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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第三部分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
一、民事纠纷处理的方式考点解析
1、建设工程民事纠纷的处理方式主要有四种,分别是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
2、诉讼参加人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诉讼参加人当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
3、、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⑴公权性⑵强制性3程序性
4、仲裁的调整范围仅限于民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仲裁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行政仲裁不受《仲裁法》的调整
5、下列纠纷不能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6、仲裁的基本特点1自愿性仲裁协议、仲裁庭的组成2专业性专家审案3灵敏性程序灵敏4保密性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判决5快捷性“一裁终局”
7、和解的适用1自行和解2仲裁和解可依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撤回仲裁申请3诉讼和解可制作调解书,也可撤诉4执行和解和解后反悔的,按原生效法律文书强制执行
8、调解形式1法院调解可强制执行2仲裁调解可强制执行3民间调解不行强制执行4行政调解不行强制执行3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4、仲裁协议的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5、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方式1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2当事人既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确定,也可以请求法院裁定3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确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6、仲裁协议无效情形1约定的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2无民事行为实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3一方实行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4在仲裁协议中,当事人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5以口头方式订立的无效
7、仲裁庭的组成1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2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8、仲裁员的产生1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托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2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托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3当事人约定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托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4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依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2仲裁不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隐私的除外
10、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值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值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11、仲裁和解1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2达成和解协议的,可请求仲裁庭依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撤回仲裁申请3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依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12、仲裁中的调解1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2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3调解不成的,应当刚好作出裁决4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依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13、仲裁裁决1仲裁裁决应当依据多数仲裁员的看法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看法可以记入笔录2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看法时,裁决应当依据首席仲裁员的看法作出
14、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5、撤销仲裁情形1没有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7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16、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并依据该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点解析
1、行政复议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裁决解决行政侵权争议的活动行政诉讼只审查合法性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基本关系1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需先申请行政复议的以外,行政纠纷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申请行政复议还是提起行政诉讼2行政将纠纷当事人对行政复议确定不服的,除法律规定行政复议确定为最终裁决的以外,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1行政惩处2行政强制措施;3行政许可4认为行政机关侵扰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5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6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扰其合法权益的等等
4、不得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1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确定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5、行政复议申请时限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扰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行抗力或者其他正值理由耽搁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退之日起接着计算
6、被申请人的确定申请人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7、行政复议可以停止执行情形1被申请人认为须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须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确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8、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9、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一般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确定行政复议确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10、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惩处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扰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爱惜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侵扰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11、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确定、叮嘱;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确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12、行政诉讼的特点(与民事诉讼比较)⑴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⑵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⑶行政诉讼上诉审不受上诉范围限制,应进行全面审查⑷必需组成合议庭⑸不能有陪审员
(6)不能调解(行政赔偿数额可以调解)提示诉讼和仲裁的任何阶段都可以调解
二、证据考点解析
1、证据的种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2、书证和物证的区分1书证思想内容2物证物品及其痕迹
3、视听资料只要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侵害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窃听取得的,仍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4、证人证言1了解案情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2证人应分别出庭作证3证人不能旁听4同一案件中证人不能再以其他身份出庭
5、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对自己的主见,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见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6、鉴定申请鉴定机构的确定1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留意在举证期限内提出2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7、应重新鉴定的情形1鉴定程序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2鉴定程序严峻违法的;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运用的其他情形
8、不予重新鉴定的情形对于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9、证据保全1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2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供应相应的担保3仲裁中的证据保全申请仲裁中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4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10.举证责任1民事诉讼谁主见,谁举证2行政诉讼被告举证
11、不需证明的事实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依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阅历法则,能推出的另一事实;4已为法院发生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12、证据交换指在诉讼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之间相互明示其持有证据的过程
13、质证指当事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的过程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4、认证原则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3证人供应的对与其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民事诉讼法考点解析
