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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裕隆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煤矿安全隐患处罚办法及暂行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煤矿安全生产意识,加强煤矿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煤矿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规定、标准、规范和平顶山裕隆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顶山裕隆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及要求,消除隐患,防范事故,保障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平顶山裕隆公司及公司所属的所有煤矿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章安全隐患认定第三条根据隐患性质,安全隐患分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重要安全生产隐患和一般安全生产隐患第四条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参照国家煤矿安监总局《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附件1)第五条重要安全生产隐患(附件2)第六条一般安全生产隐患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主要安全生产隐患以外的其它安全生产隐患
72、井口、井底设备没有实现联锁的(罐位、阻车器、摇台、安全门、提升信号);
73、主、副井绞车提升时,不执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的;
74、空压机储气罐、滤清器不按规定定期清洗的;
75、主要通风机不按规定定期倒换,备用风机不及时检修保养的;倒换主通风机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
76、巷道扩修不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电缆的;
77、主要水仓、采区水仓不按规定及时清挖的;
78、大型固定设备的各项检验、试验,关键部件的探伤没按规定进行的;
79、矿井供电系统没有保护整定计算方案的;现场检查保护整定不合格的;
80、没有接地保护和保护接地的;
81、锅炉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或不起作用;
82、用铜丝、铝丝、铁丝代替保险丝的;
83、检修电气设备不按规定进行停电、检查瓦斯、验电、放电的;
84、检修处理设备故障不执行停电加锁、挂牌、专人看管制度的;
85、胶带运输机机尾无锚固装置的;
86、胶带运输机打滑、煤位、跑偏等保护装置缺一种或一种不起作用;
87、固定胶带运输机巷机头机尾、移动胶带运输机巷机头、变电所使用可燃材料支护的;
88、机电设备检修、安装没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或不按措施施工的;
89、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没有设置车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
90、未制定矿井停电应急预案并进行预演的
91、主提升钢丝绳日检制度执行不好的;
92、斜坡不按”三固定四保险”作业的;斜坡运输超挂车辆的;
93、斜坡声光行车信号装置不完善或不合格的;
94、斜坡运输行车时行人的
95、盲巷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
96、临时停风地点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
97、通风仪器、仪表未按规定进行标校的或不合格继续使用的;
98、风速超限或最低风速低于规程规定的;
99、掘进头停风不检查瓦斯送风的;
100、私自打掉风门或揭开密闭
101、两道风门同时打开的;
102、用风帘代替风门的;
103、施工瓦斯释放钻孔或抽放钻孔弄虚作假的;
104、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超前掘进的;
105、无终孔报告单或终孔报告单不经总工程师签字的;
106、无效检报告单或效检报告单不经总工程师签字的
(五)安全管理
107、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没有建立台帐的;
108、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没有贯彻或贯彻不到位的;
109、不落实入井登记制度的;
110、特种作业人员、班组长不在现场交接班的;in、不按规定配备安全检查员、瓦斯检查员及放炮员不归通风系统统一管理的;
112、不落实带班、跟班制度的;
113、井下电话敷设不到位或不能正常使用的
(六)地测防治水
114、矿井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煤层底板等高线图、储量计算图未及时填绘矿井最新采掘动态的;没有采用计算机绘图的;
115、两井间贯通测量没有正规设计或没有经过上级技术主管部门审批的;
116、矿井测量工作没有采用当地司统一使用的平面坐标和高程系统;
117、没有按要求报送交换图的;
118、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编制地质说明书的;
119、巷道贯通、揭煤或接近断层、老空、老巷以及水、火、瓦斯等危险区之前,未及时下发预报或通知单的;
