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第九条在断路施工作业期间,施工单位不得任意乱堆施工材料第十条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应负责清理现场,撤除现场和路口设置的挡杆、断路标、围栏、警告牌、警示红灯,经申请断路单位检查核实后,恢复交通第十一条断路作业应按《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严禁涂改、转借《断路安全作业证》,严禁擅自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第十二条对《断路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第十四条在《断路安全作业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申请单位重新办理第十三条断路作业工程承包给有资质的单位后,企业应向承包单位提出遵守本制度的建议第三章《断路安全作业证》管理第十五条《断路安全作业证》由申请断路作业的单位指定专人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式样见〈附件十〉第十六条《断路安全作业证》由厂交安办、消防队审批由厂消防队负责管理第十七条申请断路作业的单位同施工单位一起逐项填写后由施工单位填写施工作业的安全措施作业证一式X份,由施工单位保存X份,消防队留存X份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十九条本制度解释权属技安处如有争议时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