惩处第四十五条【未与时实施应急救援的】外协工发生生产平安事故或紧急紧急状况下,未依据本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立刻组织救援,造成严峻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安监人员玩忽职守的】平安生产监管监察人员在对企业外协用工平安管理的监管监察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七条【参照执行】在企业从事设备承租服务、设备与产品售后服务、技术服务等项目现场作业的非本企业外来人员平安生产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十八条【名词术语】本规定所称劳务派遣,是指用工单位依据工作须要和岗位设置要求,向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提出用工需求并签订协议,劳务派遣单位将与自己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本规定所指外协工)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一种用工方式本规定所称劳务派遣单位,是指依据《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资质,向与其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用工单位进行劳务(外协工)输出,从事劳动服务的公司,也称劳动服务公司本规定所称用工单位,是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运用劳务派遣外协工但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实际运用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本规定所称工程项目承包,是指发包单位将本单位的生产或检修、建设施工、服务作业等工程或项目,对外承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单位即承包单位,由其组织员工(即本规定所指外协工)完成工程项目承包合同规定任务的一种生产组织方式第四十九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年月日起实施20《企业外协用工平安生产管理规定》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一)社会大背景改革开放三十年来,随着支配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产业结构调整,城镇化进程加快,大量农村劳动力起先流淌走向城市,参加城市的建设,形成了浩大的劳动力市场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改革和市场化进程的深化,企业用工制度和形15式发生了深刻的变更据统计,年底,全国农夫工总数达亿人,在高
20102.42危行业,他们占到了总用工量的以上,在建筑行业更是高达以上60%80%目前企业对非正式录用的工作人员,称谓不一,如农夫工、外委工、外包工、协力工、外用劳务工、劳务派遣工等在《管理规定》的起草中,我们将这种用工方式统一称为“外协用工”外协用工形式适应了企业灵敏选择劳动力的内在需求,又符合农村转移劳动力的须要从本质上说,它是市场机制引导和利益驱动下形成的,是企业适应市场变更的劳动制度创新产物,在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和提高劳动效率,促进城乡就业和再就业中发挥了不行替代的作用外协用工已成为众多行业企业用工的一种重要形式,在技术服务等高新技术领域这种用工形式也有趋高发展的态势外协用工发展速度之快,其缘由首先,适应了企业业务开展或工程项目建设的须要,可以借助于外部力气或专业资源解决企业大量生产、服务的问题;其次,企业运用外协用工,用工机制更为灵敏,可以改善劳动管理,劳动酬劳相对低廉,有利于降低企业人力成本,增加竞争力用工企业是与劳务派遣单位或承包(分包)单位签订合同,而外协用工个体是与劳务派遣或承包(分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有关劳动保障与管理风险都应由劳务派遣或承包(分包)单位担当,可以弱化用工单位劳资关系,降低企业用工的风险
(二)企业诉求与调研发觉的问题中国平安生产协会许多会员企业反映,外协工在为企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引发了企业平安生产管理工作中的一系列难题,特别是外协工生产平安事故的多发和合法权益难以维护等问题,给企业带来许多困惑,也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呼吁国家层面尽早出台相关的平安生产管理规定,为企业平安生产管理排忧解难应协会会员企业的诉求,中国平安生产协会于年月底至2009112010年月开展了企业外协用工平安生产管理状况的调研活动,形成了调研报告通过5调研发觉,企业外协用工平安生产管理工作存在下列主要问题.有关外协用工平安生产管理立法滞后,现行法律法规不适应外协用工的1发展形势企业平安生产管理因用工模式的变更,不再单纯是企业内部的管理问题,已成为全社会、各行业须要共同关注的问题有关法律法规对平安生产管理与劳动关系管理的规定,对与外协用工平安生产管理相关各责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没有明确的界定,已经不适应企业平安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与外协工生命平安和权益保障与外协用工模式规范发展的须要.企业自身平安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对外协用工平安管理不到位调研发2觉,各中心企业依据自身实际,探究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和阅历,有力地促进和强化了对外协用工的平安生产管理工作但是,企业对外包(承包)工程项目的平安生产监督、检查,以与自身平安管理水平较低的中小型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平安管理问题较为突出一是一些企业对外协用工的教化培训卜现场平安管理不到位,对承包工程项目则存在“以包代管工“包而不管”的现象二是留意揽工程、要效益、轻平安,大都不情愿在平安上添设备、作投入,在平安问题上存在侥幸心理;而发包企业对承包(分包)工程项目平安监督、检查力度不够,许多企业为了赶工期,对外包工程项目的平安监督“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违反作业平安的行为熟视无睹三是由于建筑市场竞争激烈,建设项目单价过低,导致平安投入不足一些企业为了竞得项目投标,一味压低项目报价,缩减项目平安投入,忽视平安生产和对外协工的平安爱惜.