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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动土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动土作业的安全管理,保证地下既有各类管线及设备的安全,特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公司外委施工单位在现有生产、办公、生活区域以及既有铁路设备附近进行的动土作业第三条本规定动土作业是指挖掘、打桩、地锚、地下设备撤除;地面堆放负重在以上;运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机械进行场地平整及50kg/m2其它挖、填土等施工作业第二章动土作业安全要求第四条动土作业执行先探后挖的原则,由中心工程部组织装备维护及监理单位交底,研讨制定排查方案,实行必要的物探手段,查明地下设备情况,撒白灰标记和实行防护措施后进行作业第五条动土作业必需执行《动土安全作业工作票》制度,未办理《动土安全作业工作票》相关手续的不准动土施工《动土安全作业工作票》格式见附表第六条动土作业前,由施工单位总工或安全负责人对工队、工队对作业人员逐级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双方均需在相应《交底记录》上签字确认记录要详实,填写要工整,并按时归档保存第七条动土作业必需按《动土安全作业工作票》填写的工作内容进行,对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各级监管单位均有权停止其施工第八条动土作业中,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和转移作业地点,如显现类似情况,将按擅自施工予以处理第九条动土作业过程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分辨的物品时,应立刻停止作业,并按时报告基建中心工程部组织相关装备管理单位确认,并由施工单位实行有效的安全措施前方可连续动土作业第十条动土接近地下隐藏设备时,实行人工挖探,用锹、铲顺管线走向开挖,以防垂直用力损坏埋地设备第十一条动土作业现场应按规定设置相应的爱护围栏,坑、洞需设盖板,夜间要用黄色荧光隔离带警示第十二条进行坑、槽、井、沟等挖掘作业,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挖掘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纳挖底脚的方法,挖出的土石应在指定位置堆放,按时清理,不得堵塞排水沟渠和压覆既有设备
(二)挖掘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坑攀登;作业时必需戴安全帽;坑、槽、井、沟上部边沿处,严禁人员站立、行走
(三)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挖出的土石方整齐堆放,外边脚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沿以上,高
1.2m度不得超过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应常常检查,特别是
1.5m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样情况,应立刻停止施工,并实行牢靠措施前方准连续作业
(四)作业时应留意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
(五)在坑、槽、井、沟的边缘,不准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如必需时,在实行有效的固壁措施前方准进行
(六)在撤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七)作业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第十三条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以上,防止工具伤人;存在上下交2m叉作业的应戴安全帽;作业人员发现异样时,应立刻撤离作业现场,并按时向现场负责人报告第十四条在化工危险场所动土时,应与有关操作人员建立联系,当化工生产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化工操作人员应立刻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快速撤离现场第十五条作业前必需检查工具、现场支护是否坚固、完好,发现问题应按时处理第十六条动土作业触及撤除既有设备、中断道路行车以及穿越铁路隧道时,应按规定经中心工程部联系,获得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准实施第十七条施工结束后,应按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备第三章《动土安全作业工作票》的管理第十八条动土作业前,由工队提出申请,经特地负责人核准,并填写《动土安全作业工作票》后,报请施工单位工程部组织监理以及装备有关单位进行既有装备、设备技术交底,共同研讨落实方案并签字批准后,方可动土作业第十九条触及装备、设备防护措施落实和开挖作业,施工单位要派特地人员负责监管,监理单位、装备管理单位要纳入旁站业务范围进行全过程监管第二十条《动土安全作业工作票》由施工单位工程部门或安全负责人特地管理,并负责监督执行第二十一条《动土安全作业工作票》由各单位按附表样式制作,一式X份,按要求填写并办理批办手续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装备管理单位需各执份留存备查X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方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三条本方法由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凡违反本方法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均根据中心有关规定严格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