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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出租车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篇一」第一条目的为贯彻实施《消防法》,全面提升出租小汽车营运车辆火灾防控水平,杜绝重、特大火灾事故,确保乘客与驾驶员生命财产安全及公司资产安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本规定适用于新乐小汽车出租公司(以下简称“XX”)全体营运车辆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及全体营运管理人员第三条机构及责任公司成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小组新乐小出主持日常营运管理的副总经理任组长,主要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计划、组织、控制和领导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安技部门、营运部门、车队安技部门负责统筹消防安全管理日常工作,制定总体消防规划,制定安全管理办法和重大防范措施及方案;并组织驾驶员贯彻学习消防法规及有关安全的管理办法制度及操作规程等,做好车辆安全消防检查、督促、整改工作,并作好记录和安全相关的情况汇报每年至少要组织和开展四次以上的消防安全培训、演练营运管理部门会同车队结合车辆月检,落实消防灭火器材及车辆电子系统安全查验,并组织整改车队应结合驾驶员例会,结合典型案例落实对驾驶员日常教育,使之掌握辆安全、消防常识,提高应急技能驾驶员应自觉搞好车辆安全消防工作,自觉遵守各项规定及制度,相互监督,发现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要及时制止、报告;发现消防隐患或火灾事故,要积极配合整改或积极参加施救,并配合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第四条基本原则预防为主,防消结合;谁主管、谁负责
二、副组长在总经理的领导下,负责公司全面的安全、消防防范工作,组织检查工作,每年至少要组织和开展四次以上的消防安全隐患检查及制度修订和防范落实工作当发生安全事故时,负责人员疏散,组织灭火工作
三、办公室监督消防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落实情况
四、安全管理部监督按照消防法律法规配置消防灭火器材及管理情况,组织进行全面防火安全检查组织消防须知的岗前和岗中教育,使公司员工熟悉和了解安全、消防须知的常识,发生事故会操作安全、防火用具,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三、安全消防管理
1.安全管理部定期检查安全防火、防盗及报警设备,制定应急处理措施,定期进行安全消防演练并做好检查记录
2.新员工上岗前要进行“安全消防教育”、“特殊工种教育”的培训工作
3.公司各区域内必须按规定定置定位配备灭火器材、消防水源等消防设施,各岗位人员要熟练操作,每月(季)定期检查
4.易燃、易爆物品要远离火种,单独存放在指定场所,并加强防火、防盗的管理
5.员工严禁私接电源线、临时线、电炉子、电暖风、电饭锅等,违者罚款100元,对造成一定后果的‘,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并免发1―3个月的效益工资,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或开除
6.坚决杜绝“跑、冒、漏、滴”现象,各岗位、休息室、办公室的电灯、电扇、电脑等电器设施人走关闭,违者一次扣罚30元
7.运转的车辆传动设备不得用手直接触摸或处理异常情况;设备发生故障待机械停稳后,再进行处理;操作工违章操作、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各级人员有权制止或拒绝,否则,本着“三不放过原则”,负有连带责任
8.特种行业(司机、电工)人员必须经技术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私自将本岗交无证或非本岗人员操作按违纪处理,由此造成后果的,由特种专业人员承担全部责任损失
9.公司的安全生产、防火措施、操作规程等各项规定,各部门按实际生产情况检查落实,有效管理,出现安全生产、消防事故必须及时通知领导,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报警,千方百计减轻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
10.公司动火操作时,必须按程序申请批准,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操作
11.凡违反上述条款者,一次罚款30—100元或给予减免效益考核工资1-3个月的处罚,情节严重者,给予辞退或开除;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五条基本规范安全防范严禁乘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禁品乘车,严禁在车辆上吸烟或燃放烟花鞭炮等易燃易爆物品车辆性能与维护车辆电子系统损坏、发生油、电路故障,应及时修复,严禁给车辆直接供油维修或保养车辆时,应断开总电源,严格维修操作技术规范车辆消防器材和相关设施车用灭火器材必须按规定配置到位,并安放在车上便于取用的位置;车用灭火器材只限于随车紧急施救,严禁私自调换灭火器材或自行换装灭火器材驾驶员负责该定期对器材、设备进行检查保养或更换,确保器材、设备齐全良好、无丢失或损坏,保证100%完好实用性第六条奖励与处分凡违反《消防法》或省市交通及安全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不符合行业各类检查要求规范的,一经查实,按新乐小出岗位绩效考核规定对消防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含监管部门)部门、岗位人员予以相应处分;按“千分制”考核管理规定给予当事驾驶员相应处分但,由于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原因,导致情节特别严重,进而使公司在经济、声誉生蒙受重大损失的,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相应处分,同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未时转达集团公司总部或深圳市政府交通及安全主管部门、辖区政府消防管理指令、政策、部署,未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应对紧急突发状况,被其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罚金等处罚的,视情况追究组长及成员单位、直接责任人工作责任,可给予其通报批评、岗位/薪资降级、留岗查看、调离岗位、除名等处分,并保留依法追究其经济、刑事责任的权利模范遵守本规定,年内未因工作不力导致消防安全事故,上级及行业主管部门检查合格或优秀,可酌情给予绩效加分奖励受省市政府正式表彰的,可经集团公司总部批准,给予嘉奖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处置紧急突发事故,能够及时避免司乘人员生命财产安及公司资产全损失扩大,成效显著的,可经集团公司总部批准,给予嘉奖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其他情形,由提出处理意见,报集团公司总部批准第七条附则本规定由安技部门负责维护、修订、解释报集团公司总部法务管理部门审核,并经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出租车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隙乘客、用户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个体业户(以下简称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或者车辆租赁服务的客车客运服务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运送服务,并且按照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车辆租赁是指向用户出租不配备驾驶员的客运车辆,并且按照时间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第四条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城区出租汽车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公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的治安管理交通、工商、物价、技术监督、城建、规划、税务、环保、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五条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应当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