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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强化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安全管理,实施《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运输安全答应制度,制定本方法第二条[适用范围]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制造等活动,应当根据本方法的规定,办理有关答应和备案手续第三条[分类管理]国家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实施分类管理,依据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及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将放射性物品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放射性物品的详细分类和名录,由核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会同公安、卫生、海关、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第二章运输容器设计的批准与备案第四条[设计根本要求]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应当在首次用于制造前报核安全监管部门检查批准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应当在首次用于制造前报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运用境外单位制造的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应当在首次运用前报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运用申请]申请运用境外单位制造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单位,应当向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单位所在国核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的设计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二)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安全评价报告书;
(三)制造单位相关业绩的证明材料;
(四)制造单位出具的质量合格证明;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或者经核安全监管部门认可的标准的说明材料第二十六条[运用检查]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个45工作日内完成检查,对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颁发运用批准书;对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在检查过程中,核安全监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二十七条[运用批准书]境外单位制造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运用批准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运用单位名称、住宅和法定代表人;
(二)设计单位名称、制造单位名称;
(三)原设计批准编号;
(四)操作要求、运输方式、运用环境温度;
(五)运输容器编码;
(六)有效期限;
(七)批准日期和批准书编号第二十八条[运用批准延续]境外单位制造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运用批准书有效期为年5运用批准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运用单位应当于运用批准书有效期届满个月前,向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延续申请,并提交以下6材料
(一)原运用批准书复印件;
(二)原运用批准书有效期内运输容器运用情况报告;
(三)原运用批准书有效期内质量保证大纲实施效果的说明;
(四)原运用批准书有效期内运输容器维护、修理和安全性能评价情况说明对于运用单位提出的批准书延续申请,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运用批准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确定第二十九条[运用批准变更]持有境外单位制造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运用批准书的运用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住宅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工商登记之日起日内,向核安全监管部门办理运用批准书变更20手续,并提交变更申请、工商注册登记文件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第三十条[运用备案]运用境外单位制造的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应当在首次运用前将以下文件报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一)制造单位出具的质量合格证明;
(二)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安全评价报告表;
(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或者经核安全监管部门认可的标准的说明材料核安全监管部门办理运用境外单位制造的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备案手续,应当同时为运输容器确定编码第四章放射性物品运输批准与备案第三十一条[运输根本要求]托运一类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编制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报核安全监管部门检查批准一类放射性物品从境外运抵境内,或者途经境内运输的,托运人应当编制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报核安全监管部门检查批准二类、三类放射性物品从境外运抵境内,或者途经境内运输的,托运人应当编制放射性物品运输的辐射监测报告,报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二条[报告书编制]托运人应当托付持有甲级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编制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的格式和内容,由核安全监管部门规定第三十三条[运输检查]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对符合国家45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颁发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对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在检查过程中,核安全监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三十四条[运输批准书]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托运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品名、数量;
(三)运输容器设计批准编号、运输方式和运输方案;
(四)操作管理附加措施和规定;
(五)有效期限;
(六)批准日期和批准书编号第三十五条[运输批准延续]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有效期为年5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托运人应当于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有效期届满个月前,向核安全监管部6门提出书面延续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复印件;
(二)原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有效期内运输容器运用情况报告,包括维护、修理和安全性能评价情况说明;
(三)运输活动情况报告,包括运输方案、辐射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执行情况说明对于托运人提出的批准书延续申请,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确定第三十六条[运输批准变更]持有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的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日内,向核安全监管部门办理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变更手20续,并提交变更申请、工商注册登记文件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第三十七条[启运备案]一类放射性物品启运前,托运人应当将以下材料报启运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备案
