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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管理法全文农村土地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土地管理活动,保护农村居民权益,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宅基地、宅基地以外的土地,包括集体自留地、集体承包经营地和集体林散地第三条农村居民享有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授权其下属县级人民政府对所辖农村土地实施管理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国有林业林场以及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维护农村土地的安全和合理利用第六条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设立农村土地管理机构,了解、保护农村土地情况,制定农村土地管理政策和措施,政策性监督和督促农村土地管理第七条社会团体和个人应当依法参与农村土地管理第二章土地调拨第八条民政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把农村土地的调拨工作交由县级以下乡镇人民政府承担第九条调拨农村土地以解决民生实际、满足学校建设需要、提高农村文化设施供给等为原则,执行收回后再调拨,调拨前应当事先计划,按有关规定组织调拨,采取调节措施,确保调拨后居民权益得到保护,调拨完毕后登记土地使用权第十条调拨农村土地时,应当以经济效益为考量,把握好调拨量,避免破坏农村自然植被结构,保护森林资源第十一条农村土地调拨应当经过村民大会讨论、村委会立法并经村民签字确认,有关单位、机构对调拨完毕的土地登记备案,有关部门向村民处以合理补偿或照顾措施第十二条民政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土地调拨信息及时公布,保护农村居民及时了解相关情况,有权利及时表达意见,提出相关异议第三章农用地第十三条农用地是指专供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水域、荒地和其他农用地第十四条农用地的利用应当科学规划,保护生态环境,确保农业稳定发展第十五条民政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用地规划,明确土地的利用类型,科学安排农用地的发展与利用;民政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持,加强对农用地的管理和保护第十六条禁止在农用地上违反规划进行建设、非农业用途的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