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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土桥初中校内风险管理制度
一、学校可能存在的与损害未成年学生权益有关的法律风险依据教化部颁布《学生损害事故处理方法》以及依据我国《未成年爱护法》、《教化法》、《义务教化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学校存在的法律风险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六种情形
(一)学校“硬件”设施存在平安隐患可能发生导致在校未成年人学生人身损害的风险学校“硬件”设施致未成年学生损害学校因为学生密集,学校范围内的教化、生活设施,假如存在平安问题,或是管理、维护不当,简单发生重大平安事故常见的有校舍、教室、学校办公楼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或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其堆放物倒塌、林木折断等给学生造成的损害
(二)学校在平安管理上存在过错,未履行必要的留意义务,未实行必要的平安措施而可能发生的风险
1、例如学校的平安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平安管理有明显疏漏,或是存在平安隐患而未刚好实行措施;
2、学校向学生供应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用品时,未进行必要的审查和留意,导致发生食物路中毒或其它事故;
3、学校组织学生参与教化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平安教化,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实行必要的平安措施;
4、组织或者支配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与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
5、对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的未成年人学生,未履行必要的留意义务和保障义务等
6、发觉未成年学生行为具有危急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
(三)学校教职工对未成年人的教化管理方式、方法违法、违规构成侵权的风险如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羞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如出现此类行为,教职工和学校将会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假如后果严峻,如致未成年人学生死亡的,责任人还可能涉嫌有意损害、过失致人死亡刑事犯罪
(四)学校未履行防止损害扩大或加重义务的风险《未成年人爱护法》其次十四条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损害事故的,应当刚好救援,妥当处理这事实上是明确了学校在发生人身意外损害时,学校还负有防止损害加重或扩大的义务,例如学生在校期间因自身缘由突发疾病或者受到损害的情形下,如学校发觉,有依据实际状况刚好实行相应措施,防止不良后果加重的义务;在第三人对未成年人学生进行损害的情形下,同样负有实行必要措施防止损害扩大的义务
(五)未履行告知与未成年人人身平安干脆相关信息的风险依据教化部的相关规定,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平安干脆相关的信息,学校发觉或者知道,有刚好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的义务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心情等有异样状况时,学校应当告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六)学校在聘用、任命教职工上存在明显过错的风险如学校知道老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相宜担当教化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实行必要措施的,比如学校在聘用教职工上存在过错,没有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查,聘用了患有间歇性精神病人担当学校教职工,如其精神病发作对在校未成年人造成损害,学校要担当责任;又例如学校教职工患传染性疾病,学校知道或应当知道而没有实行必措施的
二、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提高学校教职工法律防范意识的主要措施和做法
(一)确保硬件设施的平安,解除平安隐患,防止硬件设施对未成年人的损害《中小学学校平安管理方法》第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平安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支配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平安检查、检验;发觉存在平安隐患的,应当停止运用,刚好修理或者更换;修理、更换前应当实行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记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解除的重大平安隐患,应当刚好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除了教室、办公楼、围墙等外,学校比较容忽视是附在建筑物上的悬挂物、搁置物的平安问题以及树木、地下设施等的平安问题履行设置警示标记和实行平安防护措施的义务,避开担当侵权责任,对学校范围内的电力设施、正在施工修理的地下设施、其它建筑等,除了要设置警示标记外,必要时肯定还要实行平安防护措施
(二)制定必要的应对各种灾难、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损害等突发事务的预案,明确学校教职工的责任和基本做法,履行学校的法定义务,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后果进一步加重,这也是法律规定的学校的义务对校外人员对在校未成年学生的损害案件,客观来说,有些是学校在管理存在问题,但有些案件是以学校目前的安保实力是很难预防和制止的,因此,对这个问题,应是学校、教化主管部门、政府要切实实行措施的问题但对学校内突发的损害事务或重大平安事故,学校应当制定预案,明确学校领导、班主任、其它教职工的职责,在事务发生时能刚好有效处置,防止损害后果加重
(三)学校老师应当恪守老师职业规范和道德,提高平安意识,在可预见的范围内进行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教化管理
(四)完善学生信息平安通报制度,履行告知未成年人监护人相关信息的义务教化部《中小学学校平安管理方法》其次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平安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状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样状况等关系学生平安的信息,刚好告知其监护人
(五)完善教化管理细微环节,留意证据意识,提高举证责任实力,以规避法律风险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实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学校、学校或者其他教化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学校或者其他教化机构应当担当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化、管理职责的,不担当责任”,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化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化机构未尽到教化、管理职责的,应当担当责任”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实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在学校、学校或者其他教化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学校、学校或者其他教化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担当侵权责任;学校、学校或者其他教化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担当相应的补充责任”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未成年人学生在学校发生人身损害或其它平安事故时,免除学校责任的前提,就是学校已经尽到教化、管理的职责,学校是否尽到教化管理的职责,在诉讼当中,是要由学校来举证的,是要靠证据来说的,假如学校不留意证据的保存、收集,在诉讼中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教化管理的义务,就存在担当担当法律责任和败诉的风险
(六)完善风险转移制度,通过购买保险方式,来转移风险并提高风险的担当实力
(七)学校尽量不组织幼儿参与大型活动,拒绝任何没有平安保障的各类活动对于有关部门的确需参与的活动,要做好平安防范工作幼儿的平安是学校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幼儿的四周或者我们的工作中都存在着影响幼儿的平安隐患,为了预防和消退火灾等各种担心全隐患,确保幼儿在园的平安,结合我园实际,制定以下防范措施
1、在全体教职工中树立平安第一的思想,本着对幼儿高度负责的精神,重视和加强学校平安工作
2、对学校教职工和幼儿实施平安教化,增加防范意识,提高平安自救实力,刚好解除各类平安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确保在园幼儿和教职工的人身平安及公共财产不受损害
3、学校建立平安工作领导小组,实施学校平安教化和平安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平安防范制度,定期对学校设施进行检查,发觉问题刚好解决,并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