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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洗煤厂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落实培训责任,加大培训力度,推进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职工队伍安全技术素质根据国家制定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局第号令)和《关于加强煤20矿安全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等,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安全培训遵循管理、装备、培训并重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培训、教考分离的原则,坚持脱产安全培训和业余安全培训相结合,充分发挥各级安全培训工作的作用,加大安全培训考核力度第三条安全培训工作由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负责,纳入安全办公会议议事日程各级党政领导是安全培训的第一责任者,负责按照要求抓好安全培训工作第二章安全培训对象及形式第四条安全培训的主要形式是脱产培训、业余培训脱产培训包括公司下达的安全培训计划和各科室下达的培训计划,主要包括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新工人、住三违学习班人员和临时指定的脱产培训人员业余培训主要形式是全员安全培训的每日一题、每周一课、每月一考每日一题主要在班前十分钟进行培训,由本班组当班班组长负责人备课、讲课,所讲内容要针对当班的实际情况进行培训每周一课培训定于周三,由车间的技术员负责备课、讲课,讲课要针对本周本车间的实际情况进行培训每月一考在每月的最后一周的周三进行,考试由各科室主管、技术人员组织考试,考试内容为本月所讲的每日一题的内容第五条厂培训部门负责培训本单位的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由公司培训中心或其他三级安全培训机构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并发证I,第三章职责划分第六条厂培训部门负责厂的安全培训工作及计划的制定厂培训部门负责培训除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负责新工人岗前培训,转岗培训,负责厂的从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统计、管理,并根据公司下达的安全培训计划,负责派送参加公司培训中心安全培训的人员协同厂主管部门做好业余安全培训工作第七条厂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厂全员安全培训工作的管理制度及标准,监督检查其落实执行情况和各级各类人员的持证情况,对全员培训初级工进行抽考认定,高级工进行确认,对培训部门安全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每季将检查结果进行讲评通报厂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级各类人员持有效证件上岗情况,每日一题、每周一课、每月一考的开展情况并负责全员安全培训初、中级工的抽考认定和高级工的申报工作;对本厂安全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对三违人员的培训第八条厂培训主管部门负责选派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参加公司的安全培训第九条厂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公司下达的安全培训计划,做好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及日常管理工作第十条各科室主要负责每日一题、每周一课的班前、班后安全培训工作第四章培训工作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按国家规定统一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和指定教材进行培训第十二条所有生产一线、车间、班组必须严格执行每日一题、每周一课、每月一考制度,利用班前十分钟进行安全培训,培训要有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加大现场操作技能的培训力度每月一考试题的为安全基础知识,为技能操作的应知应会知识,40%60%公司由安监局牵头编写《全员培训知识问答》题库;对年龄偏大、文化偏低的老员工的培训,进行单列、单培训,以问答形式进行第十三条由厂培训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人员并针对本行业的特点自行编印每日一题教材,分初级、中级、高级人员,生产一线职工必须人手一册初级人员,必须掌握基本的安全基础知识,本岗位、本工种基本操作要求和要领对生产一线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全部达到初级标准要充分利用班前或班后分钟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10第十四条我厂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原则上全部选派到公司培训中心进行培训,为不影响安全生产,由厂培训主管部门与公司协调,部分安全培训班可在厂进行培训管理和考试,由公司培训中心负责选派教师来我厂进行讲课第十五条厂培训主管部门必须加强教师队伍管理,根据教学大纲,选编好教材,整顿好教学辅助设施,增大实物教学内容,创造良好的培训学习环境,不断提高教学和培训质量第五章管理第十六条未经安全培训或经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干部不准指挥生产、工人不准上岗操作第十七条在安全培训期间,经考核合格,其工资待遇按全部工资额发放,考试不及格者,不准上岗,只发给生活费第十八条初级人员安全知识培训等级达标由队组负责考核认定,中级人员安全知识培训等级达标由车间考核认定,高级人员安全知识等级达标由厂考核认定,公司每季抽考初级达标人员,合格率达到以上则确认各95%单位认定的初级工人员,高级工由厂申报公司进行确认第十九条凡全员安全培训抽考不合格的初、中、高级工,不准参加技能鉴定和技术比武未达到初级工,不准参加技能初级鉴定;未达到中级工,不准参加技能中级鉴定;未达到高级工,不准参加技能高级和技师的鉴定;未达到中级工,不准参加技术比武新工人必须由劳资部门按照先培训后分配的原则办理,培训和考试分离,上岗前厂培训主管部门要进行考试,不合格者不准上岗第六章安全资格证的管理第二十条生产单位的关键岗位人员上岗时,都必须持有公司统一格式的《安全资格证》,《安全资格证》经过培训考核达到初级工标准,由公司安全技术部统一负责颁发,没有取得《安全资格证》者,一律不准上岗第二十一条《安全资格证》的吊销与返还,由公司安全技术部门执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吊销《安全资格证书》、重伤及以上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1、实践证明其安全知识和实际操作水平不能胜任工;
2、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者3被吊销证书的职工,要停止工作进行补学、补考,考核合格后发给《安全资格证》否则,不准上岗第七章考核发证和建档第二十二条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由厂培训主管部门负责安全培训人员的档案填写,实行微机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证后,由厂培训主管部门负责建档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培训后,凡合格者,在上级未颁发证期间,由厂培训主管部门根据考试合格名单统一发放代用证待上级发证后,代用证收回第八章考核奖罚第二十四条厂每季度对生产车间安全培训情况进行考核检查,检查结果实行排名排队、讲评、通报,对前三名的单位分别给予适当奖励,全员安全培训每日一题、每周一课、每月一考的培训必须与安全结构工资挂钩,厂培训主管部门要根据考试成绩、及格率制定全员安全培训考核奖罚办法第二十五条公司对我厂每季全员安全培训进行抽考,合格率低于罚95%,款元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生产人员不能按计划选派,存在冒名顶10000替和缺员,有一人公司对我厂罚款元,累计叠加厂将追究领导责5000任并给予处罚第二十六条由厂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制定对厂培训部门检查的《标准及考核办法》,每季对厂培训中心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在厂培训主管部门所培训的学员,每期合格率低于处罚厂培训主管80%,部门元;低于处罚元;每期合格率达到以上,给予100075%,200085%适当奖励第二十七条在公司和上级检查时,发现各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证或持过期证上岗的,按国务院第号令处罚规定执行446第九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厂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