(一)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辐射监测备案表;
(二)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复印件;
(三)辐射监测报告前款规定的辐射监测报告,在托运人托付有资质的辐射监测机构对拟托运一类放射性物品的外表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后,由辐射监测机构出具收到备案材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启运前将备案表通报放射性物品运输的途经地和抵达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第三十八条[特别布置]有以下情形之一,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无法完全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需要通过特别布置来提高运输安全水平的,托运人应当编制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在运输前报经核安全监管部门检查同意
(一)因外形特异不适合特地设计和制造运输容器的;
(二)只是一次性运输,特地设计和制造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运输容器经济上明显不合理的第三十九条[过境运输审批]一类放射性物品从境外运抵境内,或者途经境内运输的,托运人或者其托付代理人应当编制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报核安全监管部门检查批准检查批准程序按照本方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托运人获得核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后,方可将一类放射性物品运抵境内或者途经境内运输第四十条[过境运输备案]二类、三类放射性物品从境外运抵境内,或者途经境内运输的,托运人应当托付有资质的单位监测,编制放射性物品运输的辐射监测报告,报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出具相应的放射性物品运输的辐射监测报告备案证明对于运输容器相同,放射性内容物相同,且半衰期小于天的放射60性物品,进口单位可以每半年办理一次辐射监测报告备案手续第四十一条[过境海关手续]放射性物品从境外运抵境内,或者途经境内运输的,托运人、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时,应当提交相关答应证件和核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的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或者放射性物品运输的辐射监测报告备案证明第四十二条[运输资质]托运人应当托付具有放射性物品运输资质的承运人承运放射性物品自行运输本单位放射性物品的单位和在放射性废物收贮过程中的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运营单位,应当取得非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术语]本方法以下用语的含义
(一)特别形式放射性物品不弥散的固体放射性物品或者装有放射性物品的密封件
(二)低弥散放射性物品固体放射性物品,或者装在密封件里的固体放射性物品,其弥散性已受到限制且不呈粉末状
(三)托运人将托运货物提交运输的单位或者个人
(四)承运人运用任何运输手段担当放射性物质运输的单位或者个人第四十四条[生效日期]本方法自年月日起实施20XX111附一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和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编号规章其中第位国家或地区代码,代表中国1—2CN第位,隔离符3“/第位主管部门为该设计指定的设计批准编号或核与辐射安全4-6分析报告批准编号,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批准编号范围为001-500o第位“/”,隔离符7第位批准书类型8易裂变型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AF A型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B UB U易裂变材料型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B UF BU型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B MB M易裂变材料型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B MF BM型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C C易裂变材料型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CF C易裂变材料工业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IF特别形式放射性物品设计批准书S低弥散放射性物品设计批准书LD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T特别布置批准书X非易裂变物质或除六氟化铀以外的易裂变物质运输容器的设计批H准书第位:9第位依据标准的版本,用年份后位数字表示如10—H IAEA2年版本,则填写20XX96第位12第五条[设计记录]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实施,强化档案管理,照实记录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和安全性能评价过程第六条[安全性能评价]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应当满意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设计单位应当通过实验验证,采纳牢靠、保守的分析论证,或者实行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对设计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安全性能进行评价第七条[设计单位条件]申请领取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所从事设计活动相关或者相近的工作业绩;
(三)具有与所从事设计活动相顺应并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符合国家有关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质量保证大纲第八条[设计申请]申请批准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设计单位应当向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总图及其设计说明书;第位()代表核安全监管部门批准的一类放射性物品13NNSA-I运输容器附二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备案编号规章其中第位国家或地区代码,代表中国1—2CN第位“/,隔离符3第位主管部门为该设计指定的备案编号,备案编号4—6500第位“/,隔离符7第位运输容器类型,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类型有等8A,IP3第位9第位依据标准的版本,用年份后位数字表示10—11IAEA2如年版本,则填写20XX96第位12第位()代表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的二类放射性物品13NNSA—II运输容器
(二)设计安全评价报告书;
(三)符合国家有关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质量保证大纲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安全评价报告书的标准格式和内容,由核安全监管部门另行规定第九条[设计检查]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批准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对符合国家放射性45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颁发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并公告设计批准编号;对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核安全监管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应当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方式包括文件检查、审评对话、现场见证等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第十条[设计批准书]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设计单位名称、住宅和法定代表人;