市场准入门槛过低,平安保障实力差一是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本过低,不3足以担当相应的平安生产责任二是承包(分包)商的市场准入标准不高建筑行业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号),分别对159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的资质条件进行了规定,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不同地区因经济水平和管理理念不同,对资质审查、发放标准的驾驭也不同,导致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大量进入市场,大量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通过挂靠大公司进入市场,形成了恶性竞争,既严峻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又无法保障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平安生产对于非建筑行业的承包单位目前还没有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外协工素养差,流淌性强,管理困难一些劳务派遣单位和承包单位规模4小,人员构成主体为农夫工群体,文化素养普遍较低,据调查,外协工的流淌率在以上,缺乏工程技术人员,平安管理水平低,增加了企业平安生产管理的难30%度.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对外协用工监督管理不力外协用工劳动关系不5稳定性和困难性的特点,使其极易成为监管部门的监管盲区政府相关部门监督检查企业外协用工维权的问题比较多,监督检查平安生产的状况少针对目前一些企业忽视、弱化外协用工平安生产管理的状况,政府监管部门还缺乏真正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调研报告中亦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解决措施和建议年月中国平2015安生产协会将调研报告上报国家安监总局,总局局长骆琳同志和副局长孙华山同志分别作出了批示,要求将此课题成果予以必要的宣扬和政策转换
二、起草主要过程年年初,依据国家安监总局孙华山副局长的指示要求,国家安监总
1.2011局政策法规司将“企业外协用工平安生产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的起草工作列入总局年度立法工作支配(部门规章),并托付中国平2011安生产协会组织开展起草工作年月,中国平安生产协会成立了起草小组,由刘成江副会长任起
2.20112草小组组长,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郭燕云和协会副秘书长邱宝杓任副组长,具体工作由协会宣教部负责,来自中钢武汉安环院、中石化、中铁建、中煤、中铝、中国远洋等八家企业负责平安生产工作的负责人作为起草小组成员,参加了起草小组的工作年月日,召开了起草小组首次工作会议,探讨了起草工作方
3.2011328案,规定的名称、适用范围与相关概念,落实起草工作任务,探讨起草工作进度支配年月召开了其次次起草小组工作会议,探讨解决起草过程中存在的20117主要问题和难点,并达成共识年月至月,起草工作小组协会内部成员,组织了四次内部探讨会,201168探讨修订草稿内容年月日,召开了《管理规定(探讨稿)》征求看法会议,来自
4.201198武钢实业公司、武钢兴达公司、中煤建设集团公司、北京栗园劳动公司、燕华建筑安装公司、中铁建设集团公司装饰分公司、北京燕山石化公司等家企业涉与发15包单位、承包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或劳务公司)的相关负责人余人参加了会2议,针对探讨稿提出修改建议和看法年月日,召开了《管理规定(征求看法稿)》的专家座谈会
5.2011927来自总局探讨中心、总局信息院法律法规探讨所、中国安科院法规标准探讨所、北京市安监局、河北省平安生产协会、首都经贸高校、中钢集团、五矿集团等有关专家十余人参加了探讨,提出了修改看法和建议起草小组一共历时个月,前后修订了十稿,形成了此“送审稿”7
三、解决的主要问题体现立法宗旨之一明确划分了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发包单位与
1.承包单位各方的平安生产管理责任和职责上述单位之间特别是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对其外协用工平安生产管理职责不清,尤其是发生事故以后,扯皮现象多,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也不利于平安发展和企业平安生产管理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了各方的平安生产管理责任:接受劳务派遣方式的用工单位应当对外协工平安生产负干脆管理责任,劳务派遣单位负相应的平安生产管理责任接受工程项目承包方式的,发包单位应当对发包的工程项目与外协工的平安生产负协调、监督责任承包单位应当对承包工程项目与外协工的平安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约定,接受发包单位的平安生产监督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其次十条分别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履行的平安生产职责.