模、数量和车型实施宏观控制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客运出租汽车的发展规划以及客运出租汽车的数量、乘降点及停车场(站)的年度发展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六条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应当实行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方便群众的原则客运出租汽车的营运定额和税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管理,秉公办事,依法维护经营者、乘客、用户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第二章经营资质管理第八条本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经营者所取得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在正式营运半年后,经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批准,方可有偿转让经营权使用期满,由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使用期限、有偿出让、转让的方式、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九条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数量和质量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和经营场所;
(三)有达到规定标准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
(四)有与经营方式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
(五)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第十条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个体业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
(三)有达到规定标准的驾驶员;
(四)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第十一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籍或者暂住证;
(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有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龄满2年以上;
(四)经客运服务培训合格,领取《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准驾证》被取消营运资格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取消之日起3年内不得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第十二条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经营者,按下列程序办理经营手续
(一)企业持营运申请报告,公民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持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核发的经营权使用证和客运出租汽车审批表,到有关部门办理车辆牌照、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
(三)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领取《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未办理以上手续的,不得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接到客运申请报告后,应当在5日内做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本人第十三条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凭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证明,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缴回有关证照未经批准,停业6个月以上的按歇业处理第十四条《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准驾证》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和买卖第十五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及营运车辆实行年度审验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第十六条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目标责任制,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的管理第三章客运服务管理第十七条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客运出租汽车停车场(站)管理制度和规范出租汽车停车场(站)和乘降点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第十八条客运出租汽车实行扬手招车、预约订车和站点租乘等方式,为乘客提供提供方便、及时、安全、文明的规范化服务本市城区和外县(市)之间的客运出租汽车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可实行直达服务,但不得异地经营第十九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由物价部门会同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并使用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会同税务部门印制的票据,不得乱收费;
(二)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三)未经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将出租汽车改作他用;
(四)按时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填报有关报表,如实报送营运资料,接受对营运资料的审查;
(五)遇有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应当服从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
(六)依法与承租者、从业人员签订有关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第二十条从事营运活动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携带营运证件;
(二)按照乘客要求的合理路线行驶,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并付给票据,遇有计价器损坏、失准、显示不全或无票据时,不得营运载客;
(三)不得将客运出租汽车交给非本车驾驶人员驾驶;
(四)不得隐匿乘客遗失财物;
(五)不得拒绝载客或以欺骗、威胁等方式强行拉客;
(六)不得利用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七)遵守客运服务规范的其他规定第二十一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拒绝乘客合理的服务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拒载的行为
(一)所驾驶的车辆开启空车标志灯后,遇乘客扬手招车停车后不载客的;
(二)所驾驶的车辆开启空车标志灯后,在停车场(站)内不服从调派的;
(三)在客运集散点或路边待租时不载客的;
(四)载客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第二十二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的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经营者、从业人员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扣营运证照和标志第二十三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客运出租汽车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客运出租汽车的正常经营活动第二十四条客运出租汽车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一)车辆技术性能完好,车身、车箱、座垫(套)和行李箱整洁;
