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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银行金库运营业务基本规定第一条金库运营业务基本原则
(一)坚持“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的原则
(二)坚持“双人管库、分区作业”的原则
(三)坚持“钱账分管、账实相符、日终碰库”的原则
(四)业务外包坚持“准入审批、职责明晰、相互制约、监督跟进”的原则
(五)实物出入库坚持“实物入库先收妥后记账,实物出库先记账后出库”的原则
(六)实物调拨坚持“根据指令、见单调拨、岗位制约、控制有效”的原则
(七)人员出入库区坚持“有权人审批、守库员审核、逐人登记”的原则
(八)门控密钥管理坚持“分管分用、平行交接”和不断提升门控科技水平的原则第二条部门管理职责金库所属行行长是金库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所辖金库的业务运营与安全负总责,分管行长负相应的管理责任,金库负责人负日常管理责任各相关部门按照部门分工、各负其责
(一)运营管理部负责金库业务管理,包括金库设废审批、人员岗位分工、库存实物保管和清分配送管理、账实核对及业务监督检查
(二)安全保卫部负责金库环境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守库、押运、库房安全设施、安全检查、金库守押市场化管理等
(三)资产负债管理部负责资金头寸管理,限额管理,系统外及超限额现金调拨审批
(四)个人金融部、金融市场部负责相关业务的贵金属调拨审批及库存限额管理
(五)人力资源部负责金库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岗位轮换、岗前审核及行为排查
(六)财务会计部负责金库基建设施、机具配备等财务资源保障
(七)国际业务部负责与其他商业银行签订外钞调运或买卖操作协议,配合处理外币现钞相关事宜(A)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对市场化守押合同及其他有关合同进行审查
(九)科技部门负责金库管理系统软硬件技术支持及日常维护第三条新建、改(扩)建、撤销金库要求
(一)现金中心、分支库和网点库新建、改(扩)建、撤销的业务立项、设计方案审批、竣工验收和批准启用由一级分行负责
(二)金库新建、改(扩)建和撤销由运营管理部门主办和提出,由财务会计部门按照财务授权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报有权人审批,安全保卫、人力资源、法律事务部门作为协办部门设计方案、金库施工、物技防设施建设由安全保卫部门牵头,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负责,大型工程(现金中心、异地集中守库试点)设计方案应报总行安全保卫部组织专家现场勘察和评审
(三)新建、改(扩)建金库的验收工作由安全保卫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并必须经当地公安部门、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启用
(四)现金中心应分为保管区、作业区和守库区保管区用于存放库存实物,根据保管实物种类分别设置分区,包括现金保管区、款箱保管区和代保管区,各分区应分别独立设置有条件的可在现金中心设立重要空白凭证库房作业区包括交接区、清点区和办公区等,并可根据业务需要在作业区增设配款等相关功能分区,清点区应独立设置,配款区和办公区应适当物理隔离守库区用于安全保卫人员值守和监控金库因场地限制一区多用的,必须达到同一时点分区功能单一明确
(五)分支库在区分保管区、作业区和守库区的基础上,可根据业务范围,比照现金中心进行分区管理第四条金库存放物品范围
(一)本外币现钞(含本外币票样、假币、现钞鉴别手册)
(二)贵金属
(三)银行持有或未发行的有价单证和已兑付未核销的有价单证(不含抵质押权证)
(四)款箱
(五)经一级分行批准,签订协议由我行代为保管的金融同业款箱
(六)特殊物品经主管行长审核,报经行长逐笔审批同意的特殊物品,可封箱入库保管,但必须与现金、贵金属分区存放金库保管的实物应分类有序摆放金库代保管的物品必须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金库安全不构成危害的物品第五条出入库人员严禁携带无关的包(袋)进入库房第六条金库应制定严格的上岗标准,严格执行重要岗位轮岗和强制休假制度第七条各岗位人员因临时离岗、休假或岗位调整等原因必须办理交接,将经管的现金等重要物品及未尽事宜交接清楚,严密交接登记手续,并由金库负责人、运营主管或金库负责人授权人负责监交第八条各级行应对所辖金库制定明确的营业时间、守库时间,并经主管行长批准后,报金库管辖行安全保卫和运营部门备案非营业时间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进入库房管库员因特殊情况需要进入的,必须报经金库管辖行主管行长书面批准后由金库负责人陪同进出;其他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要进入的,必须报经金库管辖行主管行长书面批准后由金库负责人和安全保卫部门负责人陪同进出第九条金库区域内严禁办理现金兑换业务和对外现金收付业务第十条金库应执行限额管理制度,减少非生息资产占用第十一条现金中心和分支库要设置《银行金库运营工作日志》,认真登记金库日常运营情况第十二条金库运营业务管理应综合考虑不可抗力、突发事件和特殊情况等因素,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