120、立井、斜井、岩石上下山、主要煤巷未编制素描图的第十三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每项罚款1000元
(一)采煤
121、工作面采放煤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122、炸药、雷管、放炮器、炸药箱、雷管箱、放炮线等爆破物品、器材管理和使用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开拓掘进
123、一条巷道出现三处空帮空顶(600mmX400mmX300mm)的;
124、支架旋扭(NlOOmm)连续超过五棚而没有采取加固措施的;
125、水平巷道支架前倾、后仰(>1°)连续超过五棚而未处理的;
126、倾斜巷道迎山角不合适或退山连续超过五棚而未处理的;
127、架棚巷道连续五棚缺撑木或拉杆超过两处的;
128、耙斗机没有护绳栏、照明的;钢丝绳磨损严重或接头方法不符合要求的;
129、在耙斗机运行范围内进行其它工作或行人的;
130、采用矿车运输的斜井、下山施工,在斜井、下山的上口未设置防止跑车装置;在掘进工作面的上方未设置坚固的跑车防护装置或跑车防护装置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违反作业规程规定的;
131、采用矿车运输的斜井(巷)施工,未做躲避碉并设红灯或躲避碉、红灯设置违反规定的;
132、维修巷道未按规定加固邻近支架;
133、回收支架将支架作为承力点时,对受力支架未按规定进行加固的
134、凿井期间,井口工作范围未使用栅栏围住,人员进出地点未安装栅栏门的;
135、凿井期间,未采用不旋转钢丝绳提升的;
136、凿井期间,吊桶升降距离超过40米后,未设置钢丝绳罐道的;
137、吊桶上方未装设保护伞的;
(三)机电运输
138、所有应设置消防器材的地点消防器材缺项、数量不足或不合格的;
139、接地保护、保护接地一处不符合规定的;
140、井下电缆、管线敷设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141、变电所缺绝缘用具或绝缘用具不合格的
142、机车灯、警铃、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
143、小绞车安装不符合规定;
144、超高、超宽运送物料的;
145、超员乘坐运人装置的
146、风门、反逆风装置损坏没有及时维修、更换或撞坏风门的;
147、风门、挡风墙、密闭设置时不按规定建造的;
148、避灾碉室设置不符合规定的,或碉室内的设施及安装不符合要求的;
149、巷道回收结束后不及时密闭的;
150、未按规定施工钻孔的;
151、有突出威胁采掘工作面没有悬挂防突牌板的;
152、安全防护设施不符合规定的
153、反向风门不能正常开关的;
154、便携仪、自救器未统一管理、发放的;
155、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下井人员未使用隔离式自救器的
(五)安全管理
156、新工人培训不合格上岗的;
157、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上岗的
(六)地测防治水
158、发放的地质预报、通知单无总工程师、接受单位签字的;
159、巷道开口、停工、复工、停采未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发放通知单的;
160、重要巷道导线测量或贯通测量没有进行复测复算的;
161、未建立钻孔成果台帐的第十四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每项罚款500元
(一)采煤
162、工作面及超前支护单体液压支柱未采取防倒柱措施的;
163、采煤工作面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支柱的;
164、工作面两巷高度或工作面超前支护不符合规程规定,超前20米内巷道高度低于
1.6米(综采工作面低于
1.8米),超前20米以外低于
1.8米的;
165、工作面缺柱、提前摘柱、空载支柱、柱爪未卡入兀型钢梁边槽内;
166、采面上、下尾巷长度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
167、工作面使用失效支柱,支柱超高使用,连续三棚及以上支架旋扭,连续三根支柱迎山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
168、作业规程未定期复查的;
169、采面机头、机尾长梁支护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170、采面移溜子时摘中排柱连续长度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
171、采煤工作面未按作业规程规定进行煤体注水的;
172、使用不合格乳化液,乳化液浓度和泵站压力不够,无乳化液浓度测量仪、压力表的
(二)开拓掘进
173、巷道失修未及时安排维修,断梁折柱未及时更换,巷道变形小于原设计断面1/3未安排处理的;
174、岩巷掘进工作面积殖超过两个循环的;
175、掘进工作面退路不畅的;
176、掘进工作面支架钢木混合使用的;
177、更换支架中途停止,没有采取接顶封帮措施的
(三)、机电运输
178、胶带运输机巷缺少过桥、防护板、防护栏的;
179、刮板运输机机头、机尾每缺一根压柱的
180、违反规定在大巷推车的;
181、电机车顶车不连结或用其它物品代替连车环、插销的;
182、电机车司机在运行中将头、身体伸出车外的;
183、运行设备转动部位没有安装护罩的;
184、列车未使用红尾灯的;
185、人车未挂防护链的;
186、斜坡运输不使用防脱插销,元/辆;
187、违犯规定坐电机车头的;
188、电机车司机离开座位后未取下控制手把的;
189、在斜坡上停放车辆未采取可靠阻车措施的;
190、斜巷安全防护设施未按规定进行试验的,元/处
191、主提升机房、主通风机房、地面变电所内未安装应急灯的)一通三防
192、风筒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193、风筒脱节未处理继续作业的;
194、用荆芭或其他物品堵塞风筒出口的;
195、风门没有安装连锁装置或连锁装置不起作用的;
196、未按规定携带便携仪或悬挂位置不符合要求的;
