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病历封存与启封管理制度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年版)》、《医疗机构2016病历管理规定》(国卫医发()号)文件修订201331
一、依法需要封存病历时,申请人应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医务科审批,在医院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对病历共同进行确认,签封病历复制件
二、医院申请封存病历时,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共同实施病历封存;但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拒绝或者放弃实施病历封存的,医院可以在公证机构公证的情况下,对病历进行确认,由公证机构签封病历复制件
三、医院病历室负责封存病历复制件的保管
四、封存后病历的原件可以继续记录和使用
五、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病历时,申请人应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医务科审批,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当医师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封存
六、开启封存病历应当在签封各方在场的情况下实施病历封存与启封流程图(申请封存或启封病历)提供有关证明医务科审批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及审批单到病案室签字封存病历查找封存病历病案室保管封存病历签封各方在场时启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