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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发展党员四项制度
一、入党积极份子储备制第一条入党积极份子的储备,就是通过宣传发动、民主推荐、组织考察、择优确定的方式,建立一支数量足、质量高、结构合理的入党积极份子队伍,不断扩大农村发展党员工作的基础第二条积极份子的条件除党章规定的条件要求外,在农村推荐入党积极份子应突出以下条件、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1、年富力强,有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本领;
2、有一定的群众基础;
3、有一定的文化水平4第三条积极份子的推荐、党支部要通过党员会、村民代表会、村务公开栏等多种1形式和途径,广泛宣传入党积极份子的条件,动员党员群众积极参预推荐工作;、党支部和村委会成员,党员、村民代表,共青团、妇联2等群团组织,可以个人或者组织名义向党支部推荐积极分子;、村级组织管理人员、外出务工经商人员、村内致富3带头人中符合条件的,党支部要引导他们积极申请加入党组织第四条党支部要通过党员大会讨论,确定积极份子人选,并报镇党委组织部备案第五条各村每年度入党积极份子原则上不得少于名2第六条各村入党积极份子的培训,由镇党委组织部统一安排,重点讲解党的基本知识、基本纲领、基本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农村实用技术,党在农村的政策法规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至天(或者不少于学时)5740第七条具备村级后备干部条件的入党积极份子,可根据个人特长,在村内安排适当岗位进行重点培养
二、发展党员公示制第八条发展党员公示制,就是在接收新党员时,把党员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向社会发布,广泛听取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增强发展党员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第九条公示对象经支委会讨论通过,拟吸收为中共豫备党员的发展对象第十条公示时间在党支部确定接收其为豫备党员之前公示期为天15第十一条公示内容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家庭成员情况、确定入党积极份子时间、培养教育情况、入党介绍人意见第十二条公示形式普通在公示对象所属行政村内,以张榜发布或者广播的形式进行第十三条公示工作由镇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镇党委应发布举报电话或者设立举报信箱公示期间,党员群众可以向镇党委组织部如实反映公示对象在思想品德、遵纪守法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第十四条对公示反映出的问题,镇党委要在一个月内指派有关人员(人以上)进行调查核实调查工作除走访党员群众、2查阅相关资料之外,还应听取公示对象本人对反映问题的说明和申辩经调查核实确有严重问题的,不得批准发展第十五条对公示没有反映出问题的,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公示对象入党的,公示期满后,镇党委组织部应及时批准公示对象进入下一程序,确保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第十六条公示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存入公示对象的个人档案
三、发展党员票决制第十七条发展党员的投票表决,就是为扩大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在接收新党员时,在党员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第十八条表决对象、经过党组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1党员条件,通过政审、公示后,拟提交支部大会表决是否接收为豫备党员的入党积极份子;、豫备期满,主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提交支部大会表决2能否转正的豫备党员第十九条在票决中,有表决权的到会党员以无记名方式,客观、公正地投好每一票票决对象在两人以上的,要分别投票第二十条对每一个票决对象,投票人只投一票,不得代替未到会的党员投票;填写确有艰难的,可委托他人或者由党支部指定专人按其本人意愿填写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会前要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第二十一条支部大会表决时,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参加(虽超过半数,但缺席人数较多,普通应改期进行)赞成票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以上,才能接收为豫备党员,或者批准豫备党员按期转正第二十二条支部在召开党员大会时,上级党委要派专人参加,监督指导大会全过程第二十三条在发展党员(或者豫备党员转正)大会上,支部负责人要通报到会人数,介绍对每一个票决对象的教育、培养情况;提出监票人(名)、唱票人(名)、计票人(名)211的建议人选,交党员大会讨论通过第二十四条投票结束后,唱票人、计票人要当场清点收回票数,确认是否有效(如收回表决票多于发出票数,投票无效,应重新投票),并公开唱票,当众发布票决结果未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书面意见应统计在内第二十五条支委会将票决结果,填入《入党志愿书》相应栏目,连同有关材料上报党委审批,并存入本人档案第二十六条党委组织部负责人要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追究其责任、不认真组织入党积极份子推荐、考察和培训工作,1浮现明显失误的;、在审批豫备党员和批准豫备党员转正时,对公示、票决2过程中反映出来的问题不认真调查核实的;、在发展党员公示、票决过程中,不派人监督指导,3浮现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影响的;、通过审批的对象不具备入党条件,入党手续不完备,草率4予以审批的;、对本镇各村入党积极份子推荐、教育管理重视不够,解决5三年以上不发展党员问题措施不力的第二十七条在发展党员过程中,各村党支部书记要切实履行相应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追究其责任:、不积极推荐本村入党积极份子的;
1、对入党积极份子不指定专人培养教育,不对发展对2象进行培训教育的;、不对入党积极份子严格审查,或者不如实向上级党组织3报告公示、票决情况的;、不召开支委会和党员大会,由个别人决定接收豫4备党员或者豫备党员转正的;、本村党支部三年不发展党员,或者发展党员违反规定要5求的第二十八条在发展党员过程中,各包村干部要协助村党支部书记做好相应工作、协助党支部发现和推荐所包村优秀入党积极份子人选;
1、在所包村发展党员工作中,做好与镇党委的联系沟通,2并参加所包村发展党员工作的全过程,提出合理化建议;、监督和指导党支部做好入党积极份子的推荐、培养及发3展对象的公示、票决等各项工作对协调、指导和监督所包村发展党员工作措施不力,出现不良后果者,赋予口头批评、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相应处分第二十九条设立党总支的,支部讨论发展党员的材料须上报党总支进行审查党总支要对上报的发展对象进行考察了解,审查支部发展的程序是否规范否则,要追究党总支书记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追究入党介绍人的相关责任、不认真了解入党积极份子的入党动机、政治思想、道德1品质、工作经历及平时表现,介绍不符合入党条件者入党的;、在支部大会上,不负责任地介绍发展对象(或者转正对2象)情况的第三十一条受党组织指派,对发展党员公示、票决过程中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的有关人员,要广泛听取群众和公示对象本人的意见,认真调查核实,实事求是地撰写调查报告对不负责任、调查失实的,要追究有关调查人的责任第三十二条对借公示之机故意捏造事实、歪曲真象诬陷他人的;不为举报人保密,为被举报人提供打击报复条件,或者参预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三十三落实发展党员各项制度,镇党委决定选择条件成熟的村先行试点(见附件),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镇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