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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技术转移奖励政策操作细则为加快推进要素市场化改革,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产业科创名城科技支撑政策措施》(扬府发()号),建设和完善全市技术转移体系,进一步激发创202219新主体技术转移活力,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壮大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制定本细则
一、支持对象市技术转移奖励政策遵循突出绩效、注重引导的原则,主
1.要支持对本市技术转移输出方、技术转移吸纳方、技术转移机构、技术经纪(经理)人的奖励本细则所称技术转移输出方和技术转移吸纳方是指市内的
2.企业、高校院所、研发机构等独立法人单位;所称技术转移机构是指在本市注册,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目的,为促成他人技术交易而从事居间、经纪或者代理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或者是高校院所与本市进行合作设立的技术转移中心等办事机构;所称技术经纪(经理)人是指为促成他人技术交易而以个人名义从事居间、经纪或者代理活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科技副总、产业教授、科技镇长团、科技服务从业人员等本细则所称技术合同是指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
3.法》,在江苏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系统进行认定登记,并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技术合同;所称技术合同成交额是当事人之间所签订技术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总金额,技术交易额是指从技术合同成交额中扣除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后的金额;所称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合同财务实际到账的技术交易金额
二、支持标准(-)技术合同登记奖补为促进高质量发展,对经江苏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审核通过、年度技术合同成交总额超过万元的技术转移输出方或1000涉外技术转移吸纳方,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按照比1:1例配套给予技术合同成交总额的奖补,每个单位年最高奖
0.5%补万元10
(二)高校院所技术交易奖励本市高校院所、研发机构和在本市设有技术转移机构的外地高校院所,与我市企业签订技术合同的,在合同签订后三年内,按照上年度累计实际技术成交额的给予奖励,每个单位年最高2%奖励万元100
(三)高校院所技术转移中心对市级平台和省级以上园区引进的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构,最高给予万元/年的工作经费20技术转移机构奖励建立完善技术转移机构备案登记和绩效考评机制(由市科
1.技资源统筹服务中心另行制定每年对已备案登记的技术转移机b构进行绩效评价,对评价为优良等次以上的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万元
10.对新认定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给予万元一次性奖230励支持技术转移机构开展技术交易服务对各类技术转移机
3.构促成从高校院所向本市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在合同签订后三年内,按照上年度累计实际成交额的予以奖励,单个合同2%最高奖励万元,关联技术交易除外10
(五)技术经纪(经理)人奖励支持发展技术经纪(经理)人队伍对接受业务指导和行
1.业管理,开展相关工作的技术经理人,经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培养,可给予实际缴纳培训费用的等额补贴每年对技术经纪(经理)人进行绩效评价,对评价为优良
2.等次以上的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万元(技术经纪(经理)人备1案登记和绩效考评办法,由市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中心另行鼓励技术经纪(经理)人开展技术交易服务对技术经
3.纪(经理)人从高校院所向我市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在合同签订后三年内,按照上年度累计实际成交额的予以奖励,单1%个合同奖励最高万元,关联技术交易除外10
三、兑现条件(-)技术合同登记奖补技术合同应在“江苏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平台”完成
1.认定登记,并在当年度经相关管理机构最终审核通过技术合同应提供资金到账发票等财务凭证,且实际成交额
2.达技术合同成交额的及以上;涉外技术合同经审核确认的,直1%接予以奖补
(二)高校院所技术交易奖励技术合同应由技术转移输出方在“江苏省技术合同认定登
1.记服务平台”完成认定登记,并在当年度经相关管理机构最终审核通过;与省外单位签订技术合同的,原则上应在省外技术合同登记系统完成登记技术合同应提供资金到账发票等财务凭证(作为主要审核
2.依据)符合本条政策的技术合同不得申请技术合同登记奖补,不
3.重复奖励
(三)高校院所技术转移中心高校、科研院所与市级相关单位或平台签订合同的,基础
1.工作经费万元直接拨付剩余万元作为绩效奖励经费,由市科1010技资源统筹服务中心组织绩效考核,根据协议中约定的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予以拨付省级以上园区引进的,按照地方实际拨付经费的给予
2.50%配套支持,每年不超过万元20
(四)技术转移机构奖励技术转移机构需经市科技局或委托单位备案登记
1.技术交易双方应通过技术市场相关平台或系统发布供需信
2.息,并签订责权利明确的技术合同技术合同应是本市企业与高校院所、科研机构等单位签订,
3.由技术转移输出方在“江苏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平台”完成认定登记,并在当年度经相关管理机构最终审核通过;与省外单位签订技术合同的,原则上应在省外技术合同登记系统完成登记应同时提供资金到账发票等财务凭证、技术中介服务证明
4.等材料
(五)技术经纪(经理)人奖励技术经纪(经理)人需经备案登记,或取得相应培训证书
1.并挂靠在江苏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技术经理人事务所内技术交易双方应通过技术市场相关平台或系统发布供需信
2.息,并签订责权利明确的技术合同技术合同应是本市企业与高校院所、科研机构等单位签订,
3.由技术转移输出方在“江苏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平台”完成认定登记,并在当年度经相关管理机构最终审核通过;与省外单位签订技术合同的,原则上应在省外技术合同登记系统完成登记应同时提供资金到账发票等财务凭证、技术中介服务证
4.明等材料市技术转移奖励资金采取事后集中兑付方式,按年度实施,
1.每年由市科技局统一组织技术转移机构应及时将资金拨付至挂靠的技术经纪(经理)人高校院所、企业、技术转移机构、技术经纪(经理)人等
2.通过江苏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系统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时,应遵循守法诚信原则,及时提交资金到账发票、中介服务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高校院所、企业、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纪(经理)人须
3.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对弄虚作假出现违规失信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予以通报批评,追回资金,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细则自年月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4.2022224负责解释,原《扬州市技术转移奖励办法(试行)》(扬科发()2018号)同时废止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