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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修订说明为加强北京市科研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科研信用信息管理,营造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根据有关政策文件,组织对《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进行了修订,现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和依据市科委印发施行《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为北京市科技计划信用管理提供了重要依据该办法实施以来,社会信用管理、科技管理机制等出现了许多的变化,部分条款已不适应新的形势和工作任务要求,亟需修订
(一)科技管理体制发生了较大变化一是科技计划管理方式变化2014年以来,随着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出台,以中央财政科技计划改革为开端,各财政支持科技计划(项目)不再由行政机关直接管理,而是改为依托专业机构来具体管理二是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制度变化《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两次修订,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具体制度发生了相应变化三是市科委与中关村管委会于2021年开始合署办公,相关职责进行了调整
(二)科技信用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分别于2018年和2022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对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此期间,科技部等部门制定了《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对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进行了明确修订后的《办法》以“科技计划项目”的信用管理为基础,科技人才项目、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参照执行,以适应新的科技管理要求和创新环境
二、修订的总体思路《办法》修订遵循以下思路一是认真落实上级文件精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是科技信用管理的重要指导文件,《办法》在修订过程中,专门增设相关条款以体现对相关精神的落实如《办法》第四条规定要“宽容失败”,第十五条规定实行诚信承诺制度等二是严格对照依据文件《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等规章政策是《办法》修订的直接依据文件,《办法》在修订过程中,对照依据文件相关规定,对之前的条文内容进行逐条审订如根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办法》第
十八、十九条增加了追加处理措施,第二十条增加了给予从轻从重处理的适用条件,根据《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办法》第三条对适用对象进行了调整,第五条对管理范围进行了细化三是广泛吸纳同类规定借鉴上海、江苏等多个省市科技信用管理的有益经验,增加了宽容失败的适用条件、信用修复等方面的条款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共正文四章十八条,修订过程中除对十八条逐条进行修改外,另新增了十五条内容修订内容包括
(一)修改《办法》名称
1.将《办法》名称从“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修改为“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在优化原表述的同时与《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进行对应
(二)修改制定目的依据和适用对象
2.将《办法》制定目的从“为提高政府科技资源分配的公正性、有效性和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意识与信用水平,加强北京市科技诚信建设”修改为“为加强北京市科研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并根据2010年以来主要科技信用管理政策文件出台情况重新确定依据文件(第一条)
3.将适用对象从“项目主持单位、课题承担单位、专项受托管理及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咨询专家”修改为“科技计划项目的承担(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评审专家,以及受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委托,为项目组织实施等提供管理服务的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并规定其他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存在科研失信行为可以参照处理:根据《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主体类别,修改了《办法》适用对象(第三条)
(三)增加宽容失败内容
1.在管理原则中增加了“宽容失败”的内容《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在其基本原则中规定了要“激励创新,宽容失败”,因此《办法》在原管理原则的内容上增加了“宽容失败二(第四条)
2.注明宽容失败适用条件,符合相应条件可不计入不良行为记录为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宽容失败”的要求,参照《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并结合北京市实际,增加了相关规定(第十一条))修改信用记录范围和信用内容
1.修改信用记录范围将管理范围从“从立项、实施到验收(结题)全过程”细化为“组织与申报管理、立项管理、实施管理、综合绩效评价和其他二参照《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并依据《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规定的管理流程,对信用管理范围进行细化(第五条)
2.修改基本信息表述参照《江西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并结合《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对基本信息进行细化(第七条)
3.增加一般行为记录在原有的基本、良好和不良的基础上增加一般的分类,以更好适配信用评价标准(第九条)
4.修改不良行为记录内容不再区分科研失信行为和管理失信行为,将原失信行为修改为违规行为,并将组织实施过失和违规行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区分为一般和严重(第十条)
(五)修改信用等级和处理方式
1.增加信用等级认定规定规定根据信用评价标准进行信用等级认定,并增加了科技计划项目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根据不同责任主体的尽职情况分别进行信用评级的规定(第