197、隔爆、防尘设施不符合规定的;
198、煤尘堆积超过规定(煤尘厚度2mm,长度大于5m)的;
199、抽放管路漏气;
200、压风自救装置没气、漏气或自救袋破损长度超过5cm(1-5个罚500元,5个以上罚1000元)
(五)安全管理
201、入井验身制度不落实、酒后入井、不佩带自救器入井、穿化纤衣服下井的;
202、不按规定设置各种牌板、图纸或与现场不符的
(六)地测防治水
203、导线测量没有原始记录或不齐全的;
204、地质说明书、地质预报内容不全、错误的;
205、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地质测量资料管理混乱的;
206、重要巷道的开口无标定工作设计图的第四章管理处罚第十五条管理上有以下情况的,按对应的规定进行处罚
207、发生非伤亡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罚款20000元;
208、发生非伤亡煤层自燃事故的,罚款15000元;
209、破坏通风安全设施的,罚款20005000元;〜
210、生产矿井未编制《矿井中长期水害防治规划》和《年度水害防治工作计划》者,罚款2000元
211、未将小窑和本矿采空区、老巷积水范围标注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罚款3000元,未标注探水警戒线者,罚款2000元第三章安全隐患处罚
212、擅自进入各类防水煤柱开采者,罚款10000元第七条平顶山裕隆公司和公司各业务处室对各矿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各类隐患和问题进行处罚第八条处罚原则
1.坚持检查、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2.煤矿存在的重要安全隐患和一般安全隐患第一次查出的,平顶山裕隆公司作出隐患整改通知,在整改期内可不对矿井进行处罚,隐患重复出现或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将按规定对煤矿进行处罚
3.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井实施重点检查
4.对多个安全生产隐患,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5.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
6.对其他安全生产隐患,参照本办法处罚第九条处罚形式和标准
1.煤矿应杜绝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发现煤矿偷生产的、边技改边生产的、不按设计、安全专篇、施工组织设计及批复施工的、手续不全齐而擅自开工的,立即下达停产整顿通知书,并对矿长罚款1万元;如再次出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煤矿存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监总煤矿字
[2005]133号文中《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一的和隐瞒事故的,罚款10000元
213、对采掘工作面有疑不探者,罚款10000元;未编制探放水或注浆加固设计及措施或未经平顶山裕隆公司审批而擅自进行探放水或注浆加固者,罚款10000元;每回次探放水或注浆加固前未按规定组织有关部门验收者,罚款1000元;平顶山裕隆公司组织抽查中,每发现探放水或注浆加固现场一项不合格内容者,罚款2000元;擅自使用煤电钻探水者,按突水事故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罚款100007TJo
214、平顶山裕隆公司检查发现各矿值班人员脱岗的一次罚矿500元,罚当事人200元,发现当班跟班矿长未下井的罚矿1000元,罚当事人200元
215、“五职矿长”升井后要填写下井记录,少填、漏填记录一次罚当事人50元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抵触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平顶山裕隆公司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附件1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1.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2.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
3.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超过3个(含3个)以上采煤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4.未按照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5.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1.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2.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3.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治突出措施的
1.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2.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3.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4.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5.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
