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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第一节会计档案归档第一条会计档案是银行业务经营活动中形成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包括以纸质及磁性介质形式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等第二条纸质会计档案是以纸为介质保存的会计档案电子会计档案是以磁盘、光盘、硬盘、缩微胶片等介质为载体保存的会计档案电子会计档案应能满足查询或打印的需要第三条.银行应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规范电子会计档案的归档、保管、查阅、销毁等操作第四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保管和定期保管第二节会计档案保管两类定期保管的期限分为年、年和年三种1553第五条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从会计档案形成的次年度月11日算起第六条会计档案可采用纸介质、磁盘、光盘、硬盘、缩微胶片等形式保存同一会计档案同时采用纸介质和电子介质保存的,应至少确保一种形式的档案满足保管期限的要求第七条各级行应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库(柜)对会计档案应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档案管理人员调动时,应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第八条.机构分设后,原机构保留的,会计档案继续由原机构保管;不保留原机构的,会计档案应经分设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机构撤并的,会计档案应移交账务接收机构保管第三节会计档案调阅、移交及销毁第九条会计档案的查询、调阅、保管要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会计档案一律不准外借内部和外部查阅会计档案均应进行相应登记第十条.内部调阅会计档案需经会计部门主管人员和会计档案管理部门主管人员批准;法律、法规规定有档案查阅权的部门查阅会计档案,必须持有效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经本行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核准第十一条移交会计档案,应严格按移交手续办理,涉及变更会计档案管理部门的,还应由有权人签署意见,移交双方都应签字盖章第十二条会计档案保管期满,符合销毁条件的,应由县级以上分支行档案管理部门会同会计部门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一级分行会计主管部门批准,方可销毁第十三条已满保管期的会计档案,如尚有未了债权、债务、案件或账务未查清,应待债权债务明确、案件终结或账务查清后,再按规定销毁各级行对会计档案的管理情况应定期检查,重点检查会计档案的调阅、销毁等手续及保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