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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民事答辩状答辩人翟**,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原告赵**诉答辩人翟**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2018年阴历*月14日,答辩人与原告赵**经媒人介绍相识,正月18日订婚订婚时,原告家人给付答辩人订婚钱3***0元此后答辩人与原告以未婚夫妻的名义相处将近一年2018年年底,原告家人给付答辩人彩礼**万元,以及“三金”钱*万元,答辩人于典礼前用*万元“三金”钱够来金手链、金项链、金吊坠等饰品答辩人与原告于2019年*月**日办理了典礼仪式,之后双方同居生活同年2月中旬,答辩人经过医院检查,确定怀孕2019年3月**日,原告到北京打工,原告走后长期不与答辩人联系,对答辩人的身体和肚里的孩子不管不问,也不给答辩人生活费答辩人由于孕期反应剧烈,长期无法吃饭,身体严重贫血,很有可能保不住孩子导致流产,正需要亲人关心之际,原告不仅不关系问候,而且经常跟答辩人因琐事吵架原告的母亲也常常因琐事跟答辩人生气,答辩人只能一个人承受身体和精神上痛苦2019年7月中旬,答辩人因长期精神压力及情绪低落导致已有6个月的孩子流产,孩子的流产给答辩人造成了巨大的身体上的伤害和精神上的痛苦流产期间,答辩人一直在父母家居住,还未从痛苦的阴影中走出,原告一次诉状将答辩人诉至法院,实属让答辩人心寒绝望答辩人同意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但认为,无需退还原告彩礼款,理由如下
1、本案订婚钱3***0元与彩礼款都是答辩人翟**收取,与答辩人的父母翟**与代**无关,原告起诉翟**与代**无法律依据;
2、订婚钱3***0元系双方办理典礼仪式前一年支付,答辩人与原告以未婚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在此期间,双方购物、买衣服、因订婚请朋友聚会吃饭等因生活开支早已消费完答辩人也如期于2019年1月16日在双方亲朋好友的见证下办理的典礼仪式订婚钱不属于彩礼,故于情于法都不应当退还;
3、彩礼款**万元都早已消费完毕,均用在了筹办婚礼和家庭生活当中其一,原告家属在典礼之前一个月左右,支付给答辩人**万元彩礼款,双方定于2019年1月16日举行典礼仪式答辩人于典礼前用彩礼款为原告购买了一套西服、一身羽绒服等衣物,给原告的父母购买了大衣各一套,购买了自己的衣服及婚纱等饰品,购买了烟酒糖果等各种食物招待亲朋好友,共消费了25000元左右;其二,答辩人典礼时,按风俗回礼包括,餐桌、六椅、被柜花费5800元,雪豹牌电动车花费3500元,床上用品花费10340元;荣事达牌洗衣机花费5699元;梳妆台、鞋柜、挂衣杆、盆架、试衣镜、茶具等生活用品花费2650元,以上共计27989元;其三,典礼之后,答辩人与原告共同生活六个月有余,典礼没多久答辩人就怀孕,为了保胎只能长期在家,无法去工作,二原告3月份就往北京打工对答辩人不管不问,也不支付生活费,答辩人典礼之后期间的吃穿住行还有因保胎购买的药品营养品以及检查费用都是从彩礼款中支出其四,由于孩子流产,答辩人的救治费以及营养费也从彩礼中支出综上,**万元彩礼款早已消费完
4、原告给付答辩人的“三金”钱20000元以及订婚戒指,是我们安阳地区的风俗习惯答辩人已在典礼前在购买了金手链、金项链、金吊坠等饰品,购买以上饰品花费20000余元,购买以上饰品是经得原告本人同意,并且在婚礼上穿戴,饰品系原告赠予答辩人,应属于答辩人的私人物品,不应作为彩礼款返还
5、答辩人遵守婚约,与原告共同生活近一年半,且为原告及家庭做出了巨大的牺牲从2018年阴历正月18日即2018年3月5日双方订婚后,答辩人本本分分与原告相处,以未婚夫与原告相称,积极筹备婚礼,遵守婚约,与原告典礼怀孕后,答辩人为了孩子不再工作,专门在家保胎原告到北京打工后,答辩人独自面对生活,而原告的母亲还经常因生活琐事与答辩人生气吵架孩子6个月的时候,突然流产,这给答辩人造成了巨大的身体伤害以及心理创伤,至今无法正常工作答辩人是否还能生育都是未知数
6、原告存在过错典礼后答辩人怀孕,孕期反应强烈,正需要他人照顾,但原告匆匆望北京打工,走后,对答辩人不管不问,仅偶尔发一次信息,有时发信息就是因琐事给答辩人吵架答辩人因情绪低落,身体虚弱导致流产,原告对此不闻不问,对孩子只字不提,反而将答辩人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彩礼,实属狠心
7、参照《婚姻法》34条之规定,女方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答辩人系于2019年7月中旬流产,原告不得在答辩人中止妊娠六个月之内要求返还彩礼为保护答辩人作为妇女的合法权益,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另,答辩人与原告典礼当日,根据习俗,答辩人进行了回礼,包括答辩人母亲一针一线绣的《**当头》十字绣,以及答辩人的衣物等个人用品,原告应当返还原告还将答辩人的父亲的电动三轮车扣押,价值3800元,也应当一并返还综上,望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无理诉请!此致***人民法院答辩人年月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