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检验检测专用章和章使用管理措施CMA
1.我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上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CMA专用章用以表明该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由其出具,并由我机构负责
2.本制度适用于检验检测专用章、CMA专用章的管理及使用人员
3.质量负责人负责制定检测印章的管理使用方法;技术负责人负责检测印章的管理制度的实施
4.我机构检验检测专用章应表明我机构完整的、准确的名称检验检测专用章加盖在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封面的机构名称位置或检验检测结论位置,骑缝位置也应加盖
5.在认证参数范围内的,经过审核、批准签字的检验报告,允许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
6.通过资质认定允许在其出具的检验报告上加盖相应的标志,用以表明该检验检测报告由其出具,并由我机构负责
7.检验检测专用章必须经质量负责人批准,由报告发放人员保管,个人不得私自刻制,否则,属违法行为,所引起的后果由其单位和个人负责
8.检验检测专用章的式样要经过我机构法人或法人授权人批准;检验检测专用章的式样变更,也须要经过我机构法人或法人授权人批准
9.检验检测专用章应含下列内容我机构名称、“检验检测专用章”字样、五星标识专用章形状通常为圆形
10.丢失检验检测专用章的,我机构及时声明作废
11.CMA章的使用限制不在其相应认证产生的情况下不得使用;检测室认证资质有效期超期时不得使用;当设备出现问题是不得使用;标准变更后未及时变更标准时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