十二、十三条)
2.修改信用等级级别名称将“信用优秀、信用良好、信用一般、信用不良和信用差”修改为“良好(A+和A)、一般(B)、不良(C)、差(D)”四级五等,取消原优秀信用等级根据信用管理要求,将五个信用等级调整为四个,并根据《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良好”为第一等级(第十三条)
3.明确信用等级更新方式为确保信用管理处理措施实施到位,规定责任主体的科技信用等级由其参与的所有科技计划项目评级的最低级别确定,并按年度进行更新管理(第十四条)
4.调整不良和差信用等级取消资格期限并增加追加处理措施根据实际案例情况将原先固定的3年、5年和永久的期限调整为1至3年,4至5年和5年以上直至永久,以更适应实际工作,并根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在原处理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了处理措施种类(第
十八、十九条)
5.增加给予从轻从重处理规定为适应调整后的取消资格期限,根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第
十七、十八条的规定,增加了给予从轻从重处理的适用情形(第二十条)
(六)增加信用管理工作要求
1.增加诚信承诺规定实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责任主体应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承诺在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实施、验收等全过程遵守科研诚信与科技伦理规范为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的要求,增加了相关规定(第十五条)
2.增加调查处理程序规定规定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对信用不良和信用差等级责任主体的调查处理以及申辩复查严格按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规定要求和程序进行《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已明确规定了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的相关要求和程序,《办法》直接引用从而避免进行重复规定(第二十一条)
3.增加第三方支持规定规定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与科研信用管理相关的技术性与事务性工作,提供科技信用服务,并明确第三方机构的信用管理参照《办法》相关规定执行为扩大信用管理力量,落实管理措施,允许向第三方委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4.增加宣传培训规定规定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加强科研道德建设和科研信用宣传,通过宣传、培训等各种诚信文化教育活动,促进责任主体信用意识与信用水平的提高为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加强科研诚信宣传”的要求增加上述规定(第二十三条)
5.增加信息报送规定规定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将责任主体信用信息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科技部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为落实《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及相关信息管理要求,增加上述规定(第二十八条)
6.增加监督管理规定规定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会同相关部门完善科技计划监督检查机制,对责任主体科研诚信履责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对纳入科研失信记录的法人单位,作为重点监督对象,加强监督和管理为加强信用管理效果,增加上述规定(第二十九条)
(七)细化信用修复规定
1.细化信用申辩规定在“责任主体在信用调查和确认阶段对其信用记录具有申辩权”基础上细化了具体程序和工作时限,以更好的保护创新主体权益从而鼓励创新(第二十四条)
2.增加资格恢复规定明确规定处理处罚期限届满,相关处理措施将自动终止(第二十五条)
(八)修改附则
1.细化施行日期规定规定施行日期前立项且完成综合绩效评价的科技计划项目不适用《办法》,施行日期前立项但未完成综合绩效评价的科技计划项目可以适用《办法》,施行日期后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均适用《办法》根据《立法法》相关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对施行日期前后的科技计划项目是否适用《办法》进行明确(第三十条)
2.增加参照执行规定规定本市科技人才项目、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中关村政策支持类项目、科学技术奖励等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科技活动,以及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行政确认事项中的信用管理,结合实际可以参照执行为全面实施科技信用管理,结合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职权,参考《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相关表述,增加上述规定(第三十一条)
3.增加范围界定规定因取消资格期限由固定期限调整为1至3年、4至5年和5年以上直至永久,规定1至3年和4至5年包含本数,以上不包含本数(第三十二条)
4.增加解释权限规定规定《办法》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五、《办法》的内容概要《办法》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制定目的和依据,相关概念,管理对象和管理原则第二章(信用信息记录)主要规定了信用记录范围及信用记录分类及其内容,以及适用宽容失败的条件第三章(信用等级)主要规定了根据信用标准进行信用等级认定和信用等级的分类及更新第四章(信用管理)主要规定了实行承诺制度、各信用等级处理措施、给予从轻从重处理适用条件、调查处理程序、第三方支持以及宣传培训要求第五章(信用修复)主要规定了信用等级告知申辩以及不良和差等级动态调整第六章(信息报送与监督)主要规定了信息化建设、责任主体监督报告义务和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信息报送及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明确了《办法》的施行时间、范围界定和解释权限,并要求科技人才项目、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中关村政策支持类项目、科学技术奖励等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科技活动,以及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行政确认事项中的信用管理可以结合实际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