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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仲裁申请书申请人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申请人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系李**丈夫被申请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申请事项
一、请求依法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附件四第8条无效
二、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迟延交房违约金****元O事实与理由20**年9月26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购买被申请人《**理想城》住宅楼商品房*号楼*单元**号房,该商品房预测建筑面积***平方米,每平方米价格为人民币***元,总金额为***元,付款方式为首付***元,贷款***元;交房期限20**年7月31日前;逾期交房违约责任逾期不超过90日,根据已交房款金额按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支付,超过90日每月按已交房款金额的
0.15%支付违约金等等合同签订前被申请人让申请人阅读了样板合同,申请人于合同签订前两日即20**年9月24日交付了首付款***元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又依约办理了贷款手续,然而,被申请人未按约定于20**年7月31日前交房,直到20**年11月23日,仍不具备交房条件被申请人对于迟延交房,表示同意按约定支付违约金,但同时称还需收取暖气管网户内工料费每平方米**元申请人据理力争,认为不应额外加价,被申请人称合同附件四第8条有约定,申请人不信急忙找到该条,合同附件四第8条果然显示“有线电视、电话、天然气、宽带工料费由买受人承担小区暖气管网铺设到位,户内工料费由买受人承担”申请人不解遂翻开样版合同,该合同中没有此规定申请人又询问其他业主,结果是有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有此规定,有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无此规定,申请人等百余户业主曾向**市住建局反映此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年11月24日作出处理意见,认为被申请人不得强行收取该费用但被申请人置若罔闻申请人认为,根据《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河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以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范市区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六项规定》商品房销售必须严格执行“一价清”制度,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供气、供热、供水、供电等设施的建设成本应列入房价组成部分,不得再另行收取或价外加价况且,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签订合同前两日已经约定好房价每平方米****元,并按此价交了部分房款现被申请人利用签订格式合同之机会,偷换合同,增设加重申请人责任条款是不道德的,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我国民法典之规定,属于无效条款被申请人至今仍未交房,截止到20**年元月11日,被申请人迟延交房17个月零10天,应按约定支付迟延交房违约金****元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起仲裁申请此致**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人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