体现立法宗旨之二切实体现维护外协工的生命平安和权益保障的宗旨管2理规定的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其次十条、其次十一条、其次十二条、其次十三条等条款与第四章条款,涉与到外协工生命平安和权益保障等内容,与平安费用、工伤保险、高危行业平安生产责任险的缴纳责任方,职业健康体检、个体防护用品的供应方,均给出了明确规范要求应当遵守有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证照资质第六条【建立外协用工管理制度】用工单位、发包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承包单位应当依据本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外协工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外协工平安生产管理第七条【外协工的责任】外协工应当遵守有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与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或者承包单位和发包单位有关平安生产管理规定,听从平安生产管理第八条【监管部门的职责】县级以上平安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本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或辖区内外协用工平安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次章劳务派遣外协用工平安生产管理第九条【资格审查】用工单位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与条件进行审核,对不具备合法资质和不符合有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等要求的,不得与之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第十条【劳务派遣协议中权利与义务】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明确双方平安生产管理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不得违反本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一条【劳务派遣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外协工应当符合用工单位对其身体、文化程度、平安生产技能和资格等条件的要求,并与派出的外协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明确适用范围3本《管理规定》界定为安监总局干脆监管的范围,适用于工矿商贸企业内从事生产与检修、建设施工、服务作业外协用工的平安生产管理、明确管理对象,界定名词术语4依据中国平安生产协会调研状况,外协用工具体形式较多,但是依据人员的劳动关系、用工方式与平安生产管理的实际状况,主要可归结为劳务派遣和工程项目承包两种用工方式劳务派遣用工涉与到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两个对象,是劳务派遣公司将招收的人员派遣到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组织生产劳动,进行现场平安生产管理工程项目承包涉与到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是承包单位承包了发包单位的工程项目,包括生产、检修、建设施工等项目,承包单位组织外协工进行生产劳动,其平安生产管理相对独立因此,本《管理规定》的管理对象包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共两组,对上述四个对象与外协用工、外协工等名词术语进行了界定、与其他法规的一样性与补充性5《管理规定》与《平安生产法》管理规定的主要核心内容来自《平安生产法》,管理规定重点是明确企业各方主体责任,这是对《平安生产法》内容的一个细化和补充《管理规定》与《劳动合同法》本管理规定中的劳务派遣概念与《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务派遣概念保持一样性,是相互连接的
四、《管理规定》的作用《管理规定》的发布实施,对外协用工平安生产管理具有如下作用《管理规定》填补了关于外协用工平安生产管理立法的空白,其颁布实施,
1.将变更外协用工平安生产管理无法可依的局面,使外协用工平安生产管理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管理规定》明确了相关各方平安生产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必将极大促进
2.企业加强对外协用工的平安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各方平安生产主体责任,削减外协工生产平安事故,爱惜外协工的生命平安,保障了外协工的合法权益,将产生主动的影响《管理规定》的发布实施,将会淘汰一批规模小、管理不规范、平安生产
3.条件不具备的劳务派遣单位、承包单位,并促进管理规范、平安生产条件较好的单位不断发展壮大,对显著提升外协用工的平安生产管理水平,更加规范外协用工平安生产管理,起到法规的导向引领作用第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的职责】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加强对外协工的平安生产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二)对外协工进行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平安生产意识和基本学问教化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派遣;
(三)向外协工照实告知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地点、岗位内容、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劳动酬劳、社会保险、劳动爱惜、平安生产条件和职业卫生等状况;
(四)告知外协工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双方对外协工平安生产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五)帮助用工单位加强外协工平安生产管理,督促外协工遵守用工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制度,接受用工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
