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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事故处置调查与责任追究制度(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追查处理程序,严肃对事故责任者的追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安全风险抵押和安全奖惩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所属各部门、生产厂、子(分)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类人身伤亡事故、非伤亡事故的责任追究,合用本制度第三条事故汇报、应急、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事故汇报必须及时、准确和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不得伪造事故现场、篡改与事故相关的原始资料第四条事故责任追究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追查处理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同时,必须追究相关管理人员、有关领导及事故单位的责任第三十条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做出处理时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公司安全风险抵押和安全奖惩办法》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所指未遂事故、轻伤事故、重伤事故和普通及以上事故(较大、重大、特殊重大)、普通(重大)非伤亡事故的界定,参照《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执行第三十二条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必须建立齐全的事故登记台帐和事故档案第三十三条对个人的安全罚款从发生事故当月的工资中扣缴公司财务部,公司财务部出具罚款收据,收据复印件交安全质量环保部登记存档对班组的罚款由综合部在事故当月工资结算中扣发并出具证明,证明复印件报安全质量环保部登记存档对外来施工单位的罚款由公司财务部门从工程款中扣除,并出具证明,安全质量环保部登记存档安全罚款每季度末由安全质量环保部人员与财务部对账并予以发布安全罚款只用于安全奖励和开展安全活动,不得挪为它用第三十四条本制度和上级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由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适时补充完善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安委会办公室,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五条事故责任追究必须坚持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到位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第六条对事故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降)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处罚包括通报批评、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第七条公司各级安全管理部门,按照事故处理权限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责任追究第二章事故汇报第八条事故发生后,现场作业人员在紧急避险、紧急救援事故的同时必须立即将事故时间、地点、性质、受伤和遇难人员等情况如实向属地部门、生产厂、子(分)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和相关领导报告第九条各部门、生产厂、子(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相关领导在接到事故汇报后,在对事故抢救做出应急反应的同时必须即将汇报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和值班领导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和值班领导在接到事故汇报后,即将视事故性质及抢救的需要,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并汇报公司其它领导或者集团公司、驻地应急管理部门第十条事故汇报内容.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1.事故简要经过(包括抢救情况);
2.事故伤亡情况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3和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
4.其它应当汇报的情况5第十一条事故周报、月报、季报、年报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第三章事故应急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公司要即将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防止事故扩大,在确保安全救援的前提下,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负责人、相关部门人员,公司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必须即将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不得擅离职守发生未遂事故(险肇事故),事故单位生产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处理事故后续事宜发生轻伤事故,事故单位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挥救援工作发生重伤事故,公司主管安全副总经理和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挥救援工作发生普通及以上(较大、重大、特殊重大)事故,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主管安全副总经理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挥救援工作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第十五条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采取安全措施等,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浮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第四章事故责任追究第十六条未遂事故,由事故单位(部门、生产厂、子分公司)负责追查处理,进行责任追究.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人员,处以元的罚款,150-200并在单位内部通报批评.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处以元的罚款,并在单位内20〜100部通报批评第十七条轻伤事故,由事故单位(部门、生产厂、子分公司)负责追查处理,进行责任追究.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人员,处以元的罚1200~500款,并在单位内部通报批评.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处以元的罚款,并在单位内250〜200部通报批评.对事故班组处以元的罚款,取销当月安全奖,没收当月安全3500〜2000风险抵押金,并在单位内部通报批评.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赋予行政处分4第十八条重伤事故,由公司主管安全副总经理组织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追查处理,进行责任追究.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人员,处以元的罚1500-2000款,并在公司内部通报批评.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处以元的罚款,并在公司2100〜500内部通报批评.对事故班组处以元的罚款,取销当季安全奖,没收当季安32000〜5000全风险抵押金,并在公司内部通报批评.取销事故单位及其负责人、相关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人员年终评优资4格,且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需在公司范围内做书面检查.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赋予行政处分5第十九条普通及以上(较大、重大、特殊重大)事故,由公司协助集团公司或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调查处理同时公司内部进行责任追究,在责任追究和上级处理不一致时,遵循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不重复追究责任公司内部责任追究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人员,处以L1000-3000元的罚款,并处留职查看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1.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处以元的罚款,并处留职2500〜1000查看年
1.对事故班组处以元的罚款,追扣全年安全奖和安全风险抵押310000金,并处班组负责人留职查看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取销事14故单位及其所有人员年终评优资格和全年安全奖,且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需在公司范围内做书面检查.在对事故责5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视情节轻重赋予行政处分.违反国家法6律、法规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普通非伤亡事故(设备事故等)由属地部门、生产厂、子(分)公司根据内部生产、机电设备管理制度等进行责任追究;重大非伤亡事故(设备事故等)由公司相关部门根据公司生产、机电设备管理制度等进行责任追究第五章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第二十一条主要安全责任者及各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赋予降职或者撤职行政处分,并对责任者进行经济处罚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而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由
1.2于违章指挥或者强令职工冒险作业而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3.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故意迟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
4.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不即将组织抢救或者未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协调组织事故抢救,导致事故扩大的.阻挠安全管理人5员监督监察(检查)或者对安全管理人员打击报复的.公司要求停产6整改时,拒不执行的第二十二条各级管理人员及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赋予留职察看行政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并对责任者进行经济处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被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
1.违反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经多次教育而不改正的
2.破坏安全生产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3.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失职溺职、违章指挥,4强令职工冒险作业造成事故,且性质严重或者行为恶劣的第二十三条各级管理人员及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赋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并对责任者进行经济处罚有安全生产违规违法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1..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或者违章指挥,未造成事故2的.忽视安全管理,有冒险蛮干行为的
3.对安全监察(检查)人员提出的安全隐患未按要求整改或者抵制整改的
4.发生事故后,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的5第二十四条对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撤职的人员年内不得任用,免职的人2员一年内不得任用第二十五条对发生重伤和经济损失万元以上的安全质量环保类责任事10故的,在各项评优活动中实行一票否决制第二十六条发生事故后,公司应吸取事故教训,进行事故案例分析,制定、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治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第二十七条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对事故防范措施和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工会组织和职工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事故追查、安全责任追究和对责任者的处罚要从严、从快,以惩戒事故责任者和警示教育其他人员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人员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了解有关情况和调阅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妨碍、干涉调查组的正常工作。