1、民事诉讼基本制度包括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理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2、级别管辖1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除外⑵中级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3高级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4最高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3、一般地域管辖⑴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以被告居处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2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居处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居处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样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居处地是指该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居处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1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3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被告居处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居处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者主要营业地
4、特别地域管辖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居处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5、协议管辖1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居处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居处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6、专属管辖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房屋买卖纠纷、土地运用权转让纠纷等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适用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原则即被告居处地和合同履行地
7、移送管辖受理的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移送法院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报请上级法院指定,不得再自行移送
8、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别缘由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共同上级法院管辖
9、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10、回避情形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
11、提请回避的时间1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起先审理时提出2回避事由在案件起先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3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确定前,应当暂停参加本案的工作
12、回避的确定1院长担当审判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确定;2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确定;3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确定
13、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诉讼当事人1发包人可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2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3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见权利的,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4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担当责任
14、诉讼代理人1诉讼代理人通常也可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托付诉讼代理人和指定诉讼代理人在工程建设领域,最常见的是托付诉讼代理人2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托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3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需有托付人的特别授权4授权托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时,不能认定为诉讼代理人已获得特别授权
15、财产保全的种类诉讼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
16、诉讼财产保全⑴依当事人的申请,或在必要时依职权⑵法院实行诉讼财产保全措施的,可以责令申请人供应担保3法院接受申请后,对状况紧急的,必需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4裁定实行诉讼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刻起先执行
17、诉前财产保全1依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2应当供应担保,不供应担保的,驳回申请3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需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4裁定实行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刻起先执行5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实行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15日内起诉
18、被申请人供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19、先予执行适用范围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2追索劳动酬劳的;3因状况紧急须要先予执行的
20、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峻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2被申请人有履行实力的
21、是应当还是可以供应担保1应当供应担保诉前财产保全2可以供应担保证据保全诉讼保全先予执行
22、一审程序包括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是第一审程序中最基本的程序,具有独立性和广泛性,是整个民事审判程序的基础
23、起诉的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干脆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4、审查与受理1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2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3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5、可以上诉的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
26、开庭审理的程序1准备开庭2法庭调查3法庭辩论4合议庭评议和宣判
27、诉讼调解1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2调解书经双方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3调解不成的,如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刚好判决
28、一审必需开庭审理,一律公开宣判二审可以径行判决,但也要公开宣判
29、审理期限1一审一般程序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别状况须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须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2一审简易程序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30、上诉提起和受理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1、上诉的审理1审理范围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注行政诉讼上诉审要进行全面审查2审理方式一是开庭审理;二是径行裁判
32、二审判决类型1维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2改判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3发回重审或改判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4发回重审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提示对于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仍将依据一审程序进行审理因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照旧可以上诉
33、审判监督程序不是独立审级,也不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
34、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程序1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2最高法院对地方各级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3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留意再审的裁定中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35、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1当事人申请不愿定引起审判监督程序2应当再审情形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法院应当再审留意申请再审期间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36、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时间1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2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后,据以作出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觉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违规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37、执行依据1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生效的调解书;2仲裁机构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生效的仲裁调解书;3公证机关依法赐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
38、执行案件的管辖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39、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40、提交执行的案件具有交付赡养费、抚养费、医药费等内容的案件;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审判人员认为涉及国家、集体或公民重大利益的案件
41、再申请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2、执行异议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15日内审查,裁定撤销或者改正,或驳回;对裁定不服的,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2案外人提出的异议15日内审查,裁定中止执行或驳回;对裁定不服的,依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43、执行和解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法院可以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复原对原失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44、执行中止和终结情形的区分仲裁法考点解析
1、仲裁的范围
2、仲裁法的基本制度包括1协议仲裁制度2或裁或审制度3一裁终局制度
3、仲裁协议的约束力1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前提,没有仲裁协议,就不存在有效的仲裁2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只能通过向仲裁协议中所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方式解决该纠纷,而丢失了就该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