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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国外刑事证据开示程序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第二章
一、英美法系国家
(一)美国美国的证据开示体现在两个阶段,即预审阶段和审前动议提出阶段在美国,举行预审是受到重罪指控的被告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它一般由美国联邦地方法院和各州基层法院负责实施根据美国法律规定,检察官在预审开始前,要将其准备传唤出庭作证的证人名单和其他准备在法庭上提出的证据的目录提交给法庭和辩护方,并在法庭和辩护方提出要求时进行解释和说明但是,由于检察官在预审中对其指控合理性的证明无需达至排除合理怀疑〃的最高程度,而只需有“合理的根据〃即可因此在实V践中,检察官为避免自己掌握的全部证据均在预审中被辩护方所知悉,经常有意识地限制向辩护方开示证据的范围,由此导致辩护方一般不可能在预审阶段了解控诉方的全部证据所谓审判前的动议提出阶段,是指法院在决定对案件开始法庭审判之后,在组成陪审团之前,控辩双方就证据开示、禁止某一证据等法律问题向法官提出动议和申请的阶段[]这在1某种程度有利于弥补预审阶段证据开示不足的问题
(二)英国英国证据开示制度的发展以年通过的刑事诉讼与侦查法为分界点1996在年以前,英国调整证据开示制度的规则主要存在于法院的司法判1996例之中这些规则的基本要求是为保证被告人在审判之前了解不利于他的证据并为法庭审判的辩护作准备,检察官应当将所有他不准备在审判过程中使用的相关证据而不论这些证据对被告人有利还是不利,全部开示给辩护一方而辩护方除了在一些极为特殊的情况之外,没有义务将其准备在审判中使用的证据预先向检察官开示经年刑事诉讼与侦查法改1996革后,英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包括两大基本内容:一是检察官向被告人的开示义务;二是辩护方向检察官的开示义务其中检察官的证据开示义务包括两方面的基本内容:一是检察官应向辩护一方告知他将要在法庭审判中作为指控根据使用的所有证据,这被称为预先提供信息的义务就对可诉罪的正式审判而言,在案件移送到刑事法院之前检察官就要将本方全部起诉证据的复印件移送给辩护一方,任何新的证据也要在以后阶段开示给辩护一方;二是检察官应向辩护一方开示其不准备在审判过程中使用的任何相关材料,即所谓对检察官无用的材料,这种义务被称为开示的义务[]相对于检控方的开示,辩方的开示范围要小的多,他们需要开示的1只是关于被告人案件的性质方面的信息,通常载明在辩护陈述中在辩护陈述中记载着本方的辩护要点以及理由,辩护陈述的具体内容包括一是辩护方提出的辩护的一般性质;二是辩护方与检控方发生分歧的事项,辩控方发生分歧的理由如果辩护方把不在犯罪现场作为辩护理由,它必须把支持这一辩护的证据细节,如证明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的证人姓名和地址及可用来发现姓名或地址不明的这种证人的信息,载明在辩护陈述之中
二、大陆法系国家
(一)德国德国在检察机关起诉后与法庭开庭审判前有一个庭审预备程序这一程序类似于英美的预审程序,但也有所不同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审查,决定是否有必要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是否应当开庭,避免被告人受到不必要的审判另一方面也给予被告人申请重新调查的机会检察官提起公诉时应将案卷和开始审判申请一并递交法院,法院要将起诉书通知被告人并要求其声明是否要申请调取一定证据或对开始审判程序持异议这虽是书面审查程序,但给被告方提供了调取证据的机会止匕外,在侦查终结后,辩护人有权查阅移送法院或公诉案中应当移送法院的案卷,有权查看官方保管的证据侦查期间如无碍侦查,辩护人也可查阅案卷、查看证据在程序的任何阶段,辩护人都有权查阅对被告人的讯问笔录,有权查阅他在场的法院的调查活动笔录,有权查阅鉴定结论⑵
(二)日本日本现行刑事诉讼法采用起诉状一本主义,检察官在提起公诉时仅提出起诉状,相关证据要在法庭调查时才移交法院日本刑诉法第条第
(一)项规定:“检察官、被告人或辩护人请求讯问证人、鉴定人
2、99通译人或翻译人时,应当预先给予对方知悉他们姓名及住所的机会在请求调查证据文书或证据物时,应当预先给予对方阅览该项物证的机会但对方无异议时,不在此限〃这样,控辩双方在法庭上主张的证据必须预先让对方知悉由于双方对对方欲在庭审中提出的证据情况事先已有所了解和准备,从而能够有效的防止控辩双方在法庭调查中进行突然袭击〃,确保双方都能进行有效的防御准备,以保障法庭对抗的相对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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