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E院不合格药品、退货药品管理制度
1、不合格药品的确认
(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品
(2)假药、劣药以及“三无”药品
(3)无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报告的药品
(4)包装说明及其标识内容不符合“药品管理法”和《GMP》规定的药品
(5)其他不符合规定的药品
2、退货药品的确认
(1)滞销药品
(2)有效期在3个月内的药品
(3)厂家根据药品市场反馈或国家指令规定主动要求收回的药品
(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按供货渠道退货的药品
3、不合格药品、退货药品均应专库或划区单独存放,专门保管,设有明显标记
4、不合格药品、退货药品要详细记录,包括品名、规格、厂名、批号、数量、来源、检查处理结果、处理日期等
5、不合格药品的报损、销毁按《药品报损、销毁制度》处理
6、退货药品要核实退货原因,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报请药剂科主任批准,做出妥善处理
7、退货药品记录应按规定保存三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