(二)运输容器类型和设计批准编号;
(三)放射性内容物特性;
(四)运输容器设计说明及适用的相关技术标准等;
(五)操作要求、运输方式、运用环境温度;
(六)有效期限;
(七)批准日期和批准书编号第十一条[设计批准延续]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有效期为年5设计批准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设计批准书有效期届满个月前,向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延续申请,并提交以下6材料
(一)原设计批准书复印件;
(二)质量保证大纲实施效果的说明;
(三)设计依据标准如有改变,是否符合新标准的说明对于设计单位提出的批准书延续申请,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设计批准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确定第十二条[设计变更]设计单位修改已批准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中有关安全内容的,应当根据原申请程序向核安全监管部门重新申请领取设计批准书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住宅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日内,向核安全监管部门办20理设计批准书变更手续,并提交变更申请、工商注册登记文件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第十三条[特别形式批准]为了掌握放射性物品在运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弥散,放射性物品设计成特别形式或者低弥散形式的,其防弥散的形式可视为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包涵系统的组成部分特别形式放射性物品和低弥散放射性物品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有关要求,并报核安全监管部门检查批准特别形式放射性物品和低弥散放射性物品的设计单位,应当向核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其设计方案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有关要求的证明材料核安全监管部门对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有关要求的,颁发相应的设计批准书,并公告设计批准编号;对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有关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对于特别形式放射性物品和低弥散放射性物品设计的延续、变更依据本方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进行第十四条[设计备案要求]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进行设计,并在首次用于制造日前,30将以下文件报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一)设计总图及其设计说明书;
(二)设计安全评价报告表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已备案的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备案编号第三章运输容器制造的答应与备案第十五条[制造根本要求]从事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核安全监管部门申请领取制造答应证从事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的单位,应当报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制造单位条件]申请领取制造答应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所从事制造活动相关或者相近的工作业绩;
(三)有与所从事制造活动相顺应的机械、焊接、材料和热处理、铸造和锻造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取得焊工、焊接操作工或者无损检验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与所从事的制造活动相顺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符合国家有关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质量保证大纲第十七条[制造申请]申请领取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答应证的单位,应当向核安全监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并提交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第十八条[制造检查]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个工45作日内完成检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制造答应证,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核安全监管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应当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可以实行文件检查、审评对话和现场检查等方式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第十九条[制造答应证]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答应证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制造单位名称、住宅和法定代表人;
(二)答应制造的运输容器设计批准编号;
(三)有效期限;
(四)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第二十条[制造答应延续]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答应证有效期为年5制造答应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制造单位应当于制造答应证有效期届满个月前,向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延续申请,并提交以下6材料
(一)原制造答应证复印件;
(二)原制造答应证有效期内的制造活动情况;
(三)原制造答应证有效期内所制造运输容器的质量情况;
(四)原制造答应证有效期内变更情况的说明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制造答应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确定第二十一条[制造答应变更]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制造与原答应制造的设计批准编号不同的运输容器的,应当根据原申请程序向核安全监管部门重新申请领取制造答应证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住宅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日内,向核安全监管部门办理制20造答应证变更手续,并提交变更申请、工商注册登记文件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第二十二条[制造禁止事项]禁止无制造答应证或者超出制造答应证规定范围从事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禁止托付未取得相应制造答应证的单位进行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制造答应证第二十三条[制造单位备案]从事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的单位,应当在首次制造活动开头日前,将以下材料报核安全监管部30门备案
(一)所制造运输容器的设计备案编号;
(二)具备与从事制造活动相顺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生产条件、检测手段的证明材料;
(三)具有健全管理制度的证明材料;
(四)质量保证大纲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已备案的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第二十四条[运用根本要求]运用境外单位制造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应当在首次运用前报核安全监管部门检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