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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经营管理办法湖南建工集团定,违反规定由各单位追究主要责任人管理责任,视情况轻重给予相应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同时集团将追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政管理责任第四十六条本管理办法为集团经营工作管理总则,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和各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集团总公司市场经营部备案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集团总公司市场经营部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集团经营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介绍信、法人委托书管理第三章投标管理第四章合同管理第五章区域、专业经营管理第六章经营统计管理第七章经营费用及奖励第八章其它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经营管理,规范经营行为,规避经营风险,提升经营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集团经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统筹协调”的原则集团各单位在开展经营活动中,全面服从集团及各单位本部的指导、协调和统筹管理
2、“归口管理”的原则集团各单位经营工作要全面实行归口管理,对管理成熟的区域、专业可以实行授权
3、“效益优先”的原则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重点抓规模大、影响大、效益高的工程项目,规模小、影响不大、效益不高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不予承接第二章介绍信、法人委托书管理第三条各单位联系业务介绍信统一由市场经营部负责开具、协调第四条经营业务介绍信严格实行预登记制度,各单位市和管理场经营部和相应授权管理机构要及时做好项目信息的收集、评审等工作第五条.业务介绍信开具管理应遵循以下“六大原则”统筹协调、自营优先、资源优先、专业优先、区域优先、时效性原则,且按以上的先后顺序来确定介绍信的优先开具原则第六条.根据介绍信开具管理“六大原则”确定业务主要联系单位或个人,待招标公告发布后或持有正式招标邀请函,按《集团项目责任人担保管理办法》规定完成相关手续,按分级审批的原则开具介绍信第七条,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项目承接风险评价机制,成立“项目承接审核领导小组”,负责在介绍信、投标和合同洽谈阶段特殊项目的评估第八条.介绍信开具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实行分级审批原则上一般项目由市场经营部审批开具;BT、BOT和代建项目,民用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有一定资金要求和总价包干、低价中标的项目,省内、省外有一定规模(各单位可依据本单位情况确定具体标准)的项目将通过项目承接审核领导小组评估后开具(在介绍信开具阶段无法进行评估的,可在投标阶段进行评估);特殊项目由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开具第九条.一张介绍信仅限于联系一个工程各单位介绍信中被介绍人必须是本单位在职员工,且必须委派一名本单位经营人员全程跟踪第十条原则上省内500万元以下、省外10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道路工程、公路、桥梁等工程不予承接特殊情况下承接低于以上标准的项目,必须经各单位审批同意后方可承接,且项目上交管理费不得低于3%第十一条介绍信和单位宣传资料按500元/套收取费用同时,可根据项目具体联系情况收取一定的投标押金,项目不中标不予退还,项目中标后可抵项目上交管理费第十二条在项目跟踪、联系过程中,集团需要整体协调、整合资源时,各单位要全面服从集团整体协调第十三条.对项目责任人实行担保,具体按《集团项目责任人担保管理办法》执行第十四条联系业务法人授权委托书(含信息、报名、资审、投标、合同阶段)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由各单位市场经营部统一开具和管理,被授权人必须是本单位在职在岗员工第十五条.各单位可以授权委托管理成熟的省外区域公司开具本区域和专业范围内的仅限工程业务联系的介绍信和法人委托书,省内区域公司原则上不予授权但BT、B0T、代建、房地产开发、有一定资金要求的、省内、省外有一定规模(各单位可依据本单位情况确定具体标准)的项目不列入授权范围,由各单位市场经营部直接开具管理第三章投标管理第十六条,各单位要建立相应的招投标管理机构,主要负责招投标文件的评审、编制、审核及协调管理等职能第十七条各单位投标文件必须由投标管理机构负责编制和审核,并收取投标文件编制费第十八条.建立统一的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评审制度由项目联系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招投标管理机构对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评审对房地产、BT、BOT、代建项目,有一定资金要求和总价包干、低价中标等有一定风险的项目由项目承接审核领导小组进行风险评审通过评审后的项目才能正式参与投标第十九条.各单位可授权委托管理成熟的区域、专业公司负责本区域、本专业范围内(本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除外)的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的评审,投标文件的编制及审核被授权的部门必须按单位统一的规定和流程对本授权范围内的项目投标进行评审把关,并将最终评审、投标结果报各单位投标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条.