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1页未读,继续阅读
文本内容:
中级会计《经济法》考点2023第一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及未成18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8.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胁迫)、(欺诈)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纯获利益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3况相适应的(直接有效),其他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无权代理的情形殳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超越代理权实施的代理)、(代理权终止4G后而实施的代理),不能代理的情形乂如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5,仲裁的基本原则:(自愿原则)、(一裁终局原则)
6.不能仲裁: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行政争议
7.不适用《仲裁法》的情形:(劳动争议)、(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8.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协议可不开),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协议公开的,可公开,但涉及/9一家秘密)的除外〈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诉讼公开审判制度11⑴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2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可以不公开⑶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两项内容,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
12.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当事人对重审案13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个月内,不能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中止)第二章
146.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1,未尽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2
①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③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0是,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可以设(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31.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至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41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年)
5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6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有限责任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7价格收购其股权⑴公司(连续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55配利润条件的;⑵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⑶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8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潜询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国有独资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
10.5)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1/3,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人以上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
11.2200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对于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还应当召开有其他认12股人参加的创立大会,并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日)前提出临时133%10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方式:出席+〉回避+出席出席141/2;+1/2;+22/
3.上市公司在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应当由股15130%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以上)通过2/
3.董事会的决议方式:全体回避16+1/2;+1/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17责任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18,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应1930%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以上)通过2/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限制20⑴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上市之日起(年)内不得转让1⑵董、监、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股份总数的()上市公25%;司董、监和高所持股份不超过股的,可以一次性全部转让,不限制1000()董、监、高级离职后(个月内),不得转让36⑷上市公司董、监和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①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日内);30
②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日内);10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人),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213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1/3,.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22员吸票的发行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同股同价)原则2〈•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在对(公司合并)作出决议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的)以上通过2/
3.公司分立的程序与公司合并的程序基本一样,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25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章.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1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
2.人(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只有普通合伙人才可以以劳务3出资).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4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5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6.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7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