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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实训基地、公共实训中心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校级实训基地、公共实训中心项目的组织和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成效,结合国家、省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校级实训基地、公共实训中心建设的目的是通过结合区域产业发展需求和行业发展趋势,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显特色,按照学校专业建设规划,把有限的资源相对集中,围绕市场需求大、特色鲜明的重点发展专业,重点建设一批教育教学改革力度大、装备水平高、优质资源共享的校级实训基地并以此提升专业内涵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水平第三条校级实训基地、公共实训中心应符合下列条件
1.实训场所1布局科学合理,与现代企业生产服务场景相接近,符合相关建设标准,无安全隐患;2基地使用面积,理工类实训基地不低于500平方米,文科类实训基地不低于200平方米;理工类公共实训中心不低于1000平方米,文科类公共实训中心不低于400平方米;3实训工位数实训基地不低于50个,公共实训中心不低于100个
2.实训设备1配置合理,种类齐全,数量充足;2及时更新设备,提升设备的技术含量,设备和技术水平保持与同期企业生产使用设备水平相一致,并且要有一定的超前性;3设备能够满足基本技能训练、专项技能轮岗训练、综合能力顶岗实习等实践教学的需要,满足开展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和技能竞赛的需要,满足教师为行业企业开展技术服务的需要;4建成后生均实训设备总值,理工类实训基地和公共实训中心不少于4000元/生,文科类实训基地和公共实训中心不少于3000元/生
3.经费投入1基地经费投入有保证,设备维护、材料损耗经费补充有保障;2每学期生均实验训耗材支出,理工类实训基地和公共实训中心不少于120元/生,文科类实训基地和公共实训中心不少于60元/生
4.其它1申报基地所在专业必须近三年连续招生,年招生数100人以上,在校生应在300人以上,毕业生就业率高2申报基地的实训场地、设施、设备能满足学生技能训练的需要,并在教学基本建设、运行机制、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等方面取得一定的成绩,形成了以就业为导向、以行业企业为依托的校企合作长效机制3申报基地依托专业为校级品牌培育专业的优先考虑建设;获得校级立项的实训基地、公共实训中心项目,在建设年度的学校实训实验项目建设中,优先投入资金建设4申报基地须根据《省高职教育校内实践教学基地认定评审指标》自评打分,达到60分以上的予以申报第二章申报立项第四条项目申报、立项程序
1.教务处发布项目申报文件,提出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
2.二级学院根据申报文件要求组织开展遴选推荐工作,填写申报表见附表2;
3.教务处受理项目申报,经形式审查、学校质量工程工作委员会专家评审、校长办公会审议、公示等程序,确定立项建设项目;
4.学校通过对校级实训基地、公共实训中心项目的培育,推荐优秀项目申请省级认定第三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学校教务处是实施校级实训基地、公共实训中心项目的组织者,主要履行如下职责1根据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要求,制定项目建设规划和管理办法等;2制订和发布项目申报文件,组织项目评审,确定立项项目;3组织校级建设项目评审和省级建设项目的推荐申报;4审核建设方案,协调、指导项目建设工作;5组织对项目检查、验收和评价,负责项目中止、撤销等工作;6推广、宣传项目建设成果第六条承担校级实训基地、公共实训中心项目建设任务的二级学院以下简称“项目学院”是项目的实施者,主要履行如下职责:1组织专业项目小组开展项目建设工作;2按照学校要求,组织开展校级项目申报,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3按照建设方案组织项目实施,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建设质量;4按照学校有关财务制度及本办法规定,科学、合理使用资助经费,对资助经费使用与管理的真实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负责;5增强绩效意识,强化绩效管理;绩效目标设定要能清晰反映建设项目的预期产出和效果,并以相应的指标予以细化、量化描述;6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验收第七条校级实训基地、公共实训中心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如下1制订项目建设方案;2组织开展项目建设工作;3按规定合理使用项目经费;4推进项目建设成果应用;5宣传、推广项目建设成果第八条校级实训基地、公共实训中心项目的建设内容、进度安排及项目负责人经学校通过后,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项目学院须提交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四章经费管理第九条经学校审核批准立项的校级实训基地、公共实训中心,学校提供软性建设经费支持为确保实践基地建设质量,经费按照立项年度核定的金额分段拨付,即立项时学校对每个基地拨付50%建设经费;验收后,根据验收质量等级A、B、C三个等级拨付剩余经费;验收不合格的,不再拨付经费校级实训基地、公共实训中心硬件建设参照《省高职教育校内实践教学基地认定评审指标》的实践教学条件要求,在建设年度的学校实训室立项建设项目当中优先投入资金建设,鼓励校企合作单位提供经费支持建设第十条项目资助经费应专款专用,主要包括办公用品、软件及耗材费、小型仪器设备费、调研差旅费、资料费、培训费、成果展示费、教学资源、网页制作建设维护费及其他费用等,有关使用要求严格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第五章检查验收第十一条项目建设期为2年,学校质量工程工作委员会在建设期内组织开展项目建设中期情况检查,建设期满后组织验收评价以项目验收成绩,从高到低依次作为省级实训基地、公共实训中心,申请省级验收、认定第十二条在基地建设期间,各基地应建立完整的基地档案,主要包括基地功能定位、实践教学条件、师资队伍结构与建设、实践教学情况、运行管理机制、工作绩效、建设成果和贡献等第十三条项目建设情况中期检查不合格的,将给予限期一年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未能达到整改要求的,撤销立项检查主要内容包括1项目进展情况;2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第十四条建设期满后验收通过的,认定为“校级实训基地、公共实训中心”;验收不合格的,撤销立项验收主要内容包括1建设目标的实现和任务的完成情况;2取得的标志性成果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撤销立项、收回资助经费等处理1材料弄虚作假,存在违背学术道德情况;2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3未按要求按时上报材料,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审计和验收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