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股权出质合同出质人(以下称甲方)证件号住所电话质权人(以下称乙方)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为确保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合同)的履行,甲方以在(公司)的100%个人股权(即占该公司全部股权的50%)作质押,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就股权质押登记事项作如下约定第一条股权质押合同标的
(1)质押标的为甲方在(公司)的100%个人股权(即占该公司全部股权的50%)及其派生权益甲方所出质的股权数额,质押期限—,被担保债权数额o
(2)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记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管账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的保证第二条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日内就质押事宜征得公司股东会议同意,并将出质股份于股东名册上办理登记手续,将股权证书移交给乙方保管第三条甲方须经过股权所在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甲方以其持有的该公司股权出质,并且甲方向乙方出具与此相关的股东会决议;甲方保证对上述质押的个人股权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处分权,保证上述个人股权在此之前未设置质押权,并免遭第三人追索;第四条本股权质押项下的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押合同时,双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第五条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第六条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本息及相关费用
(1)甲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规定或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的规定
(2)甲方质押个人股权所属公司停止经营、解散或被宣告破产
(3)甲方卷入足以影响本合同履行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与处分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出质股权,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提前清偿本息及相关费用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除经双方协议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第九条甲方在本合同第三条规定期限内不能取得股权所在公司董事会或过半数股东同意质押或者在本合同签订前已将股权出质给第三者的,责任概由甲方负责,甲方不得以此为由对抗本合同项下责任的承担并且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要求甲方赔偿损失第十条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自股权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甲方签字(公章)乙方签字(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