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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新、改、扩建工程三同时管理制度为强化本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工程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工程(以下统称建设工程)安全管理,预防和削减生产安全事故,掌握和消退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工程安全设备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方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本制度包括建设工程的职业危害防护设备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运用的管理和建设工程安全设备必需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运用的管理第二条建设工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报送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三条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工程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防治专篇报送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四条建设工程的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运用职业危害防护设备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工程工程预算第五条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前,根据有关规定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掌握效果评价第六条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备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备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运用第七条职业危害掌握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备验收批复文件应当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八条列入国家和省级重点的建设工程在进行可行性研讨时,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第九条需进行安全条件论证的建设工程,应当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工程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二)建设工程与周边设备(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互相影响;
(三)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影响;
(四)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第十条安全预评价应当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第十一条不属于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工程,由本单位组织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备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根据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二条在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时,应当托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设备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第十三条列入国家和省级重点的建设工程安全设备设计完成后,应当根据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建设工程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二)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
(三)建设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第十四条已经批准的建设工程及其安全设备设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按时报原批准部门检查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一)建设工程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装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二)转变安全设备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第十五条不属于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工程的安全设备设计,由本单位组织检查,形成书面报告,并根据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六条建设工程安全设备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工程主体工程同时施工第十七条建设工程安全设备建成后,由本单位组织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按时整改第十八条建设工程竣工后,依据规定建设工程需要试运行(包括生产、运用,下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运用前进行试运行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安全设备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应当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备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工程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第二十条列入国家和省级重点的建设工程竣工投入生产或者运用前,应当根据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不属于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工程的安全设备竣工验收,由本单位组织实施,形成书面报告,并根据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根据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建设工程安全设备三同时文件资料档案,并妥当保存第二十三条由本单位组织实施的相关论证、分析、检查、验收等工作,可依据建设工程需要,邀请专家或托付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赐予技术服务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综合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芜湖市金贸流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XX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