6.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7.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1.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立方米/分钟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立方米/分钟,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
(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3.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4.传感器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不能发出声光报警的;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1.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2.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3.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4.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5.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6.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7.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8.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9.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瓦斯风电闭锁装置或未装备瓦斯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随意停开主扇的;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1.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2.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
3.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4.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5.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七、超层越界开采的
1.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
2.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
3.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
4.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1.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2.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治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2.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3.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检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惰性气体等措施的;
4.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5.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十、使用明令禁止或者使用淘汰的设备、工艺
1.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2.突出矿井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3.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的,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4.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5.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6.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
7.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十一、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1.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的;
2.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供电的;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2.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的;
3.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4.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1.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2.煤矿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
3.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矿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4.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转包的;
5.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
十四、煤矿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的
十五、其他重大生产安全隐患
1.煤矿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齐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未制定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或专项安全措施进行作业的;
3.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或未进行重大危险源评估的;
4.井下相关地点未安装完善通讯、压风、防尘供水系统(三条线)的;
5.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上岗作业的;
6.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7.工作面未经公司验收合格而生产的;附件2煤矿重要安全生产隐患
一、采煤
1.未制定回采工作面作业规程进行回采的;
2.未制定回采工作面初采、初放、末采专项措施、未成立领导小组的;
3.不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板的煤壁梁端距超过
0.5m、倾斜超过1m而没有打临时柱或临时支护不可靠的;顶板未接实有空顶的;工作面支柱(架)初撑力合格率低于80%的;缺梁少柱或单体柱失效连续2根累计超过5根的;单体支柱没有防倒柱设施的;端头支护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采空区顶板没有及时垮落,悬顶面积超过规定的;过地质构造带未采取特殊支护措施或特殊支护未按规定支设的;工作面相关人员没有佩带测压计或不进行测压的
4.工作面出口20m范围内高度炮采小于
1.3m、综采小于
1.5m的;巷道最小断面小于原设计断面60%的;
5.违反规定强制回收老塘煤的;
6.放顶煤工作面不按规定进行煤层注水的;
7.泵站压力达不到规定值或压力指示器失效的;
8.乳化液配比不符合规程要求的;
9.工作面伞檐超过规定的;
10.工作面备用支护材料数量、规格、存放地点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二、掘进
1.未制定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进行掘进的;
2.掘进工作面空顶作业的;
3.掘进工作面超前支护不符合要求;架棚支护掘进工作面迎头10米整体加固不符合要求的;
4.锚杆角度小于75度或锚杆锚固力不符合要求的;
5.支架间未按规程措施要求设撑木或拉杆的;
6.挂网支护巷道,网间的连接、搭茬不符合规程措施要求的;
7.棚子前倾后仰、扭斜、棚距超过规定、连续2棚或累计5棚以上棚腿蹬空或未见实底的;斜巷架棚出现退山;迎山角度超过设计±1度;
8.耙装机无挡绳栏和防止耙斗出槽的护栏的,无专用照明的,结构不完好的耙装机绳出现烫发头或搭接使用的,耙装机缺道卡子或道卡子不起作用的,斜巷无防滑措施的;
9.严重失修巷道未及时修护的;维修巷道无措施;巷道修护时未从外向里逐棚进行的;多头维修巷道的;回撤支架时大拉大放的
三、机电L地面供电系统⑴电气设备有放电、超温现象,油浸设备有渗漏油、油位不符合要求;⑵矿井双回路供电线路有接用户的;主扇、主提升等重要负荷供电线路有“T”接用户的;⑶导线有严重断股、烧伤、垂度严重超限的;⑷导线交叉跨越、离障碍物距离不符合规定的;⑸杆塔横担开裂、扭斜、变形,缺少螺丝、连铁、瓷件闪络放电、烧伤、裂纹、损坏、积尘、油污较多的;10线盒严重渗油,电缆挤压变形、渗油的;⑺高低压电气设备、电缆同室,无隔离护栏、警示牌的;11雷、接地系统不合格或不按规定进行检查、检验的;12井上下、矿内外通信不畅通或不完善的;2•井下供电系统⑴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直接向井下供电的;⑵保护不齐全或不起作用的;⑶采掘供电未分开的;⑷开关内保护装置JDR、JR不用或整定不合格,用铜铁、铝丝当保险的;5井下移动变电站电气保护装置甩掉不用或现场试验不合格的6回风巷道或掘进工作面存在电气失爆的;其他巷道电气失爆超过2处的;含36V以上电缆线路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的;
3.皮带运输系统⑴皮带机未按规定使用综合保护或综合保护现场试验不合格的;⑵皮带跑偏磨机架、磨底板一部皮带机有十个以上含十个托辐不转的;⑶井下使用油介质液压联轴节的;⑷机头、机道消防器材、消防管路没按规定配置的;⑸应设而未设皮带过桥的;⑹下运皮带防滑装置、上运皮带制动装置不合格的;7在机头、机尾无防止人员与驱动滚筒和导向滚筒相接触的防护栏的
4.主提升系统
3.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强行冒险生产的,对煤矿罚款1万元,矿长罚款1000元,安全矿长和分管矿长分别罚款500yc o