(二)车顶装置统一编号的标志灯,夜间明亮;
(三)按规定装置计价器和防劫设施;
(四)营运证件、车辆专用牌照和车门两侧的行业标志、营运编号以及空车标志灯清晰、有效;
(五)在车厢内规定位置设置标明企业名称、经营者、从业人员姓名、收费标准、监督电话号码、车牌号码等服务标志第二十五条客运出租汽车应装置由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计价器;计价器安装、维修企业由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共同认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维修、调试计价器第二十六条未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客运出租汽车的车型、车体颜色和牌照号码或擅自拆除、改动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标志第二十七条乘客应文明乘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在车辆遇红灯停驶时上、下车或在禁止停车的地方拦车;
(二)不污损车辆和车内设施;
(三)不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乘车;
(四)醉酒者和精神病患者乘车时须有人监护;
(五)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车费及有关费用第二十八条乘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拒绝支付车费
(一)租乘的客运出租汽车无计价器或者不使用计价器的;
(二)驾驶员拒付车费发票的;
(三)租乘的客运出租汽车在起步里程内发生故障,无法完成运送服务的;
(四)未经乘客允许,搭载他人或者办理与客运无关的事的第二十九条从事车辆租赁服务业务,应当经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批准客运车辆租赁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四章检查与投拆管理第三十条公用事业、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值勤标志,出示证件,不得越权执法第三十一条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受理监督制度,设置投诉电话,接受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投诉和社会监督乘客投诉时应当提供车费发票、车辆牌照号码等有关证据第三十二条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接受投诉后,应当在接受之日起15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以在30日内处理完毕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接受投诉后,应当在接受之日起10日内作出答复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第三十三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发生违反本条例行为或者被投诉后,其所在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接受调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八条规定,未取得经营权和经营权使用期满后继续从事营运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手续的,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处20xx元至5000元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四条规定,转借、涂改、伪造、买卖《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准驾证》的,缴销证件,并处5000至10000元罚款;
(四)违反第十九第
(一)项规定,乱收费的,除退还多收款外,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至3000元罚款;
(五)违反第十九条第
(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补缴税费,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六)违反第十九条第
(三)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之一的,责令其改正,并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七)违反第十九条第
(六)项规定,未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合同的,处1000元至20xx元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条第
(一)项规定,不携带营运证件的,处200元至300元罚款;
(九)违反第二十条第
(二)项规定,未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的,责令退还多收的车费,向乘客赔礼道歉,并处1000元至20xx元罚款;
(十)违反第二十条第
(三)项规定,将车辆交非本车驾驶人员驾驶的,处1000元至1500元罚款;
(十一)违反第二十条第
(四)项、第
(五)项、第
(六)项规定之一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十二)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拒载的,责令其赔礼道歉,赔偿乘客损失,并处100元至300元罚款;
(十三)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向经营者、从业人员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扣营运证照和标志的,除责令其退还乱收费用、证照和标志外,并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上述违法行为,经营者、从业人员可拒绝执行,并向有关部门投诉;
(十四)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利用客运出租汽车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客运出租汽车正常经营活动的,给予警告,直至吊销《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准驾证》;
(十五)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之一的,责令其改正,并处200元至500元罚款;
(十六)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安装、维修、调试计价器的,责令其改正,并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
(十七)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对投诉置之不理或未按规定期限作出答复的,处1000元至3000元罚款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六条客运管理人员或者有关行政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出租车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篇三」为贯彻实施《消防法》,认真落实《XXX市XXXX区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开展公司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全面提升火灾防控水平,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我司火灾形势稳定,特制定本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一、组织机构公司成立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总经理任组长,XXXX任副组长成员XXXXXXXXXXX义务安全消防员公司全体员工
二、职责分工
一、总经理负责全面消防安全工作,制定、检查、督促公司安全、消防管理制度、职责、职能、的执行情况进行消防安全岗位分工,责任落实到个人负责组织召开防火安全工作会议,落实防火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