(六)督促用工单位为外协工供应必要的平安生产条件,行对外协工平安生产管理的职责;
(七)依法为外协工缴纳工伤保险、高危行业平安生产责任保险等费用,办理相关保险待遇;
(八)为外协工进行派遣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用工单位备案,建立外协工职业健康档案第十三条【用工单位的职责】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本规定与有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的规定,加强劳务派遣外协用工平安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外协工的现场平安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外协工平安生产管理纳入本单位平安生产管理体系,保障外协工与本单位职工享受同等平安生产教化培训、职业健康监护、劳动爱惜等权利;
(二)为外协工供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平安生产条件和个体防护用品;
(三)告知外协工本单位有关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平安生产留意事项、作业场所存在的紧急、有害因素与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等;
(四)按有关规定对外协工进行平安生产教化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五)履行与劳务派遣单位所签订合同中约定的平安生产事项;
(六)向劳务派遣单位供应劳务管理费与外协工工伤保险、高危行业平安生产责任保险等费用,并在协议中予以明确,督促检查劳务派遣单位为外协工缴纳工伤保险与平安生产责任保险等费用;
(七)对劳务派遣期间接触职业危害的外协工进行岗前、岗中与离岗职业健第十四条【用工单位的义务】用工单位不得违章指挥或强令外协工在平康检查,建立外协工职业健康档案安生产条件不具备、平安措施不落实、平安隐患未解除的生产经营场所或岗位作业第十五条【用工单位的权利】外协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应当具有平安生产资格的岗位而未能按派遣协议约定具有相应平安生产资格或资格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严峻违反用工单位平安生产管理制度;
(三)违反平安操作规程,造成重大平安责任事故;
(四)《劳动合同法》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退回的情形第十六条【外协工的权利义务】外协工享有《平安生产法》第三章四十四条至五十一条中规定的平安生产从业人员的各项权利和义务第三章工程项目承包外协用工平安生产管理第十七条【资格审查】发包单位应当对承包单位的资质与条件进行审核,对不具备合法资质和不符合有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不得与之签订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第十八条【资质管理】承包单位不得超越资质范围承接工程项目,不得假借、转借资质承包工程项目第十九条【平安管理协议】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签订平安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中明确双方平安生产管理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平安生产管理协议中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不得违反本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次十条【发包单位的责任】发包单位应当加强对承包单位与外包工程项目的平安生产监督,不得以包代管、以罚代管,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承包单位供应符合相关法规规定与合同约定的平安生产条件;
(二)监督并检查承包单位编制的平安生产施工(作业)方案与平安技术措施落实状况,对紧急性较大的工程(作业)督促其派专职平安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三)告知外协工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双方对外协工平安生产管理的职责;
(四)对外协工进行有关平安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基本平安学问和应急管理等平安教化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进入生产现场作业;
(五)监督承包单位对外协工进行有关平安生产管理、平安生产学问和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平安操作规程,岗位平安操作技能与应急管理等教化培训,检查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等状况;
(六)工程项目承包费中应明确国家规定的平安生产费用项目、金额与运用范围,与时、足额支付平安生产费用,并监督承包单位将有关平安投入落实到位;对未预见的平安生产费用,双方应与时进行协商解决,保障平安生产的须要;
(七)工程项目开工前,与承包单位明确双方现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与平安生产管理职责、范围和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平安技术交底;
(八)告知承包工程项目场所的紧急有害因素、平安防范措施,有关平安生产留意事项,以与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九)监督检查承包单位现场平安管理、职业健康监护、平安防护措施落实和隐患整改等状况,防止承包单位违章指挥、外协工违章作业行为;