4.对重要安全隐患第一次提出警告,不作处罚,复查时整改不彻底或重复出现,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5.对一般安全隐患第一次提出警告,不作处罚,复查时整改不彻底或重复出现,对责任单位按照规定处罚外,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6.拒不执行处罚指令或逾期不交罚款者,加重处罚第十条处罚执行
1.平顶山裕隆公司在财务处设立矿井安全基金帐户
2.在现场处罚决定书开具后一周内,,由被查单位将款项交平顶山裕隆公司财务部安全基金帐户,并将交款收具复印件交到平顶山裕隆公司财务处、安监处备案
3.未按期整改的加倍罚款
4.同一隐患出现多项罚款的,按罚款数额最高一项执行
5.对煤矿采掘工作面、采区、矿井实施停产整顿(或停止作业),对机电运输设备、提升运输线路实施停止使用,必须下达停产整顿(停止使用)通知书,并由煤矿接收人员签字通知书一式四份,分别由煤矿、平顶山裕隆公司的对口业务处室、安全部门留存
6.对矿井和个人进行罚款,必须说明处罚原因和依据,出具罚款通知书⑴高压换向栅栏门不闭锁的;⑵速度保护未按规定定期整定校验的;⑶过卷保护不符合要求的;⑷方向闭锁不符合要求的;⑸深度指示器及失效保护不合格的;6防坠器不按规定试验的;⑺井筒内各类安全间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5.主扇风机风机轴承温度监测仪表不符合要求的;
6.主排水系统⑴主排水系统没有可靠的备用引水装置的;⑵主排水泵没有备用控制电源的;⑶主、副水仓不按要求清挖的;⑷未按规定做水泵全负荷试验的
7.锅炉、压力容器⑴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阀、断水保护、断油保护、超温保护等不灵敏可靠,整定值超过规定,不按期检验的;⑵锅炉、压力容器包括空压机等要害场所防灭火装置不齐全可靠的;⑶安全部件未按期检验的;4气缸不使用合格的压缩机油的
四、运输
1.运输设备的各种连接装置钩、环、销、绳不合格
2.斜巷上、中、下车场使用道岔不合格,甩车场没有合格的信号及躲避碉的;
3.井下轨道运输的各类安全距离不符合规程要求的;
4.绞车基础不牢、“四压两俄”不符合要求或制动及信号装置不合格的;
5.斜巷运输无“三固定”、“四保险”的;
6.机车的灯、铃、闸、撒砂装置不合格的;机车缺少司机室(棚)的;
7.溜子头、尾没有按规定打压柱或地锚的;
五、一通三防
1.风机房内未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无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无反风操作系统图,无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的;
2.不按规定进行反风演习的
3.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扩散风、不合理的串联风和采空区通风现象的;
4.用不可靠的通风设施控制风流的;
5.未制定或未严格执行瓦斯超限断电、撤人、瓦斯排放制度的;
6.局扇无计划停风的;
7.一台局扇同时向2个及2个以上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局部通风未使用阻燃抗静电风筒;
8.局扇供电不符合规定,高瓦斯区域的煤巷、半煤巷掘进工作面未实行“双局扇、双电源”、未安装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的;
9.停风巷道未设置栅栏(密闭)警示标志的;
10.没按规定使用瓦斯检测仪和便携仪的;
11.采掘工作面防尘设施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12.防尘、消防管路未按规定设三通阀门的;
13.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未及时封闭的;
六、防治水
1.矿井防排水系统不完善的;
2.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
七、火工品
1.井下炸药库位置布置不符合要求的;
2.炸药库材料支护不符合规定的;
3.炸药库库房巷道失修的;
4.炸药库超储或炸药、雷管的存储方法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5.爆炸材料的运输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6.违章放明炮、放糊炮的;
7.炮眼深度小于
0.6米,无安全措施的;
8.放炮安全距离不够或未按要求设安全警戒的;
9.未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的;10炸药箱、雷管箱不上锁或炸药、雷管不及时入箱的;11雷管未进行编号的;
八、安全管理
11.未保证煤矿生产安全费用的;
12.隐瞒矿井水文、瓦斯、煤尘等自然安全条件,擅自降低安全管理等级的;
九、其他重要安全隐患平顶山裕隆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二0一0年九月九日第四章安全隐患处罚第十一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每项罚款5000元
(一)采煤
1、工作面无正规作业规程,作业规程无针对性或不按正规工艺采煤的;
2、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采用前进式开采方式进行开采的
(二)开拓掘进
3、无设计或设计未审批擅自开工的;
4、无编制《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或开工通知单擅自开工的;
5、独头巷道外边扩修,里边有人或没有切断电源的或从里向外维修的;
6、巷道冒顶或巷道维修造成冒顶、漏顶而阻断风流的
7、在用巷道失修严重影响通风、行人、运输的;
(三)机电运输
8、下井电源和向变电所供电的电源没有实现双回路,井上下供电系统没有分列运行的;主泵房、下山泵房、主要通风机、提人立井绞车、局扇供电电源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
8、采用胶带(刮板)运输机运送金属支架和设备材料的(双向皮带除外);特殊情况没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且未经审批的;