为控制经营过程风险,各单位对外所有与经营有关的报告、承诺及工作函等资料报出,必须建立审批制度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必须建立投标信息资料库,由市场经营部负责管理,包括单位资信资料、综合信誉资料、工程业绩资料、人员资料及相关综合资料等,及时收集、整理和更新,并实行投标资料库的共享,以确保对外投标资料的一致性第四章合同管理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必须成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由市场经营部负责管理主要负责工程施工合同的洽谈、评审、签订、存档、监督、管理和内部承包合同的监督、存档、管理等职能第二十三条建立统一的施工合同评审制度,并由专职、专业人员对工程施工合同条款进行评审第二十四条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原则上应采用GF—1999—0201版本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推荐使用的合同示范文本第二十五条应根据市场情况、法律法规和单位实际,规范统一项目内部承包合同条款和管理第二十六条所有内部承包合同必须建立统一的审签制度,并统一项目上交管理费标准省内项目长、株、潭地区2000万以下的项目上交管理费不低于3%,2000万以上的项目上交管理费不低于2%;省内其它地区和省外项目项目上交管理费不低于2虹低于以上标准的项目由各单位必须按统一的审批程序审批确定,并报总公司市场经营部备案第二十七条所有项目的劳保基金不得优惠第二十八条所属项目部对外签订的分包合同、劳务合同、材料采购合同、设备租赁合同等必须采用各单位制订的标准合同版本第五章区域、专业经营管理第二十九条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对具备条件的专业或省外区域可以设立专业、区域公司,专业、区域公司必须实行归口管理第三十条各单位专业、区域公司在本专业、区域范围内承担该专业、区域范围内的一切生产、经营等责任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区域、专业公司设立的基本条件
(一)有较好的市场开拓前景或有在建工程项目;
(二)市场需求必须设立;
(三)有合适的负责人(包括经理、书记、财务负责人和质安负责人),拟任人选4人以上,负责人必须由各单位在聘人员担任;
(四)有相应的机构或团队;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地和必要的办公设备第三十二条专业、区域公司为各单位二级非法人管理机构区域公司可在本区域范围内根据市场或区域拓展的要求成立相应的分公司,但分公司由各区域公司申请,各单位相关部门建立统一审批设立制度,并备案各分公司由区域公司归口管理、考核,向区域公司负责第三十三条区域、专业公司的设立、变更与撤销由各单位统一审批、管理第三十四条区域、专业公司考核:
(一)机构健全,专业人员配套且持证上岗;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
(三)经营、回收工程款和上交各项税费等各项指标均达到各单位年度计划要求和相关上级管理部门要求凡通过以上年度考核合格的区域、专业公司,才能在本区域、专业范围内由单位给予经营授权管理第三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专业、区域公司,根据影响程度给予以下相应处罚对专业、区域公司进行经济处罚或对单位负责人进行撤职,或直接撤、并公司
(一)违法经营或有严重不良行为,给单位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
(二)连续两年发生亏损的;
(三)连续两年未完成经营、回收工程款、上交管理费等各项计划指标的;
(四)市场萎缩,无发展前景的;
(五)经单位认定需要撤、并的第三十六条各区域公司或分公司严格按项目上交管理费标准执行,坚决取消按年度包干承包模式第三十七条各区域公司或分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必须为各单位在聘人员第三十八条对于本办法区域、专业未授权部分,各区域、专业公司一律接受各单位市场经营部直接管理,不得自行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否则取消所有授予的权限,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第六章经营统计管理第三十九条各单位经营统计工作由市场经营部管理市场经营部第四十条各单位必须配备与统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或负责统一编制、发布经营统计数据和统计分析兼职经营统计工作人员,并保持其相对稳定经营统计工作人员应对统计信息资料提供的准确、全面和及时性负责经营统计实行月报制各单位须按期向集团总公司市场经营部呈报本单位月度经营报表月报统计时区为上月26日至报告期本月25日报送时间为每月28日(遇特殊情况按临时通知)十二条列入经营统计的中标工程项目必须以收到中标通知书或签订施工合同为依据第四十三条为保证经营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单位可根据承第七章经营费用及奖励接业务情况或上交管理费情况,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作为各单位第四十四条为保证经营队伍的素质和稳定,提高经营人员专项经营费用开支的积极性,各单位应在上交管理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作为经营人员的奖励开支,并根据项目的难、易程度设定不同的奖励标准第八章其他十五条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集团经营管理相关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