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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号
27.200团体标准T/CGCC-2020焙烤食品用植物蛋白液VegetabIe proteinIiquid forbakery products(征求意见稿)发布实施xxxx-xx-xx xxxx-xx-xx中国商业联合会发布焙烤食品用植物蛋白液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焙烤食品用植物蛋白液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贮存、运输、销售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焙烤食品用植物蛋白液的生产、检验和销售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317白砂糖GB
1886.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柠檬酸钠GB
1886.2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酪蛋白酸钠(又名酪肮酸钠)GB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GB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商业无菌检验GB
500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GB/T
5009.183植物蛋白饮料中月尿酶的定性测定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88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胡萝卜素GB/T10004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GB1167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GB2037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加工用植物蛋白GB/T20880食用葡萄糖GB/T23527蛋白酶制剂GB255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乳糖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31637食用淀粉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焙烤食品用植物蛋白液Vegetable proteinliquid forbakery products以食品加工用植物蛋白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经配料、搅拌混合、均质、巴氏杀菌、包装、高温灭菌、冷却等工艺制成的用于焙烤食品表面上光的液态产品4技术要求
4.1原辅料
4.
1.1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
4.
1.2食品加工用植物蛋白应符合GB20371的规定
4.
1.3食用葡萄糖应符合GB/T20880的规定
4.
1.4植物油应符合GB2716的规定
4.
1.5乳清蛋白粉应符合GB11674的规定
4.
1.6酪蛋白酸钠应符合GB
1886.212的规定
4.
1.7乳糖应符合GB25595的规定
4.
1.8白砂糖应符合GB/T317的规定
4.
1.
91.9食用淀粉应符合GB31637的规定
4.
1.
101.10食用盐应符合GB2721的规定
4.
1.
111.11柠檬酸钠应符合GB
1886.25的规定
4.
1.12蛋白酶应符合GB/T23527的规定
4.
1.13胡萝卜素应符合GB8821的规定
4.
1.14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的国家标准
4.
1.15其他原辅料应符合相关的产品标准
4.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气味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气味,无异味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形态液态,状态均匀
4.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蛋白质/g/100mL
25.0三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计法/%
7.
04.4食品安全要求
4.
4.1微生物限量应符合商业无菌要求
4.
4.2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037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加工用植物蛋白》中污染物限量的规定
4.
4.3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2037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加工用植物蛋白》中真菌毒素限量的规定
4.
4.4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和GB14880的规定
4.5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等的规定6检验方法
1.1感官取适量试样置于玻璃量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颜色、杂质及形态,闻其气味
6.2理化指标
7.
2.1蛋白质按GB
5009.5规定的方法测定
8.
2.2可溶性固形物按GB/T12143规定的方法测定
9.3微生物要求按GB
4789.26规定的方法检验
6.4净含量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7检验规则
7.1组批与抽样
7.
1.1组批同一班次、同一生产工艺、同一产品为一个批次
7.
1.2抽样每批随机抽取样品,数量满足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项目需要以及留样的需要
7.2出厂检验
7.
2.1产品出厂前应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7.
2.2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蛋白质含量、总固形物含量、净含量、商业无菌
7.3型式检验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型式检验: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或停产半
7.
3.1年以上恢复生产时;a bc原料、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7.
3.2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型式检验项目本标准规定的
4.
2、
4.
3、
4.
4、
4.5以及
8.1规定的项目
7.4判定规则
7.
4.1出厂检验判定与复检
10.
4.
1.1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判为合格产品
7.
4.
1.2出厂检验不符合商业无菌要求,直接判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其余指标如有不合格,可从同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若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8标签、标志、包装、贮存、运输及销售
8.1标签、标志
8.
1.1标签应符合GB7718和GB28050的规定
8.
1.2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
8.2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
8.3贮存、运输及销售应符合GB31621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