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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株)文综罚字〔〕2022号F-000090当事人:天元区梦琦轩画廊(经营者周俊杰)注册号住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滨江商业休闲广场2栋2022年9月20日15时50分至16时30分,株洲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王文(湘02002100103)、沈民(湘02001700112)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天元区梦琦轩画廊检查,经营者周俊杰在现场当事人从事字画、文具等销售,墙上挂有用于销售的国画、书法作品等艺术品,均为手书,而非批量印刷品,作品均未标注价格、尺寸、材料等信息,经营者也未能提供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帐、账簿等销售记录其行为违反了《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做出如下处理
1、现场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拍摄现场照片;
3、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进行下一步调查,该次执法检查于16点30分结束2022年9月21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2022年9月22日,经营者周俊杰接受调查,确认天元区梦琦轩画廊未按规定对所经营的艺术品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的事实2022年10月9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对所经营的艺术品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其行为违反了《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九条第
(一)项的规定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株)文检(勘)字〔2022〕第0001017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现场检查时的照片4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和取证过程;
2、经营者周俊杰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证实个人身份及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和民事责任能力
3、天元区梦琦轩画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一张、证实
①周俊杰是天元区梦琦轩画廊的经营者;
②周俊杰在经营天元区梦琦轩画廊办理了营业执照;
4、经营者周俊杰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实天元区梦琦轩画廊在经营中未按规定对所经营的艺术品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的事实以上证据当事人均已质证并签字确认,对证据没有异议本机关法制部门及主要负责人对上述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进行审查后,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当事人的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依据《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参照《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中《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九条中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我局于2022年11月1日对当事人下达编号(株)文综罚告字〔2022〕第F-00009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依据、种类和幅度,并告知了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综上所述,针对当事人的违规行为,现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2023年1月6日(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