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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第四章著作权的客体第一节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
一、作品的概念L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文艺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
2.作品反映作者的思想感情及对客观世界的认识,是一种以语言文字,符号等形式所反映出的智力创造成果
3.作品与载体存在显著差别,作品属智力成果的范畴,具有无形性、永久性的特点,一件作品可以以不同的载体来记载,载体的转移、灭失并不必然导致作品的灭失
4.一件作品往往需要借助一定的文字、符号,采取一定组织形式来表现,而这一作品的表达方式属著作权保护的范围
二、作品的类别
1.作品表现形式与科学技术的发展存在着不可分割的联系11709年《安娜女王法令》颁布时,作品的表现形式仅限于印刷和手写方式,因此作品仅指文字作品及以书面形式出现的美术、音乐作品;219世纪末的工业革命使得摄影作品、电影作品、电视作品、录音录像作品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新领域;320世纪50年代后,新技术推动下,各国立法将计算机软件和数据库予以保护
2.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将作品分为9类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作品
三、作品取得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L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均将独创性作为作品受保护的实质条件2,作品的独创性,是法律保护作品表达方式的客观依据,是此作品区别于彼作品的重要标志,也是作品取得著作权的最主要条件所谓独创性,指作品是独立构思而成的属性
3.在独创性高低的问题上,各国所持态度不一大陆法系国家对独创性的要求往往高于英美法系国家
4.英美法系国家的著作权法除强调独创性外,还要求固定性
5.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独创性的同时,还要求作品有可复制性,但符合著作权保护的作品通常有可复制性,所以此为作品的一个属性而非作品受保护的形式要件
四、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
1.法律、法规及官方文件体现的是国家和政府意志,不属于任何个人智力创作成果,故不能被个人独自利用2,时事新闻其目的在于使新闻迅速真实地让公众知道,无必要给予著作权保护;也只是单纯反映一定客观事实的存在,无需多少创造性劳动,不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畴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因为它们是人类公共财产,其本身是为了让人们加以运用推进社会发展的,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4.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的作品第二节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和特征L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在一国国土上,由该国的民族或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相传,不断发展而构成的作品O
5.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如下特点1集体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由一个特定群体经不间断模仿而实现的;2长期性,本身经历了较长的创作期;3变异性因其由创作群体不断模仿而实现的,本身处于不断变化的状态中;4继承性虽不断变化,但又有一系列稳定性因素,代代相传
6.就“集体性”而言,与一般作品“作者”概念显著不同;就“继承性”而言,缺乏著作权法所规定的“独创性”;从“长期性”看,又有进入公有领域之嫌所以国际上一般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称为“民间文学表现形式”,以区别于普通作品
二、国际保护民间文学形式的法律制度
1.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法律制度,是在20世纪60年代后逐步形成发展起来的,其起始原因在于发展中国家保护自己的传统民族文化,从而提出扩展著作权客体的要求
2.《伯尔尼公约》1971年修订本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不知作者的作品”的一种特例处理
3.197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发展中国家制定了《突尼斯样板版权法》,其中专门规定了关于“本国民间创作的作品”的保护条款1982年,又正式通过了《保护民间文学表现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条例》
三、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L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对象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扩大到不具备作品条件的“表达形式”
2.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界定为国家
3.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及表达形式的收集者、整理者和传播者的权利,尊重他们的创造性劳动第三节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一、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方式
1.由于计算机软件具有实用性,包括美国在内不少国家一度尝试用专利法保护计算机软件,但障碍很多1软件的新颖性、实用性、创造性标准难以确定;2软件数量之多、发展之快与手续复杂、耗时长久的专利审查程序格格不入;3以数字、符号组成的软件的性质与一般的发明专利也有很多差别
2.以著作权法保护软件有如下优点1该保护在国际上达成共识,有助于在世界范围内获得有效保护;2在保护方式上,由于著作权的取得比较方便、简捷,所以计算机程序能迅速得到保护;3在诉讼中,权利人可根据著作权法迅速有效地采取控制盗版的措施
二、计算机软件的概念和保护条件
1.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
2.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
3.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
4.计算机软件作为一种知识产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获得法律保护:1原创性;2固定性
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1.合作开发合作开发的软件著作权有事先约定则依约定,无约定则开发者共同所有,可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别行使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
2.委托开发委托开发的软件著作权归属由书面协议约定,无约定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享有
3.指定开发指定开发的软件著作权归属有约定依约定,未明确规定的,著作权属于接受任务的单位享有
4.职务开发针对本职工作进行开发且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的,软件著作权属于单位,但单位可对开发人予以奖励
5.非职务开发若非为执行单位任务且未使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则著作权归开发者本人
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内容和期限-内容L发表权
6.署名权
7.修改权
8.复制权
9.发行权10出租权
11.信息网络传播权
12.翻译权13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期限《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
五、计算机软件的登记管理
1.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计算机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2.无论计算机软件是否登记,其著作权人在权利受侵害时均有权请求行政处理或提起诉讼
六、侵犯计算机软件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