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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五)休学学生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六)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复学审批表》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二级学院、教务处等相关部门及主管校长审批后,方可复学(因伤病原因休学的学生还应附上由指定医院开具的康复证明)办理复学手续时间为第1周和第18周超过注册时间一周既不复学又不申请继续休学者,按退学处理
(七)复学的学生,原则上应编入本专业下一年级相应班级学习如该专业下一学年未招生,则安排下一年级相近专业学习
(八)学生休学期间,因情况发生变化,在缺课不超过学期总学时数的1/3,且具备复学条件的前提下,可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后在原班级复学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九)在校学生应征入伍,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退役后2年内可向学校申请复学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不记入在校学习时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留级警告及留级参照《学生升级、跳级、留级、退学与退学试读的规定》(2017年7月第四次修订)文件执行
(二)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学生学习期间,不及格必修课程门数累计达到9门给予退学处理,或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2.在校期间不论因何种原因休学(休学创业除外)、保留学籍(服兵役除外),从入学时间起5年内未能完成学业的;
3.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4.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5.未请假离开学校连续两周;
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7.本人申请退学的
(三)退学办理办法
1.申请退学或自动退学的学生,需填写《学生退学审批表》或《学生自动退学审批表》,经学生家长、学院、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等部门审核签字,主管校长批准,办理退学手续
2.学生退学手续原件留教务处存档备案,复印件留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处、财务处存档
3.教务处将退学学生情况报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四)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报学生处审核,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学生处)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此类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五)经批准退学的学生自被确认退学之日起即取消其学籍,一般不予复学退学的学生,在两周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六)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自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退学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自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从退学决定或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九、毕业、结业与肄业
(一)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德、智、体、美达到毕业标准,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二)学生可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延长或者缩短在校学习时间,标准学制为3年的普通专科专业在校学习时间为2至5年学生在第一学年提前修读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第一至四学期课程,每门必修课总评成绩均达到90分及以上的,可在第三学期开学两周内申请提前毕业由学生本人填写《学生提前毕业申请表》,经所在二级学院、教务处、校领导审批,并在校园网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准予提前毕业
(三)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标准,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五年内可以返校通过补考、重修或补作毕业设计、论文达到毕业标准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在结业后的重修考试中作弊者,不得再次申请重修;结业五年内未修满学分、不参加答辩或答辩未通过者,不得换发毕业证书;结业五年内未申请补领毕业证书者,学校不再受理
(四)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并出具学习成绩证明;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生处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只出具学习成绩证明;学习不满一学年,不发给肄业证书,只出具学习成绩证明
(五)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并需经过省教育厅审核方可颁发学历证书
(六)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在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注册
(七)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A)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九)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十、附则
(一)学校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其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二)本规定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三)本规定相关表格,可到教务处领取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