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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为了认真贯砌上级部门的各项要求,落实安全责任,做到目标明确,责任到人,追究到位,严明纪律,使安全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学校的各类安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政教主任、教导主任是第二责任人;安全管理员是常务负责人,对全校和各自分管区域的安全承担领导和督查责任班主任是本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余任课教师和操作人员为具体负责人
二、安全工作是全体教职工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学校实行“一票否决”制因渎职、失职造成安全事故发生,学校取消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评优、评模和晋升职称资格,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三、学生下课期间和休息时的安全教育、管理第一责任人为班主任,其余相关人员为值日教师
四、学生上课期间的安全第一责任人为该堂课任课教师,如因空堂、渎职、失职发生安全事故由该堂课任课教师承担全部责任,教学管理者承担相关责任
五、学校设施设备安全负责为总务处学校资产管理员
六、学校举行重大活动必需要有校长、政教主任或教导主任牵头组织,为安全第一责任人,安全管理员和班主任为具体责任人
七、不服从学校指挥,玩忽职守,工作失控、渎职、造成事故或事态扩大的,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
八、如发生不可抗拒(如山洪、泥石流、重大火灾、地震等)的安全事故,或当事人已采取合理、可行手段仍无法避免事故的,不追究责任
九、安全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立即妥善处理,学校根据事故大小,划分各责任人承担的比例,由相关人员承担责任
十、对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按照《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