(十)对承包单位紧急性大的工程(作业),应当派人帮助承包单位的专职平安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十一)有多个承包单位交叉作业的,应当实行措施统一协调管理;
(十二)定期检查承包单位用工变更状况其次十一条【承包单位的平安生产责任】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外协工平安生产管理全面负责,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规定建立平安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实行平安生产标准化管理;
(二)配备满足承包工程须要的工程技术人员;
(三)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平安生产学问和平安生产管理实力,从事高紧急行业的还应当具有相应的平安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
(四)对外协工进行平安生产教化培训,并接受发包单位的平安生产业务培训与指导,保证外协工具备必要的平安生产学问,熟悉有关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驾驭本岗位的平安操作技能,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五)与外协工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依法为外协工缴纳工伤保险、高危行业平安生产责任保险等费用;
(六)编制的生产施工方案应当具有平安技术措施,并报发包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作业;
(七)保障工程项目平安投入的有效实施对列入承包工程项目概算或承包合同的平安费用,应当足额用于平安教化培训、个体劳动防护以与现场平安措施等,不得挪作他用;
(八)建立劳动用工档案,并将为外协工缴纳的工伤保险、有关法规规定的相关资格证件的证明材料报发包单位备案承包单位的用工队伍和外协工发生变动时,应与时向发包单位报告;
(九)按规定和协议要求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进行防治,保障其符合【家标准;
(十)告知外协工承包工程项目作业场所的紧急有害因素、平安防范措施,有关平安生产留意事项,以与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等须知内容;
(十一)为外协工供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
(十二)依据有关规定定期对外协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十三)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平安检查与管理,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建立特种设备档案,并报发包单位备案其次十二条【现场平安管理】承包单位在承包的工程项目生产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遵守发包单位的有关平安生产管理规定,外协工应当听从现场管理,正确佩戴和运用个体防护用品;
(二)对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动火作业、有毒有害气体环境作业与检修等紧急作业,应当依据发包单位的规定办理作业许可,并与发包单位协调、落实现场平安生产措施;
(三)加强平安生产检查,发觉存在平安隐患,应当立刻整改;不能立刻整改的,应当与时报告发包单位,协商解决;
(四)全部施工机械、器具的平安防护装置应当齐全有效,并加强维护检修,保持性能良好须要强制性检测检验的,应按规定检测检验;
(五)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必要的平安防护设施和平安警示标记、标识等其次十三条【发包单位的义务】发包单位不得违章指挥或强令承包单位与其外协工在平安生产条件不具备、平安措施不落实、平安隐患未解除的生产经营场所或肉位冒险作业其次十四条【承包单位的拒绝权】发包单位供应的平安生产条件不符合协议约定的,承包单位有权拒绝生产作业,待发包单位整改达到要求后再组织生产承包单位与其外协工有权拒绝发包单位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并向平安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举报,发包单位不得因此与承包单位解除承包合同其次十五条【承包单位隐患整改的义务】承包单位对发包单位提出的平安隐患,应当按要求立刻整改发包单位应当帮助承包单位进行隐患整改和现场协调,对隐患整改状况进行验收,并供应技术支持其次十六条【发包单位的平安检查权力】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不落实国家有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与发包单位的有关平安生产规定,不履行平安管理职责,平安管理混乱的,重大隐患治理不力和发生生产平安事故造成发包单位重大经济损失的,发包单位有权依法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其次十七条【绩效审核】发包单位应当建立合格承包单位名录,定期对承包单位的平安生产资质、平安生产管理实力和平安生产绩效进行审核,对审核不能满足要求的,取消其承包资格第四章应急救援与事故责任其次十八条【应急预案】用工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外协工、发包单位应当将工程项目承包外协工纳入本单位的应急管理体系承包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完善应急管理体系其次十九条【劳务派遣用工事故报告与救援】劳务派遣外协工发生生产平安事故时,用工单位应当立刻组织抢险救援,并按规定报告当地平安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同时通报劳务派遣单位第三十条【工程项目承包用工事故报告与救援】工程项目承包外协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