9、同一工作地点局部通风机专用电源和备用电源接在同一母线上的;
10、井下胶带运输机缺装综合保护装置的;
11、井下电气每出现一处电器失爆的;
12、甩掉电气安全保护装置的(检漏保护、煤电钻综合保护);
13、矿井主要及采区排水系统不按规定进行联合试运转的;
14、锅炉及压力容器的检修、安装,擅自承包给无资质单位进行施工的;无使用证运行的;
15、带电搬迂、检修电气设备(包括电缆)的;
16、斜坡放飞车的;
17、机车、绞车闸失灵继续开车的;
18、机车未按规定测定制动距离的;
19、窄轨车辆未按规定进行拉力试验的;
20、斜井人车未按规定进行手动落闸试验的
21、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不符合要求或吸循环风,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的;
22、采掘作业地点瓦斯超限(
1.5%及以上,时间1分钟以上或局部瓦斯聚积(CH4三2%、体积
20.511)的;
23、高瓦斯采掘工作面未制订专项防治瓦斯措施的;
24、低瓦斯矿井高瓦斯采掘工作面未按高瓦斯管理的;
25、未按规定排放瓦斯的;
26、违章放炮或未按规定处理瞎炮的;
27、私掐风筒的;
28、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未按规定(超过45天的)及时密闭的(综采工作面扩棚结束后算起);
29、出现高温火点未采取针对性措施的;
30、没有按规定安装瓦斯监控装置或位置不当;不按规定设置报警点、断电点或复电点,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的;安全监测系统运行不正常的;
31、作业场所、采掘工作面回风流瓦斯经常处于超限状态,未采取有效措施,仍继续组织生产的
32、掘进工作面具备条件而未执行双风机双电源、缺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局部通风机不能自动倒台的;不具备条件又未采取特殊措施的;
33、不按规定效检或效检弄虚作假的;
34、有突出预兆不按规定及时组织撤人的;
(五)安全管理
35、迟报事故超过30分钟,隐瞒重大安全隐患的;
36、不按规定期限整改重点监控隐患或不落实整改措施
37、井下主要碉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气焊和喷灯焊接等作业未制订安全措施或措施不落实的;
38、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进行瓦斯、水害、顶板评价而擅自施工的;
39、不按规定落实安全技术审批制度或防治瓦斯、水害、顶板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的;
40、不执行平顶山裕隆公司停产整顿指令而擅自组织生产的;
41、安全设施不起作用或损坏不及时处理的;
42、特种作业人员持无效证件上岗的;
43、巷道贯通,遇老巷、老空、构造异常带,巷道揭煤等,未制订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或措施不落实的
(六)地测防治水
44、矿井未配备专业地质测量、防治水人员的;
45、矿井未建立健全地质测量规章制度的;
46、矿井没有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煤层底板等高线图、储量计算图的;
47、矿井未建立井上下测量控制系统的;
48、矿井未配备必须的测量仪器,也没有与相对固定的测量中介机构签定服务协议的;
49、未按规定留设断层、边界煤柱或私自开采各类煤柱
50、无必须具备的水文地质图纸和台帐的;
51、有掘不探的;
52、矿井水文地质情况不清的;
53、未编制探放水设计和措施或设计和措施未经审批而擅自探放水的或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第十二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每项罚款2000元
(一)采煤
54、工作面煤壁片帮、空顶超过作业规程规定,采空区局部悬顶和冒落高度不充分且大于lorn未采取措施的;
55、工作面安全出口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56、采煤工作面初采、收尾、过老巷、老空、断层、破碎带、托伪顶及复合顶开采,未制定专项安全措施或补充修改作业规程,以及措施不落实的;
57、坡度25°以上回采工作面,未采取防止煤(讦)滑落伤人措施的;
58、安装、拆除液压支架以及处理倒架、歪架、压架、更换支架以及拆修顶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未制定安全措施或不按措施作业的;
59、检修采煤机、工作面运输机、转载机、破碎机时不闭锁的
(二)开拓掘进
60、巷道开口、处理冒顶,施工大断面碉室、煤仓、交岔点,探放水特殊施工地点(过老巷、断层)无安全技术措施或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的;
61、掘进工作面贯通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和《开拓掘进管理》规定的;
62、掘进工作面没有临时支护(架棚巷道包含防倒器)或临时支护不合格的;
63、掘进工作面“六大系统”安装不齐全或敷设不到位的;
64、岩巷掘进工作面达不到光爆标准的;
65、交岔点、十字头等地点未按规定进行连锁加固的;
66、由下向上掘进25°以上的倾斜巷道,未采取防止煤(叶)滑落伤人措施的;
(三)机电运输
67、主提升系统绞车(包括暗斜井2米以上)缺规程规定的九种安全保护装置一种或现场试验不起作用的;制动盘有油迹的;制动闸间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68、主要通风机供电线路接其他负荷的;
69、高压电气设备(包括下井电缆)不按规定进行整定试验的;
70、锅炉使用生水运行的;
71、胶带运输机沿线受煤点缺装急停开关或急停开关未接主控回路的;机头机尾及受煤点无直通电话或联络信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