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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安全措施监督备案制度为强化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一条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的监督管理,施行分级管理建设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第二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答应证前,应当将安全施工措施报建委进行检查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措施报送建委进行备案15第三条报送施工安全措施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表;
(二)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地下设备情况(附图);
(三)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四)施工现场所需费用计划情况;
(五)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外电防护、配电线路敷设情况;
(六)施工单位安全方案,包括临建设备、安全施工管理、安全防护设备等;
(七)其他应提供的备案资料第四条撤除工程在施工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以下资料报送工程15所在地建委检查,各区每季度向市建委汇总上报撤除工程工程明细
(一)撤除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二)拟撤除建筑物、构筑物、水电及装备管理等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撤除施工组织方案,包括安全技术措施、施工计划、采纳机械装备、扬尘掌握、废弃物堆放与清运等情况;
(四)在撤除施工中需要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第五条中标施工企业应根据规定完成施工前期准备负责安全施工措施检查的市和区(县)建委,除依本制度检查报送的备案资料外,还应托付市或区(县)安全监督机构到施工现场进行实地检查对现场情况和报送资料不符的,市和区(县)建委不予检查通过,同时作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对符合规定的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并在安全施工措施备7案表加盖公章予以认可第六条对建设单位不履行规定的安全责任,未报送安全施工措施或检查未通过的,市或区(县)建委不予发放施工答应证撤除工程未进行备案的,不得施工第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